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企业成核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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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企业成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H公司煤制油煤化工行业产品成本会计核算,提高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H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H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制油是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化学加工过程主要生产油品(包括石脑油、柴油、液化气等)的过程。

煤化工是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产品或半产品,而后进一步加工成化工产品的过程。

包括传统煤化工(焦炭、电石、合成氨等)和新型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H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煤制油煤化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H公司财务部对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实行统一指导、监督与考核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H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办法;明确账务处理相关规定;考核评价分子公司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负责按照H公司财务部要求核算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改进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产品成本核算原则和要求。

产品成本是指可计入存货价值的成本,包括按特定目的分配给某项产品的成本总和。

第八条产品成本核算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会计分期、权责发生制原则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核算要求:

(一)正确划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界限。

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费用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二)合理划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不能合理归属于特定产品,只能在发生当期转为费用的“不可储存的成本”。

(三)正确划分各会计期间成本费用界限。

由本月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不得跨期计入成本。

(四)正确划分不同成本对象费用界限。

能分清应由某种产品负担的直接成本,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不易分清应由哪种产品分担、各种产品共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并保持一贯性。

(五)正确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的界限。

全部完工产品成本计入该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全部尚未完工产品成本计入该产品生产成本的“月末在产品成本”;既有完工又有在产的产品成本,应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分别确定完工产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第四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第九条成本对象可以是一件产品(包括半成品)、一个部门(生产中心或装置、车间)或一项服务等。

成本对象可以分为中间成本对象和最终成本对象。

中间成本对象(也称成本中心)是指累积的成本还应进一步分配的归集点,通常是一个生产车间、某个生产中心(装置)等。

最终成本对象是指累积的成本不能再进一步分配的成本归集点,通常是一件产品。

根据煤制油煤化工行业连续生产、顺序进行的特点,成本核算应分别以生产车间(装置或生产中心)和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成本。

按产品品种的核算对象包括:

(一)产成品:

指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

(二)在产品:

指月终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因尚需等待检验等原因,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形态的在制品。

(三)自制半成品:

指经过初步加工,存放于中间储罐中,尚需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形成产成品的产品,包括可供出售的自制半成品。

(四)生产、加工(包括转供)的辅助产品(水、电、汽、风等)。

第十条按计入产品成本的各种用途分类,成本项目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以及制造费用。

(一)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企业的各种原料、添加剂等)、外购半成品、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如各种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净化材料、包装物等)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二)直接人工,指直接生产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

(三)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及动力费(包括生产耗用的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

(四)制造费用,指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保险费、排污费及其他制造费用。

如果用于外购半成品成本金额较大,可以将“外购半成品”单独列为一个成本项目;对于外部加工费成本较大,可以将“外部加工费”单独列为一个成本项目;如果产品成本燃料和动力费金额较小,也可将其并入“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中。

第五章产品成本计算制度

第十一条产品成本计算制度是指为编制财务报表、进行日常计划和控制等形成的成本计算程序,应与财务会计系统结合进行常规成本的计算。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实际成本计算制度,并将其纳入财务会计主要账薄体系。

第六章成本类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归集成本项目时,应符合H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十四条实际成本计算制度下,对成本对象按会计要素进行成本归集时,应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其明细科目。

“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产品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自制材料、自制工具以及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

“生产成本”科目应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二级科目。

“基本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完成主要生产目的而发生的产品成本。

“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基本生产服务而发生的辅助产品和劳务成本。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制造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对于正常的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由于其停工是因开工期间的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因此停工损失应由开工期间的产品成本承担。

企业可以采用计划分配率法(或待摊)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预算按月通过“制造费用-停工损失”科目按产品品种进行归集,年末将实际发生的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与按计划分配率法分配的停工损失之间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

对于非正常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于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因而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应先通过“制造费用-停工损失”科目归集,期末结转至“管理费用”,不计入停工前存货成本。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发生的需费用化的修理费在“制造费用”中核算,月末结转至“管理费用”科目,在利润表“管理费用”项目中列示。

第十六条“基本生产成本”应当按照基本生产车间(生产中心或装置)、产品品种等设置辅助明细账。

“辅助生产成本”应当按车间(中心)、服务、辅助产品品种以及成本项目等设置辅助明细账。

“制造费用”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账内按制造费用的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记入“基本生产成本”或“辅助生产成本”及其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发生的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归集,月终分配记入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属于企业辅助生产车间的直接成本,先在“辅助生产成本”核算,再分配转入“基本生产成本”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

