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世雄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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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世雄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

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

江平曾世雄孙宪忠米健

发布时间:

2004-12-616:

18:

34阅读次数:

5201

摘要:

民法典的制定,私法传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那么私法传统到底是什么,它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它的精神实质是什么,中国有没有私法传统,我们的民法典中又该如何体现这种私法传统?

敬请关注本期高峰对话——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

米健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典论坛第八场——民法典的私法传统现在开始。

本次论坛的演讲嘉宾有大家熟悉和敬重的江平教授;我们越来越熟知、并学习了他的著作的台湾政治大学教授曾世雄先生;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学界独树一帜的孙宪忠教授.出席本次论坛的嘉宾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原经济法室主任魏耀荣先生;中央民族大学崔洪夫教授;曾世雄先生的夫人曾陈明汝教授。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民法典的私法传统,这个题目非常宏大,在这个题目之下我们可以谈到很多问题。

比如说,私法传统到底是什么?

他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是所有权保护?

是意思自治?

是契约自由?

还是权利保护?

如果我们把这些问题纳入私法传统,那么毫无疑问这些问题是我们当今民法典制定的核心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具有实质性意义。

此外,又如民法传统何以形成;它的表象、特征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属于我们今天主题的范围内。

不仅如此,今天我们最关心的是所谓私法传统在我们中国到底有没有实际发生,或者说我们中国有没有全面的接受它?

如果说我们或多或少的接受了一些,那么我们接受的到底是不是实质性的东西?

还有哪些我们忽略了,没有接受?

这些没有接受的东西恰恰就是我们现在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

最后,大家可以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谈谈你对私法传统在中国的实现、接受有什么看法,大家可以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向江老师,向曾宪生,向宪中教授进行讨教。

下面我把今天论坛的程序简单的说一下,首先由每个主讲嘉宾作系统的主题演讲,时间大概是十五分钟到二十分钟;第二个环节是主讲嘉宾之间作一些专题性对话,把我们的演讲和讨论引向深入;最后一个环节是让大家利用这个机会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总的时间掌握在两个半小时左右。

下面,我们首先有请江老师作主题演讲,大家欢迎。

江平教授:

对于民法的私法传统怎么来理解,可能看法很不一致。

一周前,在我们新校区召开了关于法国民法典二百周年的讨论,当时参加会的有林荣年(音)教授、北大的尤荣(音)教授、我们学校的潘汉典教授和我。

其中大家争论的一个问题就是:

法国民法典的核心精神究竟是什么?

56年我从苏联回来到我们北京政法学院,当时对于法国民法典都不了解,就请教了一位一直在法国研究法国民法典的、老一辈的著名民法学家吴传一(音)老教授。

吴传一老教授讲话很幽默,他一开场就说:

“法国民法典是什么东西?

我看法国民法典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每个人都有一个钱袋子。

为什么说每个人都有一个钱袋子呢?

每个人的这个钱袋子不见得里面装的东西都一样,有的人的钱袋子里面可能是很多的金币,有的人的钱袋子里面可能分文没有,甚至有的人的钱袋子里面可能还是欠下的借条,但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有一个钱袋子,这就是法国民法典的精神。

”在上周的讲座中我就请教了这三位教授,因为这三位教授是搞法制史的、有研究法国民法典的。

我说,吴传一教授当时把法国民法典理解为三个问题:

第一,人人都是平等的,不管你有多少钱,但钱袋子大家都有;第二,人的能力是一样的;第三,财产权是核心问题。

我很高兴听到这几位教授都讲法国民法典的核心问题是平等精神。

法国大革命留给他后来的法典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这一平等精神。

但是,法国民法典中的私法精神究竟怎么来理解?

