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人用单克隆抗体制品生产及检定考虑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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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人用单克隆抗体制品生产及检定考虑要点

人用单克隆抗体制品生产及检定考虑要点

前言

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BER)正在修订1987年的“人用单克隆抗体的生产和检定考虑要点(PTC)”。

该最新修订本的目的是向开发单克隆抗体制品的发起人和研究人员提供帮助,包括研究性新药(IND)和产品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此文件取代了1987年的文件,并反映了在多次国内、国际会议上讨论过的值得重视的经验,这些会议包括:

1.FDA疫苗和相关生物制品咨委会于1990年8月召开的“生物制品潜在逆转录病毒污染”讨论会。

2.由国际生物标准化学会(IABS)发起并于1990年11月在伦敦召开的“生物制品安全性的病毒学方面会议”。

3.由FDA、IABS、NIH、国家疫苗规划办公室、HHS和WHO发起,于1991年3月在Bethesda召开的“传代细胞系当前所面临的问题”的国际性会议。

4.由FDA和NIH联合发起,于1992年1月在Bethesda召开的”单克隆抗体的临床前安全性试验工作会议”。

单克隆抗体和其他生物制品一样都有可供参考的法规(21CFR部分200~299和600~680)。

与CBER制定的其他考虑要点一样,单克隆抗体考虑要点亦不试图包容所有问题。

当特殊制品产生特殊的未包括在“考虑要点”中的问题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本文及相应的法规本对生产和生产设施进行讨论,发起人应与治疗药物研究和评审办公室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和产品监督办公室磋商。

某些单克隆抗体可由CDER负责主要审查工作,或由CDRH与CBER联合复审,各中心的管辖权依据1991年10月CBER和CDER及CBER和CDRH的内部协议执行。

本考虑要点适合于按此协议联合复审的单克隆抗体。

主档案

在研究性新药申请初始阶段不需要全部完成本文中讨论的所有资料,而应在临床开发阶段,由适当的中心以对话方式指导下,使资料不断完善。

在某些情况下,在同一设施内以相同的方法制备及检定的单克隆抗体时,资料应归于单一主档案(MasterFile)中。

一般说来,对提交IND主档案,企业或生产许可证申请中的生产数据、信息及所引用的文献均予保密。

范围

用于活体外净化骨髓去除免疫或肿瘤细胞或与活体外净化骨髓装置相结合使用的单克隆抗体,用于收集细胞(如红细胞生成素干细胞)或纯化其他制品的单克隆抗体应与直接用于病人单克隆抗体的纯度、效力、安全性及无外源病毒污染标准相符合。

另外,活体外骨髓处理(如补体)通常与单克隆抗体结合使用的试剂亦应符合同一直接用于患者的单克隆抗体标准。

单克隆抗体的组合

CBER认为以有前途的临床前评估及临床理论为基础提出进行的联合单克隆抗体临床试验和许可证申请尚待讨论。

目前预期有两种组合单克隆抗体类型:

杂合型(cocktails和系列型(panels)。

在此文件中,cocktail定义为以固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两种或多种单克隆抗体。

相关的靶抗原包括位于传染性病原体上的多种抗原及多种肿瘤相关抗原。

制品的组合理论应有清楚的临床环境或临床资料为依据。

另外,应证明组合单克隆抗体间无干扰作用,并鉴定其协同或增强效应。

有必要设定每种成份的剂量,剂量设定应根据临床前或临床资料证明某一剂量是必需量或是上限,以及组合物中单抗的比例而定。

在此文中所用panelse的定义为直接抗相关抗原(如肿瘤抗原,HLA型抗原)的单克隆抗体系列,根据靶抗原的特性,可将其中一种或多种单抗用于单个患者。

这些可按单一产品申请许可证。

举例来说,单抗系列可以包括淋巴瘤的抗独特型单克隆抗体,及直接抗不同细菌或病毒血清型的单克隆抗体。

必须设定每种成分的剂量。

在证明全系列有效性的重要临床试验中,应首先获得系列中各成员某些临床经验资料。

制品的生产和检定

I.单克隆抗体的生产

目前,大多数单克隆抗体是抗体产生细胞与骨髓瘤细胞经化学诱导融合后获得的可无限传代的杂交瘤细胞系生产的。

在某些情况下,杂交瘤与其他细胞系的再次融合会产生三重或四重杂交瘤。

我们预料将来重组抗体及人抗体会有所增加。

一般说来,下面所述的原则可适用于所有杂交瘤及异源杂交瘤产品,不考虑来源的种类。

所有的生产程序应符合现行GMP标准。

A.细胞系

应提供下列材料

1亲本(骨髓瘤)细胞系的来源,名称和特征,包括其合成及/或分泌的重链或轻链免疫球蛋白;