第十八条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从“基本生产成本”及其所属明细账的贷方转出。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按计划成本分配给受益对象,月末调整辅差。

第十九条生产成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条标准成本计算制度下的财务处理

(一)“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用标准成本登记,其余额反映这些资产的标准成本。

(二)按成本差异类别设置“材料价格差异”、“材料数量差异”、“直接人工效率差异”、“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变动制造费用耗费差异”、“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固定制造费用耗费用差异”、“固定制造费用效率差异”、“固定制造费用能量差异”等成本差异账户。

登记“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时,应将实际成本分离为标准成本和相关的成本差异,标准成本计入“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差异计入各成本差异账户。

为便于考核,各成本差异账户应按责任部门设置明细账,分别记录各部门的各项成本差异。

(三)各会计期末对成本差异的账务处理

成本差异的处理方法应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差异的类型、差异的大小、差异的原因、差异的时间等,对各种差异可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其中,对于材料价格差异采用调整销货成本与存货法,在会计期末将成本差异按比例分配至已销产品成本和存货成本。

在成本差异数额不大时,将成本差异直接结转至期间费用。

成本差异账务处理应保持一贯性。

第七章成本归集、分配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成本的归集,是指通过一定的会计制度以有序的方式进行成本数据的收集和汇总。

成本的分配,是指将归集的间接成本分配给成本对象的过程,也叫间接成本的分摊或分派。

成本分配应使用一定的参数作为成本分配基础,可供选择的成本分配基础包括:

员工人数、人工工时、机器台时、占用面积、直接人工工资、采购成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材料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成本分配应遵循因果原则、受益原则、公平原则、承受能力原则。

第二十三条材料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一)归集和分配

用于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列入“直接材料”项目;用于生产的燃料列入“燃料和动力”项目;用于维护生产设备和管理生产的各种材料列入“制造费用”项目。

不应计入产品成本而属于期间费用的材料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

用于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其他资产方面的材料费用既不应列入产品成本,也不列入期间费用。

一批材料为几种产品或几个中心(装置)共同耗用时,应采用材料定额消耗量比例或材料定额成本比例等参数基础分配计入各种产品和相应生产中心(装置)成本。

同一生产中心(装置)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或半成品,即存在联产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分离点前先按生产中心(装置)及联产品总类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分离点后再按装置(中心)及各联产品类别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

辅助材料费用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与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基本相同。

(二)主要账务处理

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领料时:

借: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材料(生产中心或装置/产品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材料(生产中心或装置/辅助产品或服务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

贷:

原材料/辅助材料/自制半成品等

第二十四条职工薪酬的归集和分配

(一)归集与分配

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的“直接人工费”项目;企业各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的“制造费用”项目;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作为期间费用列入“管理费用”科目。

在只生产一种产品的车间,可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在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可采用“产品实用工时比例法”等方法对职工薪酬在各种产品之间进和分配。

(二)主要账务处理

借: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生产中心或装置/产品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生产中心或装置/辅助产品或服务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

制造费用-人工成本(车间辅助明细账)

贷:

应付职工薪酬

第二十五条外购动力费的归集和分配

(一)归集和分配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动力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科目以及明细账,列入“燃料和动力费用”成本项目;属于照明、取暖等用途的动力费用,按使用部门记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动力费应按用途和使用部门分配,也可以按仪表记录、生产工时、定额消耗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设有供电车间这一辅助生产车间的,则外购电费应先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再加上供电车间本身发生的工资等费用,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分配。

(二)主要账务处理

1.按燃料动力分配表分配金额

借: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燃料/动力费(生产中心或装置/产品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燃料/动力费(生产中心或装置/辅助产品或服务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

贷: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有供电等辅助生产车间的,先作如下处理:

借: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材料/人工成本(车间/成本项目辅助账)

贷:

原材料/应付工资

再按本办法关于辅助生产成本分配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一)归集和分配

制造费用的支出属于产品生产的间接费用,应按生产车间、部门开设明细账。

费用发生时,根据支出凭证借记“制造费用”科目及其所属明细账,月末根据汇总编制和各种费用分配表记入材料、工资、折旧等内容。

在生产一种产品的车间中,制造费用在月末直接转入产品成本,在生产多种产品的车间中,月末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