我个人认为民法典的私法精神主要就是体现为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或者私权自治。

我理解这个私法自治就是不受国家的干预和不受国家侵犯的一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公权力和私权利的领域要划得清楚。

我们知道,罗马法上首先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从当时的情况看,公犯和私犯都不一样,哪怕我把别人打伤了、打死了也只是一个私犯,仍然是属于私人领域的;如果我把国家的城墙、祭祀的东西损坏了,那么我可能就构成公犯,国家才加以干预。

后来,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社会领域的两元化的划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区划。

为什么当时的“第三等级”也好、当时的一般人也好总希望有一个市民社会呢?

因为,从中世纪起国王的权利和其他贵族的权力是很大的,而总是有一些人希望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领域,不受国家意志的干涉,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有一个私人领域的自由,这个领域的事情完全由自己来决定。

我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始终认为私法精神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私法自治,或者私权神圣,或者在某些领域里面,至少在市民社会这个领域里面有我自由的天地、有我自主的精神,我不接受任何人的干预。

从私法精神来看,我觉得我们国家有很多可以值得回顾的东西。

51年到56年我在苏联学习,当时学习中最总要的一句话是列宁同志的一句重要教导,也就是“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但是现在有人说列宁的这句话翻译错了——列宁并不是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俄文的字应翻译成“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

这个观念可以考虑:

究竟列宁的原话是“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还是“我们不承认任何私的东西”。

列宁的原话中确实没有“法”字,但是在讲法律问题时讲到这个私的东西。

不过我们可以完全肯定,从社会主义苏联开始,法律就是绝对不承认任何私法,或者说就是承认这一个概念:

私人的一切领域,国家无所不干预、国家无所不控制,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没有任何私的概念了。

我们建国以来的一段时间,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我们的生产领域的一切都是国家来干预、来控制;我们生活领域的一切国家也要来控制;婚姻家庭的问题国家要来控制;剩余的问题国家要来干预;甚至有一段期间想在家里自己做一顿饭都不行,必须到公社里面去吃大锅饭,连吃饭都要有一个统一的意志——国家的意志或集体的意志。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社会左的时候,一个法制思潮左的时候,属于私人领域的一切东西都是不允许存在的,连你脑子里想的、精神的东西、你的最深处的一些东西也要暴露出来。

所以,我理解为什么要有一个私法、一个私权,这就是要保证社会人有一个属于人自己的领域,能够自己来决定一些东西,而不需要其他人,更不需要国家来加以干预。

如果任何的东西国家都有权来干预,任何的生活、任何的思想国家都有义务来管理,那么这是一个思想管制、生活管制到生产管制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就很难说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包含了意思自治的社会。

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中,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最后用的是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用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

这些原则都很好,但是,当时只能用“自愿”,合同法中也只能用“自愿”,我始终觉得自愿和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自愿”是指我个人意思的自愿,我跟你签订合同你不能强迫我,而自由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我们将意思自治是讲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我们讲的契约自由、私法自由、私法自治都是讲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我的自由和国家是什么关系,国家给我多大范围内的自由。

现在我们可以说没有一个完全自由的空间,在某些领域里面都有国家一定程度的干预,这个关系是个人、法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家给我多大自由空间,和订立合同要根据自愿的原则、任何人不能强迫我订立合同不是同一个概念。

当然,我们更广义的概念可能把自愿理解为是一种自由,但从真正意义上来说,自愿和自由并不是同样的概念,所以今天在我们的民法里需要把自愿的原则提升为自由原则,把我们“自愿”的思想提升为更高层次的“自由”的思想。

我认为,市场经济有三大自由,这三大自由是市场经济或不可缺的东西,第一,是财产自由、所有权自由;第二,是契约自由,交易自由;第三,是营业自由,投资自由。

如果我们再加上民法的两个自由:

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婚姻自由;继承法领域的遗嘱自由,就可以构成民法中五大部分的自由。

即一个是物权、财产权里面的所有权自由;一个是在债权编里,尤其是在合同法里的契约自由;一个是婚姻亲属编里的婚姻自由和继承里的遗嘱自由;再加上商法里面的设立企业自由,公司法里面的营业自由。