2动物种类,品系,特性及免疫细胞的组织来源;

3获得可无限传代细胞系程序的描述,如在建立细胞系时采用;

4免疫原的鉴定及特性;

5.免疫方案的描述;对于人源单克隆抗体,无论是体外还是体内(如严重联合免疫缺陷(SCID)鼠模型)免疫程序均应描述;

6.所用筛选程序的描述;对于人源单克隆抗体,应描述富集抗原特异性B细胞群所用步骤。

7细胞克隆程序的描述(当细胞由含血清培养液适应无血清培养液时,应重新克隆);

8建立及运用主细胞库及生产用细胞库所采用种子批系统的描述。

参照文献

(1)。

B.组织培养法制备

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组织培养程序的描述,如果制品完全在体外制备或细胞在接种小鼠前经过体外传代;

2.所用培养液的描述,包括合格证明及检定结果(用于杂交瘤增殖的血清应无污染物及外源因子);

3.防止或控制病毒,细菌,真菌及支原体污染的措施;

4.用于进一步生产的细胞或组织培养上清的合格标准。

C.腹水法制备

1应提供有关接种细胞的资料(见B.1)。

2.动物的管理应符合NIH(有关实验动物的饲养与使用指南》,为保证获得生产单克隆抗体用稳定一致高质量的腹水,应建立起动物健康监控规划,包括检疫程序、前哨动物及内部卫生监测计划(包括支原体筛检)。

我们亦建议使用无特定病原体(SPF)小鼠。

应确定对前哨小鼠进行血清学检测的频率,通常根据病毒污染情况确定检测频率。

3.制备腹水的所有记录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所用动物的种属,性别及年龄;

b.动物供应者;

c.降植烷用量;

d.接种细胞量及浓度;

e.初次免疫、细胞接种及腹水采集的时间;

f.腹水采集次数及方法;

g.”批”的定义;

h.动物垫料、饲料及水;

i.同笼动物的数量;

3.各流程的环境条件。

D.纯化

单克隆抗体的纯化工艺应具备下列特征:

1生产技术应能防止引入并可去除污染物;包括动物蛋白及材料、DNA、内毒素、其他热原质、培养液成分,层析柱析出成分及病毒等;

2.纯化前测定病毒污染程度;

3.应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已知可去除或灭活逆转录病毒的步骤(见参考文献2及第六章去除病毒验证的讨论);

4纯化方法去除各种外源因子能力的验证。

建议在验证试验中采用多种模拟病毒,包括大和小颗粒病毒,DNA和RNA基因组病毒,以及对化学敏感和有耐受性的类脂包膜和无包膜病毒株。

这些试验应在实行最后生产工艺时进行。

Ⅱ.纯化未修饰单克隆抗体的鉴定

单克隆抗体在用于人体试验前,应对其抗体特异性,结构完整性及效力等进行精确而全面的鉴定。

单克隆抗体应尽可能无非免疫球蛋白污染物。

应以一套适当的合格的内部参比品作为批间比较的标准。

此套参比品应为己知结构、特异性及效力,在适当条件下保存,并定期检测其结构完整性。

当产品改进时,参比品亦应相应改变,到Ⅲ期临床效力试验开始时应最终确定下来。

A.结构完整性

应联合使用SDS-PAGE、IEF、HPLC或其他适当的理化方法证明纯化抗体未断裂。

未聚合,末修饰(如:

碳水化合物侧链缺失),应将生产批与内部参比品进行并列比较。

B特异性

试验应证明单克隆抗体与靶抗原特异结合。

一旦抗体的特异性得到鉴定,则应用人的组织进行交叉反应性筛检(见第Ⅵ章)。

1.直接结合试验应包括阴、阳性抗体及抗原对照。

至少应检测一种同型匹配但不相关的(阴性)对照抗体。

阴性抗原对照应包括一种化学结构相似,但抗原性无关的复合物(如具有相似的化学性质、大小、电荷及电荷密度)。

2.只要有可能,对蛋白,糖蛋白,脂多糖,或其他含有反应表位的分子进行生化测定,并测定自身的抗原表位,若抗原决定簇为碳水化合物,则应确定糖的组分、连接键及正位异构体构型。

