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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

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

——纪念《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20周年

第一部分化学武器给人类带来深重灾难

一、什么是化学武器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的毒性以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和器材的总称,包括装有各种化学毒剂的化学炮弹、导弹、化学地雷、飞机布洒器、毒烟施放器以及二元化学炮弹等。

联合国1947年通过有关裁军协议,把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原子武器正式定义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化学武器按毒性作用分为六类

1.神经性毒剂:

塔崩、沙林、梭曼和VX等

2.糜烂性毒剂:

芥子气、氮芥气、路易氏气

3.窒息性毒剂:

光气、氯气等

4.刺激性毒剂:

催泪性毒剂氯苯乙酮、喷嚏性毒剂亚当氏气

5.失能性毒剂:

毕兹、二苯基羟乙酸-3-奎宁环酯

6.全身中毒性毒剂:

氢氰酸、氯化氢等

二、化学武器的危害

化学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和危害性,一个成年人沾染仅有针头大小的一滴神经性毒剂,几分钟之内就会死亡。

化学武器应用于战争,可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它不仅能够大面积杀伤人员,而且由于其对人员造成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恐惧,还能够有效瓦解战斗力。

有些化学武器伤害虽然没有致命,但造成的创伤永远无法愈合,使受害者终生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巨大痛苦和折磨。

化学武器制造和使用成本相对较低,而且其制造所需的前体、原料、设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技术相对简单,只需常规的技术能力就可以生产,也被称为“穷人的原子弹”。

因此,化学武器较容易被滥用,特别是在非国家行为中。

三、化学武器的使用

化学武器大规模使用始于1914年~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

二战期间,日本对我国多次使用化学武器,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化学武器在两伊战争以及叙利亚内战也被使用。

化学武器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仅有国家将其用于战争,也成为恐怖组织从事恐怖活动的工具。

1995年3月20日,日本恐怖组织“奥姆真理教信徒”在东京地铁里施放沙林毒气,造成震惊世界的重大事件,共造成5000多人受伤,其中有12人死亡,14人终身残疾。

第二部分彻底禁止化学武器的艰难历程

化学武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灾难,国际社会从未停止禁止化学武器的努力,先后签署了多部相关条约,但屡禁不止,直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诞生。

该公约是人类和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公约成功实施20年来,为其他国际条约树立了典范。

一、《海牙宣言》到《日内瓦议定书》

《海牙宣言》:

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两次召开和平会议,44个国家的代表共达成13项公约和4项宣言,其中包括《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

这些协议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撕毁。

《日内瓦议定书》:

1925年,国际社会达成《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

议定书存在先天不足,未能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生产和储存,其中不少缔约国还宣布保留进行报复性使用和对非缔约国使用的权利,导致化学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诞生

1978年,联合国第一届裁军大会将化学武器公约谈判列为多边裁军谈判最紧迫的任务。

相关国家经过20多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2年9月形成公约草案。

1992年11月30日,第47届联大一致通过公约决议。

1993年1月13日至15日,公约签字仪式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包括中国在内的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1997年4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规定了严格核查制度和无限期有效的国际公约”。

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主要内容

目标宗旨:

销毁现有化学武器库存并永久性消除化学武器对人类的威胁,使化学领域的成就完全造福人类。

化学武器裁军:

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禁止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并彻底销毁此类武器。

防扩散:

通过要求缔约国提交宣布和对宣布设施的核查,防止化学武器再现。

国际援助与合作:

向缔约国提供防护援助;促进和平利用化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使化学领域成就完全造福人类。

禁止:

发展、生产、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的任何军事准备;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公约禁止一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

不禁止:

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或其他和平目的,以及防护和执法目的。

每一缔约国在不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保有、转让和使用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

列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监管的化学品

附表1(S1,极大风险;极少工业用途)

12种类

附表2(S2,很大风险;有工业用途)

14种类

附表3(S3,一般风险;大量工业用途)

17种类

特定有机化学品(简称DOC)

四、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于1997年5月在第一届缔约国大会上宣告成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主要职能:

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有效实施(包括依照公约规定执行现场核查),并为各缔约国搭建协商和合作的论坛。

决策机构:

缔约国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缔约国组成。

执行理事会是缔约国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选举产生的41个缔约国组成。

1997年5月至今,中国一直是执行理事会成员。

执行机构:

技术秘书处。

五、中国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积极推动《公约》诞生,全程参与《公约》谈判,对《公约》的缔结作出了重要贡献。

1993年1月13日,钱其琛副总理在巴黎代表我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

1997年4月25日,中国向联合国正式递交批准该公约的法律文书,成为第78个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的国家和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六、《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要进展

公约的普遍性: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20年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缔约国由87个增加到192个,目前仅有以色列、朝鲜、埃及和南苏丹等4个非缔约国。

缔约国人口已经达到全世界人口的98%,涉及的化学工业占世界范围内化学工业的99%,是有史以来成长最为迅速的国际裁军组织。

缔约国库存化学武器销毁进展:

截至2017年2月28日,缔约国完成销毁94.3%宣布的第1类化学武器。

其中,美国已销毁25011吨宣布的第1类化学武器(完成90.1%),并计划于2023年前完成销毁;俄罗斯已销毁38092吨宣布的第1类化学武器(完成96.8%),并计划于2020年12月前完成销毁;利比亚已全部销毁了宣布的第1类化学武器;叙利亚宣布的并于2014年运到了其境外的全部化学品现均已销毁。

2013年4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出席《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三次审议大会时指出:

“《联合国宪章》宗旨是谋求国际和平与安全,而禁化武组织的工作则是这一愿望的具体表现。

全球禁止化学武器的成功实施是多变主义的胜利。

它决定性地推进了世界和平事业。

2013年10月11日,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宣布,将2013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表彰其“为消除化学武器所作的诸多努力”。

七、日遗化武销毁进展缓慢

抗日战争结束前夕,日军将大量化学武器埋藏并遗弃在中国领土。

多年来,在人口聚居地、生态保护区或江河湖海中不断发现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发现地涉及17个省巿的70多处地点,其中最大的埋藏点位于吉林敦化哈尔巴岭。

由于埋藏时间长,很多日遗化学武器已变形、破损甚至泄漏,危害生命和污染环境事件屡有发生。

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迄今仍严重威胁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尽早安全、彻底地处理和销毁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刻不容缓。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日本政府对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处理和销毁负有全部责任。

中国作为领土国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中国政府的监督下,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销毁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日本政府投入不足,销毁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无法在《公约》规定的销毁期限——2012年4月29日前完成销毁。

2012年2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理会第六十七届会议通过相关决定,日本政府应按照以下时间框架完成遗弃化学武器销毁:

(一)2016年前完成已挖掘回收的日遗化武的销毁,不包括掩埋或储存在哈尔巴岭的日遗化武(备注:

日本政府仍未能按期完成销毁作业,新计划争取于2022年前完成销毁);

(二)2022年前完成哈尔巴岭日遗化武的销毁;

(三)对已经联合调查确认并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宣布的遗弃化武,以及以后通过调查确认的遗弃化武,日方继续履行销毁义务。

   由于日方资源投入不足等原因,日遗化武销毁进展落后于上述销毁方案。

八、国际核查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核查机制,以保证公约各项条款得到认真遵守,使《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得以真正的实现。

接受《公约》规定的核查,是每个缔约国的基本义务。

  核查和调查类型主要有三种,即例行核查、质疑性核查和对指称使用化学武器的调查。

例行核查

对化学武器及相关设施的核查

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化学武器存储设施

化学武器的销毁设施

老化学武器和遗弃化学武器

工业核查

附表1设施(S1)

附表2设施(S2)

附表3设施(S3)

其他化学生产设施(OCPF)

质疑核查

每一缔约国都有权向总干事提出请求,在任何缔约国的领土上或其管辖和控制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突击性的质疑核查,以澄清和解决任何可能的不遵约问题。