我认为,这五大自由就是我们所说的意思自治在民商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但是,这五大自由也是有一定的、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度的,这是我们在起草物权法时,或者在修改公司法时、在合同法起草时都要思考的问题。

在物权法中我们思考:

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才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而法律明确的规定又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

当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私人利益可以受到某些限制,没有这个条件,任何人都不应当以国家意志代言的身份剥夺我应当享有的财产权。

契约自由也是这个问题:

合同在那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无效——合同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某些利益。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非常难得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对私法自治的空间干预的度究竟在那里。

私法和公法融合的趋势大家都承认,那天在昌平讲座是林荣年(音)教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他说:

公法和私法逐渐融合的趋势已经使得民法的纯私法的概念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就在传统的婚姻领域已经有许多东西不是由传统的私法所能解决的了,比如堕胎的问题、比如试管婴儿的问题、比如克隆人的问题。

这些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私法的范畴了,而越来越具有公法来干预、国家来干预、公权力来干预的内容了。

我说:

是的,我们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传统的私法领域受公法的干预,包括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以至于像婚姻领域的这些问题。

但是,我始终认为,公法对私法干预扩大的趋势始终不能阻止我们要保留私法的概念,我们之所以要保留私法的概念,就是要保证私权所拥有的领域不受侵害,这个神圣的领域还仍然要有它的价值。

如果我们拿今天的社会来看,在我们讲到宏观调控时,很难知道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力达到哪个度,今天认为你这个企业可以设立,明天认为你这个企业不可以设立就可以关闭你;今天可以让你在陕北搞油田,明天又可以命令让你关掉;今天允许你搞小煤窑,明天哪怕你有合法执照小煤窑也不允许;今天可以让你开网吧,明天可以说不许开。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今天,国家的公权力仍然是非常大、非常强的。

包括我们现在各地的政府工程,利用政府的名义作担保,利用政府的名义强迫性的让企业从事某种工程、某种事业,无处不表现着国家过度的干预。

现代社会,已经不是自由经济任意横行的时候,必须要有一定的国家的干预,凯恩斯主义代表了今天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政府的干预。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中国在历史传统上始终有强大的国家权力,社会主义的思想里面就包含着国家强大的权力,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就是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一个体现。

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长期实行国家干预,又长期没有法治精神,长期以来对国家权力没有有效制约的手段、在法律上的规范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

正是因为这些因素,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里面国家的权力是很强的,而对国家的法制干预又比较弱,所以,在我们今天制定民法典时,我们必须大声疾呼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对私权的尊重。

如果中国到现在本可以属于私人能决定的领域还是荡然无存的话,那么法治也会荡然无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我们坚持了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才能真正坚持依法治国,这是我的基本观点。

米健教授:

谢谢江老师简洁而透彻的主题演讲,下面有请曾先生作主题演讲。

曾世雄教授:

各位同学、各位师长大家好,贵校邀请我来,之前没能准备太多,下面就把我的一些基本观念告诉各位。

我在法国待过3年,德国待过3年,美国待过3年,英国待过2年,全世界的法律我大多都看过了,看过之后我觉得没有一个法制是好的。

法律是讲一个道理,如果道理是对的,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对的。

《法国民法典》实际上中漏洞百出,劳工法在其中没有规定,法律中体现的都是资产阶级的观念。

德国法学习了法国法,因此,法国法没有的东西他也没有。

德国法能在世界上立足,主要是由于:

第一,他创造的总则编;第二,他创造了无因行为;第三,他把继承当成一编。

法国法的特点是规定了契约自由,但该原则已经发生了变化,因为契约自由的结果可能发生了重大的瑕疵。

在1885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把“权利绝对性原则”推翻了。

私法归私法,但公权力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介入。

世界上的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回回法系、另外还有中国法系。

中国法系到底是“东”是“西”?

是应该学“东”——保留传统,还是应该学“西”?

