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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耀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粮集团有关规定及中粮地产集团“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根据“中粮地产安全环保事故标准”,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

(附件1)

第四条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公司设立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各部门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公司鼓励各部门和个人进行事故举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上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或跟踪,事故结果的考核、监督与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工会履行公司对事故管理的民主监督的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对事故过程中出现的各级领导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事故的信访和举报进行受理。

第十条公司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将事故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年终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及时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并按照事态进展,补报事故后续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副总和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向安全环保部进行事故报告:

(一)四级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在1小时之内上报。

(二)三级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在半小时之内上报。

公司派人进行现场跟踪,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部门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

(三)二级、一级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立即上报,并随时续报事态发展。

安全环保部在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副总在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后,在中粮地产集团规定的事故报告时限内向地产集团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

二级、一级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副总应同时上报政府有关管理部门。

涉外事故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故报告,公司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区政府。

第十四条各部门劳务分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前款规定上报。

工程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我方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故应按规定上报集团备案。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和补报应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地产集团规定。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2。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公司及各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安全环保部和有关各部门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协助调查,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必要时可请地产集团组织事故调查组另行调查。

集团按以下分级标准组织事故调查:

(一)三级、四级事故由地产集团安环办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级、二级事故由地产集团报中粮集团办公室安全环保部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劳务分承包商发生的事故按本办法的前款执行。

各部门工程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相关工程发包单位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生产或技术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工会等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二)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技术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天。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地产集团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公司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环保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备案。

第五章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应按照事故批复,提出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防范整改措施,由公司报地产集团安环办备案,并由主要负责人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执行人和定检查人)”原则牵头组织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地产集团按以下情形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估验收:

(一)四级事故的整改措施由公司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报地产集团安环办备案;

(二)三级事故由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地产集团安环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报中粮集团办公室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二级、一级事故由公司向地产集团提出验收申请,并地产集团报中粮集团办公室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公司和各部门应做好事故的定期统计分析,按季度、半年和全年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为安全环保形势、预警预测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3日前(每年1月5日)将本部门上季度(上一年)事故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总并按照地产集团有关要求上报,内容详见附件3。

第三十条事故的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事故处理结案后,均应完整归档。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公司及事故发生部门应对事故档案进行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毁损。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配合地产集团有关部门对接到的事故举报进行调查,或者按照集团授权公司进行调查,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环保管理职责的;

(六)未按要求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的;

(七)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限期整改的;

(八)未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取得食品安全相关证照进行违法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四)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擅自改变上一级单位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对一年内发生(一起及以上)四级或三级责任事故的部门,公司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事故发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不得提拔。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绩效考评(安全环保部分)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数扣减:

(一)发生四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事故扣除当季度全部分数;

(二)发生四级责任事故二起或发生三级责任事故,扣除当年全部分数;

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相关部门责任人,公司执行“一票否决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为零分: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三级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及以上四级责任事故;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及以上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术语、定义及说明

安全环保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下同)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环境破坏,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

责任事故的认定,以集团专家调查组的认定为主。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劳务分承包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发包单位提供劳务服务,负责完成某项劳务作业活动的承包方。

工程分承包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发包单位承包部分工程任务的外部施工队伍。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计算方法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轻、重伤的鉴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执行,具体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鉴定结果未明确轻、重伤的,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判别,及损失工作日小于105个工作日的为轻伤,大于或等于105个工作日且小于6000个工作日的为重伤。

第四十条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耀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中粮地产安全环保事故分级标准

级别

影响后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分级)

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

一级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急性中毒,下同)10人以上;

(3)轻伤20人以上;

(4)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2000万元以上

(1)对社会安全等造成特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2)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或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

(3)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级

(1)死亡1~2人;

(2)重伤6~9人;

(3)轻伤10~19人;

(4)伤害人数50~99人。

10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下

(1)对社会安全等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0~1000人;

(2)较大程度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活动,或引起水体污染。

三级

(1)重伤3~5人;

(2)轻伤5~9人

(3)伤害人数20~49人。

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

(1)对社会安全等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100~500人;

(2)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活动,或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异常。

四级

(1)重伤1~2人

(2)轻伤2~4人;

(3)伤害人数10~19人。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

(1)对企业或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100人;

(2)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局部或全部停产。

注:

本等级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所指的人员伤亡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金额都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的。

附件2

中粮地产安全环保事故报表

单位名称: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事故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详细地址

事故现场

负责人

姓名

事故单位

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死亡(人)

重伤(人)

轻伤(人)

食物中毒(人)

初步原因分析1

直接经济损失预估(万元)

事故类别2

主要泄漏物3

涉及的食品名称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救援措施

 

三、其他情况

 

注:

1.“事故初步原因”按照以下分类填写:

A.生产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B.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C.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D.生产场地环境不良或劳动组织不合理;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F.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违章指挥;G.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H.其他原因。

2.“事故类别”包括三大类:

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

其中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分类填写:

A.物体打击B.车辆伤害C.机械伤害D.起重伤害E.触电F.淹溺G.灼烫H.火灾I.高处坠落J.坍塌K.冒顶片帮L.透水M.放炮N.火药爆炸O.瓦斯爆炸P.锅炉爆炸Q.容器爆炸R.其他爆炸S.中毒窒息T.其他。

3.主要泄漏物是指引发环境污染、人员中毒或者火灾爆炸的危险物品。

附件3

季(年)度安全环保事故报表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概况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含失踪)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发生事故起,共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表格不够可复制)

注:

1、“事故类别”包括三大类:

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

其中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分类填写: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窒息20.其他。

2、表中“事故原因”按照以下分类填写:

A.生产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B.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C.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D.生产场地环境不良或劳动组织不合理;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F.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违章指挥;G.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H.其他原因。

在表格中填入相应字母代号即可(其他原因要具体说明)。

3、各单位需在1月10日(需汇总全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将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事故发生情况汇总报集团安全环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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