对指称使用化学武器的调查

一缔约国认为受到化武攻击或面临化武威胁时,可以请求禁化武组织开展对指称使用化学武器的调查,评估需要的援助。

各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提供援助。

截至2017年4月26日,禁化武组织在86个缔约国领土上总共235处与化学武器有关的设施以及2255处工业设施进行了6327次视察。

4732处工业设施有义务接受视察。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公布《伊珀尔宣言》

1915年4月22日,德军在第二次伊普尔战役中向法国、加拿大以及阿尔及利亚联军首次使用有毒氯气,揭开了化学战的序幕,现代生化武器由此登上历史舞台,给世界人民留下了阴森可怕的回忆。

2015年4月21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比利时伊普尔举行特别仪式,纪念人类历史上首次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事件发生100周年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18周年,并公布《纪念在伊珀尔首次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一百周年之际发表的宣言》(《伊珀尔宣言》)。

宣言全文如下: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缔约国于2015年4月21日在比利时伊珀尔集会,以纪念在伊珀尔首次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一百周年,并缅怀和悼念化学武器的所有受害者。

铭记《公约》的目标,缔约国特此:

重申决心为了全人类而彻底排除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

欢迎自《公约》于1997年4月29日生效以来在实现上述目标方面业已取得的巨大进展,以及“因其消除化学武器的广泛努力”而荣膺2013年诺贝尔和平奖所体现的国际社会对禁化武组织的承认,并表示承诺继续以充分、有效和非歧视性的方式履行《公约》的所有条款;

重申最强烈地谴责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强调无论何时何地,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的行径都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这将违反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准则;并表示坚信应追究对使用化学武器负责的人的责任;

强调谁都没有理由拥有化学武器;呼吁各《公约》非缔约国刻不容缓地加入《公约》;并强调承诺确保非国家行为方不获得化学武器或其运载工具;

重申承诺确保有毒化学品只用于《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并强调愿意促进化学品的自由贸易以及为《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的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及科学和技术资料交换,以求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及重申决心维持《公约》作为对付化学武器的坚实堡垒的作用,并借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公约》缔约国决心继续以史为鉴,尊崇共同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

第三部分中国——履行禁化武公约的典范

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实践对公约的承诺,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断完善国内履约和防扩散立法,加强国家履约机构和履约队伍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履约工作体系和机制;按时提交各类国家宣布,顺利通过国际禁化武组织现场核查,加强监控化学品监管和履约宣传培训,切实做好防扩散工作;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积极推动日本销毁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推进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履约工作,同时努力在“一个中国”框架下,妥善解决台湾履约问题;加强国际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公约全面、有效的实施作出了突出贡献,维护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赢得了国际禁化武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

●建立国家立法以确保公约有效执行;

●建立国际履约机构;

●宣布,即每年两次向OPCW宣布《公约》所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加工、消耗和进出口数据;

●销毁化学武器库存及其生产设施;

●接受OPCW对相关设施的现场核查;对《公约》所监控化学品及其技术设备的进出口实行管制,以防止向非缔约国或非政府组织扩散;

●国际合作与援助。

部分履约相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工部令第11号,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令第12号,1997年)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1998年)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1998]17号)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外经贸部、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33号,2002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425号)

●《刑法》修正案(三)第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1年)

一、完善履约国家立法

  国家立法是确保公约在缔约国得到有效履行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履约国家立法,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监控化学品管理、履约和防扩散法规制度体系。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4年6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化学武器(公约)条例》,香港特区的履约工作全面展开。

澳门特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二、加强工作体系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禁化武履约和防扩散工作高度重视,1997年3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原化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履约工作。

此后随着机构改革,办公室先后设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保留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名义。

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由15个相关部门组成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总召集单位,统筹协调履约各项工作。

三、提交国家宣布

国家宣布是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核查的基础。

国家宣布包括:

初始宣布,预计活动年度宣布(每年10月底),过去活动年度宣布(每年3月底),预计活动的变更宣布(变更前5天)。

中国于1997年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了初始宣布,迄今按时保质提交年度国家宣布40次。