我认为中国法系就是中国法系,他自己可以创造出一些东西,中国人自己可以创造一套很好的民法。

如果中国今天制定一个体现中国传统的、划时代的《民法典》,我想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德国、法国都会学我们。

我今天定的题目是:

民以食为天。

在这里“食”是广义的,是指生活资源。

人为生而需要生活资源,而生活资源是有限的,所以会发生竞争,所以要规范,这就是要用民法的原因所在。

那么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生活资源是什么,大体上可以分为几个类别?

我在这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你撞到一个强盗,他问你要命要钱。

在这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强盗、一个是被害人。

强盗拿刀子要挟,这是行为的问题;被害人要命或者要钱,这就是生活资源的问题。

“生活资源”如果包装成法律名词就叫“权利”,其内容就是命和钱。

“命”包括自己的命和别人的命,自己的命在法律上的定义就是人格,法律把他包装成人格权,其内容包括生命、身体、自由、健康等,这些人格权的拥有与否是鉴别一个人存在的方法。

当然,在人格权的问题上有很多争议的东西,包括姓名、名誉、信仰、贞操、隐私等问题,如果我们下面有时间可以讨论。

在一个社会有好多条“命”,因此产生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身份关系。

在西方,从民法上的定位来看,大体上有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扶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亲属关系,此外还有在民法上会产生很多问题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继承不是当然的,继承法该怎样去规范继承关系是很值得讨论的。

第二段要讲的是“钱”的问题,也就是财产的问题。

所谓财产基本上有两样东西组成:

一是“摸得到的东西”,一是“摸不到的东西”。

“摸得到的东西”就是指物权的东西,大家都知道在制度上有一种“准物权”我认为这个观念应该被打破,这个概念不应该有,有时间的话我们可以讨论。

还有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是“完全有价证券”的问题,这可以包含在有体物之中。

下一个问题就是无体物,也就是碰不到的东西,无体物的代表是债权,此外还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优先权等。

有体物和无体物救济的程序完全不同,因为有体物你可以把他所在保管箱中保管,所以不容易被侵害,而无体的东西飘在外面大家都能碰得到,因此容易被侵害,可见二者有所不同。

依具以上的阐述,民法典应有这样三篇:

人格身份篇、有体财产编、无体财产编。

这三编讲的就是命或钱的问题。

那么要不要一个总则编来贯串以上几编呢?

这是一个很基本的观念。

德国法中规定,债的消灭原因有五种,我认为这样规定是不对的。

消灭的原因不只债权有,物权也有消灭原因,身份也有消灭原因人格权也有消灭原因,为什么不进行整体规定而只在债权编进行规定呢?

我认为只在债权编规定是错误的,我们中国如果制定民法典,规定消灭原因应该整体规定,不管是有体物、无体物,不管是人格、身份,都应一体适用,这样才叫总则。

总则编第一要罗列出什么是生活资源,举个例子,情绪是不是生活资源,比如说朋友写一封莫名其妙的信给你,你气得不得了,那么你的情绪就受到了影响,你的生活资源就受到了侵害,这应当由谁来管理呢。

此外,姓名、名誉、信用、贞操、隐私都要不要列进去,在总则编都应当对这些进行规范。

身份这一部分到底是采大家庭制,还是小家庭制不太重要,最重要的是继承到底该规定到什么程度,是否应效仿苏联的“限额继承”,规定最多继承多少,不得超过。

否则一个人生下来就继承几十亿,那他一辈子活着还有什么意义。

所以应该规定一种东西,或者用金额来限制,或者让其用遗嘱处分来处分,这都是可以考虑的方向。

人格身份编大体就按照这个框架思考。

那么至于财产编应该会把准物权的观念打破,因为各国基本上都承认物权不能创设。

物权之所以不能创设,因为物权上基本的观念是这样的:

物权有很多要登记,如果你弄来一个莫名其妙的东西,登记的人都不知道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如何去登记。

物权登记你必须让登记的人能够顺手写出来,所以物权必须要限制,必须限定特定的种类。

但是由于人们又发现一些权利,比如说水权、空间权、采矿权、捕鱼权,这些权利都不在物权编里,而物权又不得创设,因此就将之称为准物权,我认我这样做是错误的,应当将这些权利另外规定,而不应规定准物权。

在有体财产编,要注意的是完全有价证券一定要放进去,今天的社会已经不是德国法、法国法制定时的那种社会,人们嫁女儿时不再陪嫁牛马,而会陪嫁一两张支票。

有人认为完全有价证券不应当作物来看待,那么我请问:

铜板是不是完全有价证券?

