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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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物权编新旧法对照表

《物权法》

《民法典》

物权编

 

备注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

1.删去《物权法》

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第一条“立法目的

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

及依据”;

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

2.删去“而”和“适

法,制定本法。

用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

3.《物权法》第二

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第二款、第三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被《民法典》第一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百一十四条、第一

依照其规定。

百一十五条所囊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

括。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

1.删去“在社会主

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义初级阶段”;

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

2.增加“完善”社

度。

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

会主义基本经济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

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

制度的表述;

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

度。

3.在社会主义基

发展。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

本经济制度中,增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

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

加“分配制度”和

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

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

和发展权利。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

经济体制等”。

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

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

1.强调“平等”保

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

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护物权;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

2.将“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人”改为“组织或

者个人”。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1.将《物权法》第

法律规定。

五条调整至《民法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

典》第一百一十六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条(总则编)中。

规定登记。

照法律规定登记。

2.删去第七条“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得和行使物权遵

照法律规定交付。

照法律规定交付。

守法律、尊重社会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益。

公德原则”;

3.删去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

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备注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将“但”改为“但是”。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

料。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

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

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

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

行为。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

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

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

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将“合同”改为“当事人”。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

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

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将可查询的登记

资料限定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

产登记资料。

新增“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

用不动产资料”。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请求损害赔偿。

1.将“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改为“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

2.将“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改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3.将“不起诉”改为“不提起诉讼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

将“三个月”改为

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

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

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九十日”。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

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

错误的人追偿。

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改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删去《物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具体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备注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但”改为“但是”。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

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时发生效力。

1.删去“依法”;

2.将“法律行为”改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

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

交付。

删去“依法”。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

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

效时发生效力。

将“双方”改为“当事人”。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

1.将“仲裁委员

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生效时发生效力。

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

效力。

会”改为“仲裁机构”;

2.征收决定不再

限于由“人民政府”作出的。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删去“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

力”的规定。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

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将“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改为“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

权”。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备注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

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原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

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

强调“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

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

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

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

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

删去《物权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

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关于非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分编所有权

备注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

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

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

权。

将“单位和个人”改为“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

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将“单位”改为“组织”;

2.新增“及时”支付补偿费的要求;

3.补偿费用种类新增“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

4.将“拆迁补偿”改为“征收补偿”;

5.最后一款将“单位和个人”改为

“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将关于征用他人财产的前提需要予以细化,增加

“疫情防控”的情形,以适应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依法征用有关物资的现实需要;

2.将“单位”改为

“组织”。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

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

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新增“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

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

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

集体所有的除外。

将“但”改为“但是”。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

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

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

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

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

家所有。

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

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

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

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

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

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

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

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

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

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

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

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

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

分的权利。

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

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

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

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

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

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

益。

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

将“单位和个人”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

改为“组织或者个

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

人”

破坏。

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

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

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

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

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

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

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

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

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

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

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

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

任。

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

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

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

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

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

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

责任。

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

和动产包括:

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

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

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文化、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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