3.若有可能,应利用具有确定结构的抗原制品(如寡搪或肽),采用抑制法或其他技术鉴定抗体的特异性。

对于复杂的生物混合物,对直接结合试验所用的被试抗原或抑制剂批应进行标化。

应定量测定抗体结合被可溶性抗原或其他抗体抑制。

4.一旦确定某一抗体的特异性,重要的是定量测定抗体的结合活性,可以采用一切可行的方法,如亲和力测定,亲合性测定,免疫反应性测定或联合使用这些方法。

目前已有许多已发表的方法适用于抗体结合活性的测定。

C.抗独特型疫苗

l.如果是抗独特型疫苗(Ab2疫苗),应鉴定Ab2免疫原,例如是传统型(Ab2α)还是抗原模拟型(Ab2β)(5a)。

2.苦可以获得人Abl抗体(名义抗原),则应证明Ab2β疫苗与适当的Abl群抗体具有反应性。

3.应用远交系及近交系动物对Ab2制品免疫应答(对靶抗原)的适当性进行研究

D.效力试验及标准规格

效力试验可用于鉴定产品,监测批间变异和确保产品的稳定性。

可通过结合试验,血清学试验,在动物模型中的活性试验,体内或体外功能试验进行效力测定。

最理想的情况是,试验方法与制品公认的生理活性具有最相近的关系,并有足够的敏感性,以检测出制品临床功能差异。

由于效力试验用于保证制品批间一致性,因此效力试验应可靠,可重复并敏感。

1.抗体结合活性可用ELISA,RIA,放免沉淀反应,细胞毒性反应,流式血细胞计数或其他适宜标准方法定量测定。

活性应以每mg抗体的特异性抗原结合活性表示。

产品应与内部参比品对比,若已建立起适当的抗体亲和力测定方法,则该方法将有助于其他试验。

在计算效力时应采用平行线性生物测定法或类似的有效统计方法。

2.单克隆抗体的效力亦可用测定动物模型测定活体内功能的方法测定,尽管该法常常较繁琐且难以标准化。

当体内及体外测定抗体活性相关时,动物模型有助于验证体外效力测定方法。

3.在效力试验中,充分反映制品生物学活性的允许值范围应以特定抗体的经验为依据。

较理想的是,临床结果应与效力试验相关,以发展有意义的替代的体外效力测定法。

这意味着应在临床开发阶段使用大批制品。

Ⅲ.与毒素、药物、放射性核素或其他试剂偶联单克隆抗体的特殊考虑

除对先前讨论的有关末偶联单克隆抗体(裸露单克隆抗体)的建议外,免疫结合物的生产厂家应注意下列内容:

A.免疫结合物的构建

应提供构建免疫结合物所用试剂的详细资料,包括:

1.单克隆抗体部分的同种型,结构,纯度及结合特异性;

2,描述与单克隆抗体连接的成分如:

毒素,药物.酶及细胞因子,包括:

a.所有成分的来源,结构,制法,纯度(包括证明无外源因子)及特征(若所用成分是购进的,应提供厂家的分析证书)。

每种成分的毒性描述应充分说明可能出现不良作用的发生率及严重性;

b.来源于传代细胞或用遗传工程方法制备的产品[(如转染瘤;细菌合成的,嵌合的,易形的,互补决定区(cdr)接合的及单链Fv抗体;以及重组免疫毒素等]应符合参考文献