而铜板绝对是物,是有体物。

今天的铜板是一元、两元,明天五百元、一千元也可能改成铜板。

既然铜板是物,我们就不能说钞票不是物。

所以完全有价证券应再有体物编进行规定。

无体物编主要讲的是债权。

用债权这个名称来替我觉得不太好,如果往前讲大部分都是侵权和契约,这是创造债权的两个动因,所以不要用债权这个名字,直接就规定侵权法和契约法就可以了,其他的无体财产法再另行规定。

再往后应该规定生活资源如何发生、演变和消灭。

发生的原因很简单,只有两种:

一是法律规定,一是当事人约定。

演变则是多样的。

而消灭不是主体消灭——人死了,就是客体消灭,要不然就是权利行使了。

权利和权利的目的不一样,债权是以消灭为目的,物权是已存在为目的。

最后的一些规定应该是不当利益的调整和损失的补偿。

不当是指取得没有依据。

但现在取得有依据但不妥当的事实多得很,比如说跨国垄断,合法但不妥当。

因此法律对不当的概念应当扩大。

然后是你有损是该怎样补偿的问题,法律也应进行规定。

我想我们的法律应不走东也不走西,就是中国的法律,在整个法系中独树一帜。

这样的话我们的法律应分为四个编:

总则编、人格身份编、有体财产编、无体财产编。

我的报告到此为止。

米健教授:

非常感谢曾世雄先生,我们可以感觉到,二位老师的风格是非常明显的,江老师的演讲简明、透彻而富有激情,从观念、精神方面对私法传统作了阐释,层次非常清楚,首先是意思自治,在它下面有自主、自由、自愿,最后是权利保护的措施。

而曾先生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的角度对私法传统之所以能够形成、其内容的规律性进行了阐释。

曾先生把中国传统的思想用现代法律的语言来阐释——民以食为天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有限的生活资源,再用法律加以包装从而产生权利,而这种权利包括:

人格权、身份权、有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

曾先生的阐述非常清楚,并且在其阐述过程中人法领域、债法领域、继承、侵权都有所涉及。

曾先生是研究损害赔偿法的学者,在损害赔偿法领域有一个讨论的热点就是人格权问题,刚才曾先生也讲道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等问题,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可以从曾先生这里获得启迪。

曾先生在一开始还谈到一个问题,就是他不赞同将学法律的人称为“法律人”的做法。

我们中国现在的法制中很多东西来自于西方,而在传递西方的思想信息时我们对于语言的把握往往不是特别准确的,我觉得“法律人”的叫法就是其中之一。

下面我们有请孙宪中教授作主题演讲。

孙宪忠教授:

非常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对我的邀请。

刚才两位前辈对私法传统法理方面的看法给了我很多的启发,我现在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我对私法传统的看法。

私法传统实际上是和私权联系在一起的,那么,近现代私法和私权的传统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很多人会说是从罗马法算起,罗马法在历史上有过一个很长时间的沉寂或者说失传的过程,是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再加上另外两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事件,改造了近现代的民法,从而塑造了近现代民的精神。

这三个重大的历史事件就是三R运动,包括罗马法的重新发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

在三R运动之前,欧洲历史上曾经有一段非常长的时期,在人文历史上称为darktime,也就是黑暗时期,黑暗时期的根本特征就是以罗马教廷的黑暗统治彻底垄断了人们的精神、公共权力和人们的私权。