制造费用分配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通常有按员工人数、生产工时、定额工时、机器工时、直接人工费等比例分配的方法。

除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外,制造费用月末一般无余额。

(二)主要账务处理

1.各车间费用发生时,根据支出凭证:

借:

制造费用-明细科目

贷:

相关科目

2.制造费用分配

借: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中心或装置/产品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

贷:

制造费用

第二十七条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

企业的辅助生产主要是为基本生产服务的,包括提供劳务(如提供水、电、气和运输、机器设备的修理等)和产品(如从事工具、模具、备件的制造)等。

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应通过“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进行,该科目应按车间(生产中心或装置)、辅助产品品种或服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辅助生产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用应编制相关费用分配表,记入该科目及其明细账的借方;辅助生产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先记入“制造费用”科目的借方进行归集,然后直接转入或分配转入“生产成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及其明细账的借方。

辅助生产车间完工的产品或劳务成本,应从“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及明细账的贷方转出。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辅助生产的在产品成本。

(二)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

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转出应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不同,选择不同的程序方法。

对于制造工具、模具、备件等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完工工具、模具、备件等产品成本,完工时作为自制工具或材料入库,从“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及其明细账的贷方转入“原材料”科目的借方,领用时按其用途和使用部门,一次或分次分期摊入成本。

对于提供水、电、气和运输、修理等劳务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应按受益单位耗用的数量在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时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及其明细账。

对辅助生产车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的情况,可采用直接分配法或交互分配法等方式。

直接分配法,不考虑辅助生产内部相互提供的劳务量,即不经过辅助生产费用的交互分配,直接将各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分配给辅助生产以外的各个受益单位或产品。

交互分配法,是对各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费用进行两次分配。

首先,根据各辅助生产车间相互提供的产品或数量和交互分配前的单位成本(费用分配率),在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进行一次交互分配;然后,将各辅助生产车间交互分配后的实际费用,再按对外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数量和交互分配后的单位成本,在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各受益单位进行分配。

(三)主要账务处理

1.辅助生产车间领用材料、发生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时

借: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车间/辅助产品品种/成本项目类别)

制造费用-明细

贷:

原材料等科目

2.辅助生产车间发生制造费用

借:

制造费用

贷:

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辅助生产车间制造费用的分配

借: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车间/辅助产品品种/成本项目类别)

贷:

制造费用

4.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

(1)直接分配法

借: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中心或装置/产品品种/成本项目类别)

制造费用(车间)

管理费用

贷: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车间/成本项目类别)

(2)交互分配法

内部分配时:

借: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车间/成本项目类别)

贷: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车间/成本项目类别)

对外分配时,账务处理与直接分配相同。

第二十八条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分配

(一)在产品收发结存的核算

车间(中心或装置)在产品收发存的日常核算,应当通过在产品收发存账薄(在产品台账)进行,收发存账薄应区分车间(生产中心或装置)并且按产品的品种和在产品名称设立,以反映车间(生产中心或装置)各种在产品的转入、转出和结存的数量。

各车间(中心或装置)应认真做好在产品的计量、验收和交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领料凭证、在产品内部转移凭证、产成品检验凭证和产品交库凭证,及时登记在产品收发存账,该账薄应由车间核算人员登记。

为核实在产品的数量、保证在产品的安全完整,企业应认真做好在产品的清查工作。

对在产品应定期清查,也可以不定期轮流清查。

清查后,应根据盘点结果和账面资料编制在产品盘点表,填明在产品的账面数、实存数和盘存盈亏数,以及盈亏的原因和处理意见。

对于报废和毁损的在产品,要登记残值。

在产品发生盘亏和毁损时,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并从相应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各成本项目中转出,冲减在产品成本。

毁损在产品的残值,应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冲减损失。

经过审批进行处理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将损失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贷方转入“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或“营业外支出”等有关科目的借方。

(二)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成本分配法

企业应当根据在产品期末数量、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化、各项费用比重的大小以及定额管理基础等,选择合理又简便的分配方法。

通常的方法包括:

1.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即在产品成本记为零,这种方法适用于月末在产品数量很小的情况。

2.在产品成本按年初固定金额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月末在产品数量很小,或者在产品数量虽大但各月之间在产品数量变动不大,月初、月末在产品成本的差额对完工产品成本影响不大的情况。