(1),(17)和(18)中所提出的建议。

3.制备免疫结合物所用化学试剂的描述,如连接剂和螫合剂。

这些资料应该包括试剂来源,制备方法,以及合成或纯化时残留杂质的测定等内容。

还应提供合成反应途径的图解,以及与免疫结合物制备中所用化学试剂毒性有关的已公开发表或内部相关资料。

活性中间体应被灭活或去除。

B.免疫结合物的纯度

1.应采取特殊措施保证抗体制品尽可能无外源免疫球蛋白或非免疫球蛋白污染物,因这些物质在构建免疫结合物过程中,能与核素,毒素或药物发生反应。

2.应规定最终产品中游离抗体或游离组分的限量,并进行测定。

3.为建立成品批签发标准及探索免疫球蛋白置换数量,效力及稳定性间关系,首先应测定偶联物与抗体的平均比率及每个抗体被结合部分的数量及结合位置。

C.免疫结合物的免疫反应性,效力及稳定性

毒素或药物偶联至抗体上会改变其中任一成分的活性。

1.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估偶联前后的免疫反应性(3,4)。

2.除放射造影能力以外应评估免疫结合物的效力。

3.免疫结合物构建后,应确定免疫反应性变化的百分率限值,并作为产品规格的组成部分。

4.应检测免疫结合物的体外稳定性,将免疫结合物在合并的人血清中37℃孵育至少2个人用产品的半衰期,经过规定间隔时间分析等分样品中完整免疫结合物及分解产物的浓度。

应详细说明评估产品稳定性的条件及所用的阴、阳性对照。

5.应检测免疫结合物的体内稳定性

a.在用动物进行药物动力学及组织分布试验中,应测定某一免疫结合物的单个成分,并与未修饰单克隆抗体的组织分布进行比较。

b.应证明各种成分的靶组织及可能引起的潜在毒性。

D.与放射性核素偶联单克隆抗体的特殊问题

1.放免结合物应用标准化的、严格控制并经过验证的方法制备。

应建立检测游离同位素、结合单克隆抗体、标记的非免疫球蛋白物质的放射性百分率的方法。

a.建议,放射性标记单克隆抗体的初始研究用新药申报包含2~3次放射标记试生产的分析结果,应证明所制备的产品具有免疫反应性,无菌,无热原质。

此项工作应由将使用这种试剂进行研究工作的同一人员来作。

b.制备免疫结合物时应使用放射药物级同位素。

药物主档案中应有提交的每种同位素无菌及无热原质的分析证书及横向参比的信函。

C.在标记试生产过程中,应测定最终产品中共价结合的和游离的同位素的浓度,以及标记试剂及其分解产物的残留水平。

d.应描述给每一个病人应用前后进行的质控试验。

2.动物试验

a.动物的生物分布资料可用于I期临床前人用剂量的估定。

b.表达靶抗原的动物模型更可能揭示抗原沉积点或非预期抗原表达的组织。

C.异源移植模型可以评估组织靶位和抗原非特异性放射免疫结合物的分布问题.但无助于鉴定无关正常抗原的表达或组织交叉反应性的分布。

d.应对足量的动物进行研究以获得具有可接受的变异系数(通常小于20%)的放射性剂量估算。

e.应对所用的放免活性和充分的时间点进行全过程计量,以确定放免试剂早期及晚期清除期。

f.应用将放免结合物置血清中培育的方法测定其体外稳定性(参见第Ⅲ章C.4)。

应建立起估测游离同位素、结合单克隆抗体及标记的非免疫球蛋白物质的各自放免活性百分率的方法。

IV.质量控制及产品检定

A.细胞系鉴定

若单克隆抗体用作生物治疗用制剂,生产单抗用的细胞系的鉴定,应按表1文献

(1)中所述试验方法,对主细胞库(MCB和生产用细胞库(MWCB)分别筛检一次,包括内源及外源因子。

常规电镜检查有助于检出细胞系中潜在高水平的病毒污染。

因MWCB来源于MCB,且只是经过了几次组织培养传代,因此,采用新引入污染物的简化检查法是可行的。

任何病毒污染都应进行鉴定并定量,以确定纯化过程应达到的清除病毒指标。

若纯化过程发生改变,厂家应该重新评估病毒污染程度并重新验证的。

应采用适当的感染试验确定每种病毒对人细胞的亲嗜性。

如采用组织培养或发酵生产,应检测生产终末细胞(EPC),以评估新的污染物是引入或是生长环境滋生的作出评估。

当培养基或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检测EPC。

表1细胞系鉴定检测试验

试验MCBMWCBEPC

无菌试验+++

支原体检查+++

病毒检查

常规+++

种特异病毒*+-+

逆转录病毒**+-+

可靠性检测+++

*:

检查啮齿类;灵长类或人的病毒(不包括逆转录病毒)等。

**:

除鼠源杂交瘤外,所有其他的细胞基质均应检查逆转录病毒。

1.应通过无菌试验证明细胞系无细菌及真菌污染。

推荐的支原体(可培养的和不可培养的)检查方法参见参考文献1。

2外源病毒检查应包括文献1所述的常规的体内及体外试验。

3.种特异病毒检查(非逆转录病毒):

a.小鼠细胞系(见附录2)应采用小鼠抗体产生(MAP)试验法,地鼠细胞系采用地鼠抗体产生(HAP)试验法,大鼠细胞系采用大鼠抗体产生(RAP)试验法。

对于淋巴细胞绒性脉络膜脑膜炎病毒(LCM)包括非致死株,推荐进行体内试验。

HAP试验应包括小鼠的微小病毒(见第Ⅲ章B.1.C)。

b.污染过LCM、呼肠孤病毒、轮状病毒、仙台病毒或汉坦病毒的原料不应用于单克隆抗体生产。

C.猴细胞系应进行下列病毒的检查:

疮疹病毒(狼疱疹及SA-8)、巨细胞病毒(sCMV)、脑心肌炎病毒、猴出血热病毒(SHF)、猴水痘病毒(sVZV)、腺病毒、SV-40、猴痘病毒、麻疹病毒及Ebola病毒。

d.人细胞系应进行下列病毒的检查:

EB病毒、巨细胞病毒(CMV)、乙肝(HBV)及丙肝(HCV)病毒、人疱疹病毒6型(HHV-6)以及由细胞供者病史或建立原代细胞系所用组织类型提示的其他任何病毒。

e.其他种类细胞系的检查请向CBER咨询。

4.细胞系的逆转录病毒检查:

来源于不同种类的细胞污染逆转录病毒有所不同,在设计逆转录病毒检查时,应考虑以下各点:

a.应考虑到制备单克隆抗体所用的鼠源细胞本身有的能够产生有传染性的鼠源逆转录病毒。

因此,不必再证实小鼠逆转录病毒的存在。

但是,应按收获物的系列测定原材料的逆转录病毒量,并证明各批之间均衡一致

(1)。

应通过试验证明纯化工艺能有效去除逆转录病毒(亦见第IV章D)。

b.大鼠骨髓瘤细胞系及其杂交瘤可能不表达逆转录病毒(6)。

因此,应将检测样品与一种对广谱逆转录病毒敏感的细胞系共同培养;并与敏感检测试验方法相结合,证明不存在逆转录病毒,包括检查EPC及若干批产品。

若感染性试验或电镜均未检查出逆转录病毒,则不必进行进一步的验证。

由大鼠细胞系制备单克隆抗体的纯化工艺要求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灭活或去除逆转录病毒的步骤。

C.地鼠细胞系表达缺陷型逆转录病毒颗粒(7)。

该细胞是否能够表达感染性逆转录病毒尚不可知。

发起人应用现有最敏感的感染性试验证明不存在感染性地鼠逆转录病毒,包括待检样品与广谱逆转录病毒易感细胞系共同培养,并与敏感检测方法相结合。

当制品进入Ⅱ期临床和关键性临床试验阶段,则有必要利用广谱指示性细胞(包括人细胞系(8,9))进一步检查潜在感染性病毒。

由于检查地鼠逆转录病毒感染性试验的有效性尚未确定,故应通过试验证实纯化工艺能充分去除逆转录病毒颗粒(见第Ⅳ章)。

d.猴细胞系应检测SIV、STLV、SRV、FV和HIV及HTLV。

e.人细胞系应检测HIV-1,2、HTLV、SIV、STLV及FV。

5.确认试验应证实细胞系的物种来源、典型特征,并证明无细胞系交叉污染。

B.原材料、纯化半成品及成品批的质控及标准规格

应对每一批产品进行质量监控[21(FR600,3(x)],该要求同样适用于末加工材料及纯化材料。

表2每批产品的安全性试验

试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无菌试验+++

支原体检查+—一

病毒检查

常规*十——

种特异病毒**+—一

逆转录病毒。

**十——

多核苷酸一十—

一般安全性试验—一+

内毒素—-+

*:

对于非腹水原料,应进行含有三种指示细胞的体外常规试验,体内试验通常只做一次,但若生产方法改变,则需重复检查

**:

MAPRAP和HAP试验仅用于检查腹水原料。

***:

逆转录病毒的定量[感染试验或电镜检查(TEM)]对鼠源杂交瘤很重要;而对于其他杂交瘤,若MCB或EPC为阳性;则进行TEM、RTDNA杂交及共同培养试验很重要。

1.原材料

a.收获的组织培养液应无细菌污染。

若无菌试验证明所收获的合并腹水中存在活的污染物,则应进行定量,并根据生产经验规定细菌污染的允许范围。

应定期鉴定污染细菌的种类。

当污染量反复超过允许范围时,也应鉴定细菌种类。

建议在贮存前收获的腹水用经0.45μm的滤膜过滤(亦见第Ⅸ章B,1.b)。

b.末纯化的杂交瘤上清在澄清过滤前应进行可培养的及不可培养的支原体检查(l)。

末加工腹水在进行支原体检查前经0.45μm滤膜过滤;随后贮存于≤-60℃,同时,以同样方式处理已知抗体滴度的阳性对照,若阳性对照的抗体滴度下降小于10倍,则这种处理腹水的方法是允许的。