香港特区自2004年开始提交宣布。

中国作为化工生产和消费大国,宣布的相关工业设施数量约占缔约国宣布设施总数的26%,中国2015年度过去活动年度宣布企业共1329家。

每年向国际禁化武组织提交的宣布信息材料大约2500页,宣布的工作量非常大。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支持配合禁化武组织实行电子宣布的要求,国家禁化武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了“禁化武数据采集和宣布系统”,实现了电子宣布,为禁化武组织处理宣布信息提供了便利。

四、接受国际核查

工业核查是公约防止化学武器再现的有效措施。

核查具有强制性、突发性、随机性、敏感性,对被核查国构成了严峻考验,同时也带来了沉重负担。

美国研究机构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

公约是有史以来第一项对工业设施的冲击大于对军事或政府设施冲击的军控协定。

为做好接受核查工作,中国各级政府和企业付出了极大努力。

外交、公安、国家安全、边防、海关等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相关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核查顺利进行。

各级禁化武办从核查资料准备、组织机构建设、生产流程管理等方面编制了一整套指导性手册,免费发放给企业,以指导企业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

很多履约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向企业领导人和管理人员宣传《公约》和法规,指导企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17年4月17日,我国共接受禁化武组织各类核查479次,其中民用化学工业核查347次。

核查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中国历年接受国际核查次数

国际核查时限图

  国际核查演练:

中国接受国际核查表现出了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为了使从未接受过国际核查的中西部地区加深对国际核查的了解并做好准备工作,国家禁化武办一方面选调这些地区的履约干部到东部地区观摩国际核查;另一方面创新思路,从2010年开始,先后在陕西、宁夏、内蒙古、广西、吉林、贵州、新疆组织开展了7次国际核查演练。

五、强化履约监管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防扩散系列决议,各级履约主管部门依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实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禁化武办不断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宣传、培训、指导和服务。

综合利用多种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每年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等,向工业界和社会公众宣传《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和化学品出口管制法规,提高企业的防扩散和依法出口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夯实履约工作基础,促进监控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禁化武办201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为主线,着力构建监控化学品长效监管机制,稳步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全面提升监控化学品监管工作水平。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履约和防扩散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通过组织监控化学品企业协作组等方式,引导行业企业建立自律机制,加强监控化学品安全与安保等。

六、加强国际援助与合作

中国作为缔约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行理事会成员国,全力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积极参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选送优秀人才到技术秘书处任职和工作,派专家参加科学咨询委员会、行政和财务问题咨询机构、保密委员会、中央分析数据库、防护专家网络、宣布协助小组等专家会议;高度重视国际援助与合作,努力促进《公约》关于国际合作与防护援助条款的实施。

20年来,中国政府与禁化武组织多次在华联合举办各类国际培训班和研讨会,多次接待禁化武组织高级代表团来访,积极开展与缔约国的双边交流,多次向非洲国家提供履约援助,在禁化武组织和国际履约事业中日益发挥着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重要作用。

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与禁化武组织联合在山东青岛农药厂举办了2期国际视察员现场模拟视察培训班,培训了技术秘书处70名视察员。

1998年至2015年,中国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华联合举办了多次国际履约研讨会、亚洲地区履约主管部门会议、防护和援助培训班,并于2009年在香港合办亚洲地区海关执法研讨会。

2009年至2015年,中国为非洲缔约国学员举办5期履约研修项目,并向多个非洲国家捐赠计算机,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履约能力。

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总干事尤祖姆居:

“中方认真、严格履行《公约》义务,为其他缔约国树立了榜样!

禁化武组织技术秘书处原总干事菲尔特:

“中国确实是认真履约的模范,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值得许多缔约国学习。

中国除设立国家履约机构外,还在地方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履约工作,这在缔约国中是独一无二的。

20年履约,历程艰辛,成绩斐然。

禁化武组织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戮力同心,积极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目标的实现,为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展望未来,前景光明,任重道远。

我们深信,世界人民铲除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共同意志和历史趋势不可逆转。

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定地和国际社会一道,为早日实现公约目标,迎来一个无化武的世界,一如既往,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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