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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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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理注册以下商标:

类别,名称,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商标注册费用每件 元,商标设计查询费元,总计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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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甲方委托乙方商标设计查询,乙方第一次提供五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第二次提供三个商标图案由甲方选择。

最后确定一个注册商标。

  四、委托商标设计查询费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注册费用在递交注册法律文件之前支付。

  五、乙方在二个月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注册商标,甲方未收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双倍的商标注册全部费用。

  六、甲方需提供申请人及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在注册证核准之前变更地址、电话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应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法律文件,及时送达甲方。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送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只供甲方注册商标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九、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因下列原因所产生的注册驳回风险,由甲方承担。

  1、根据新《商标法》二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2、根据新《商标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上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与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商标相冲突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3、根据新《商标法》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产生的驳回,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保证在代理甲方商标申请注册前不向任何人泄露甲方商标,否则乙方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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