若动物群或末纯化腹水或杂交瘤上清中检查出支原体污染物,则这些材料不应使用,或进一步加工。

c应常规用三种指示细胞系进行体外病毒检查,体内试验通常只做一次(作为细胞系鉴定的一部分,见第IV章A),但是当生产方法改变时,则应重新进行

(1)。

含地鼠细胞的生物反应罐会被常规体外试验漏检的小鼠微小病毒污染,用MAP试验检查此病毒较为敏感。

总的来说,连续生产而不是单批生产时,应根据实际经验规定调整监测频率。

当某一生产设施污染了某一特定病毒时,应考虑修改常规检查计划,以便检出该病毒。

d.应进行种特异病毒检查(见第Ⅲ章A.3)。

e.收获的腹水应进行小鼠逆转录病毒污染物常规定量检查。

应对若干批组织培养物进行逆转录病毒污染定量检查,以确定特定细胞系及生产过程的病毒污染水平(l)(见第IV章D)。

为检查非小鼠逆转录病毒,应用能支持广范围逆转录病毒[包括人及非人灵长类的病毒(l)]生长的试验细胞系检查原材料。

f.若用不同组小鼠制备腹水,则在用其生产腹水前,对每一组小鼠应重复进行种特异病毒的血清学监测。

2纯化半成品

末修饰及修饰单克隆抗体纯化半成品的常规检定应包括下列检定(免疫结合物的讨论见第Ⅷ章):

a.化学纯度包括外源动物蛋白的残留量,如成品中的白蛋白,免疫球蛋白或其他污染物。

应在还原及非还原处理条件下,用考马斯亮蓝染色和银染方法对递增量纯化物进行SDS-PAGE分析。

只要可能,应以检出灵敏度为1ppm(相对于单克隆抗体重量)的方法检测,将污染控制在可检出水平以下;

b.分子完整性:

包括是否含有聚合、变性或断裂产物;

c.免疫球蛋白的类及亚类;

d.可与内部参考品标准相比的每批半成品单克隆抗体(或其重链或轻链)的IEF图谱;

e.无菌试验;

f.在检查细胞库细胞(见第Ⅲ章A)中,若检出传染因子,应验证单克隆抗体纯化工艺将其去除的效果。

应对最初连续的3~5批纯化半成品进行检查,以证实纯化工艺已去除污染物。

若在细胞库细胞中检出人的感染因子,则每批纯化制品应进行检测,并建议在扩大生产前,向CBER人员咨询;

g.在加赋形剂前,建议对每批产品进行DNA含量检定,如果可能,成品中细胞DNA含量应不超过100pg/剂量。

h.潜在污染物或添加剂(如抗生素、试剂、防腐剂或亲合柱析出成分如蛋白A)的检测及定量试验。

应无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酸胺类抗生素。

用标准方法不能去除的痕量污染物,在提出IND申请前,可接受值应与CBER讨论。

若在腹水制备中使用了降植烷,则应证明用敏感方法检测不出来。

3.分装的成品

应对每批分装成品进行下列检定(21CFR,600,3(y))。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放射性标记用),应就成品检定的特殊事宜与CBER讨论,并依情况而定。

a.蛋白浓度;

b.效力(21CFR610.10);

C在还原及非还原条件下,产品在聚丙烯酰胺电泳中的移行,与内部参考标准对比进行。

d.无菌试验(21CFR610,12);

e.一般安全试验(21,CFR610.11);

f内毒素测定:

如鲎试剂试验(LAL)用21CFR610.13中所述的家兔热原试验验证过,可认为是一种可行的等同检定方法(21CFR610.9)。

应用美国批准的试验系统进行LAL试验。

若所用的LAL源于不同厂家,则应重复比较性试验。

家兔热原与LAL检测程序比较试验的必要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

亦请参见文献(11)。

g.适当的鉴别试验(21CFR610.14);

h.水分(21CFR610.13)测定;

i.防腐剂(21CFR610.15)测定。

C.产品稳定性

产品稳定性应满足临床方案制定的要求。

快速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可作为产品审批及标定的辅助材料,但不能代替实时资料。

1.应制定稳定性检定规划,包括在规定效期全过程中,每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制品的化学完整性试验(如断裂或聚合)及效力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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