罗马教廷是在人的私权被压抑到极端,甚至是被消灭的情况下所创造出的一个奇形怪状的东西。

在其统治下,人是作为一个“罪”出现的,因为有罪,所以人必须终生赎罪,而赎罪最好的方式是女人当修女、男人当传教士。

社会所有的财富,包括人本身、人的基本属性——包括生命、健康都要贡献给上帝,自己的财产更不例外。

再这样一种情形下,罗马法上的公权和私权的对立就基本上沉寂和消亡了。

罗马法发现在历史上之所以成为一个重大事件,就是因为这一事件告诉人们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契约是确立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在罗马的社会中,人们,至少是自由人或者说平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这样一种伟大的发现启迪了后人,让人们知道并不是神或君主才是真理判断的唯一标准,理性不应寄托在神身上,而应寄托在社会的每一个人身上。

在宗教极端统治的黑暗时期,其他的科学都被压抑到了极端,布鲁诺被活活烧死;伽利略由于对自然科学的探求被几十次判决入狱;哥白尼的日心说由于和宗教神学的地心说不服受到很多迫害。

法学等人文科学也遭到极大的禁锢,当时,神一直被作为法律正当性的唯一根据,神的需要被理解为社会的需要,当时所谓的理性发或自然法都是以神来解释人的基本精神的。

人的自然属性、自然需求和民法上的民事权利统统被神权所吸收。

这个历史过程经历了几百年,而罗马法的发现给了人们一种启迪。

与此同时,文艺复兴运动又给了人们另一种启迪。

当时由于东罗马帝国的消亡,一些艺术家将东罗马帝国收藏的一些的艺术作品拿回意大利,办了雅典学院,在其中研究这些早期的艺术作品。

这些艺术作品都以裸露人的自然之美为特征,而裸体在宗教黑暗时代是不可以出现的,神是至高无上的,人是丑陋的也是有罪的,人体这种原罪的源头应终身被遮蔽。

这种现象在文艺复兴时代,给人们另一种启迪,一些画家在自己的身边发现美丽的少女,并将之画为圣母的形象,包括一些裸体的形象。

如此一来包括妇女又回到了人的中间,人们重新看到人的自然之美,看到人的自然需求在人的理性中的地位。

正因为如此,在罗马法发现后,重新打倒了神在人类社会中的本位,将人作为社会的根本,重新将人拉回到社会的主体,这种自然之人就是我们民法的主体。

这个时代,同时发生了人类历史上另一个重要的运动,即宗教改革。

其首先针对的就是罗马教廷对神权的垄断解释——认为神权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宗教改革时的改革家批判的对象是神权,批判的出发点是真理是不能被垄断的,认为当真理被垄断到极端时就走向了谬误。

宗教改革这种思想解放的精神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他告诉人们人自己可以解释自己的真理,人可以解放自己的思想。

这种启迪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都产生很大影响。

人们从那时起开始考虑,人的两个基本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到底谁是基础。

这样一个哲学化的问题导致了后来的有一个伟大的运动,即启蒙思想运动。

其蒙思想运动告诉我们自然人的一些最基本的要求是人的根本,人首先有对生命、健康、财产等最基本权利的追求,然后才能从事文化、政治等社会运动。

由于在历史上任的这些最基本的权利都被剥夺了,所以人们在考虑为什么我们的权利会被剥夺,私权的传统在启蒙思想运动中终于回到了历史的另一个原点。

在黑暗时期,私权是完全被公权所吸收的,而在启蒙思想运动中,私权不仅从公权中分离出来,而且成为整个社会权利的基础。

在启蒙思想运动中,学者认为公权不是私权的源泉,而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又一次走到了社会基本法的位置上。

在此基础上人们看到,公权是侵害私权的最大渊源,因此当时的理性思想家提出要保护私权首先要尽可能的限制公权。

公权要在民主的基础上、在私权的基础上产生,对公权力要进行分工、制衡,使其真正达到民主、高效、廉洁。

近现代的民法和公法都是在理性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而理性法的基础是对人的基本属性的重新解释,理性法是在对人的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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