3.在产品成本按其所耗用的原材料费用计算,这种方法是在产品按所耗用的原材料费用计算,其他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成本负担。

这种方法适用于在原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而且原材料是在生产开始时一次就全部投入的情况下使用。

4.约当产量法,指在产品按其完工程度折合成完工产品的产量。

5.在产品成本按定额成本计算,这种方法是事先经过调查研究、技术测定或按定额资料,对各个加工阶段上的产品,直接确定定额单位成本,月终根据在产品数量,分别乘以定额单位成本,计算月末在产品的定额成本。

6.按定额比例分配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的方法,这种方法适当于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动较大,但制定了比较准确的消耗定额,生产费用可以在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之间用定额消耗量或定额费用作分配比例。

通常材料费用按定额消耗量比例分配,其他费用按定额工时比例分配。

本月完工产品的成本应从“生产成本”科目的贷方转入有关科目:

其中完工入库的产成品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借方;完工自制材料、工具、模具等的成本,转入“原材料”等科目的借方。

第二十九条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成本分配

(一)联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

联产品是指使用同种原料、经过同一生产过程同时生产出来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要产品,如煤制油,投入原煤后经过某个加工过程,可以生产出石脑油、柴油和液化气等联产品。

联产品的计算,分两个阶段进行:

1.联产品分离前发生的生产费用,即联合成本,可按成本对象(如装置、中心及产品类别)设置成本明细账进行归集,然后将其总额按一定分配方法(如生产系数法、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各联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2.分离后按各产品分别设置明细账,归集其分离后发生的加工成本。

(二)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

对于副产品,如果价值相对较低或数量较少,占全部产品生产成本比重小,可以采用简化的方法(如按预先规定的固定单价)确定其成本,然后从总成本中扣除,其余额就是主产品的成本。

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然后确定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第八章产品成本计算方法

第三十条生产成本归集分配完毕后,应按成本对象编制成本计算单,并选择一定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三十一条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

根据煤制油、煤化工行业“大量、大批、多步骤”的生产特点,不仅应按产品品种计算成本,还应按产品的生产步骤计算产品成本,以便为考核和分析各种产品及生产步骤的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提供资料,因此,应采用分步法进行产品成本计算。

根据成本管理对各生产步骤成本资料的不同要求(是否要求计算半成品成本)、生产工艺的特点和简化核算的要求,各生产步骤成本的计算和结转,一般产用逐步结转和平行结转两种方法,即逐步结转分步法和平行结转分步法(见附件一:

产品成本核算模型)。

(一)逐步结转分步法

逐步结转分步法是按照产品加工的顺序,逐步计算并结转半成品成本,直到最后加工步骤才能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

逐步结转分步法适用于大批量连续式复杂生产的企业,具体来说有以下企业:

1.自制半成品可对外销售或自制半成品虽不对外销售但需进行比较考核的企业。

2.一种半成品同时转作几种产成品原料的企业。

上一步骤转入下一步骤的半成品成本,应采用逐步综合结转分步法,通过半成品库收发,以专设的“半成品”项目按加权平均价格综合列入下一步骤的成本计算单中。

(二)平行结转分步法

平行结转分步法是指在计算步骤成本时,不计算各步骤所产半成品成本,也不计算各步骤所消耗上一步骤的半成品成本,而只计算本步骤发生的各项其他费用,以及这些费用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份额,将相同产品的各步骤成本明细账中的这些份额平行结转、汇总,即可计算出该种产品的产成品成本。

平行结转分步法具体适用于半成品无独立经济意义或虽有半成品但不要求单独计算半成品成本的企业。

采用平行结转分步法,每一生产步骤的生产费用应在其最终完工产品与各步骤月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生产单位基建试生产期产品成本的核算

基建期负荷联合试车期间产品成本的核算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选择适用逐步结转分步法或平行结转分步法进行明细核算(见附件一:

产品成本核算模型)。

基建期负荷联合试车期间损益应结转至在建工程,试生产完工产品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入库,并冲减工程成本。

基建期负荷联合试车期间领用自制半成品进一步生产的,应按实际成本计入试车产品成本。

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九章成本报表与分析

第三十三条成本计算单

(一)逐步结转分步法

在逐步结转分步法下,应根据费用分配表、半成品产量和各车间定额成本资料,登记各车间半成品成本计算单;下一车间应根据上一车间半成品计算单、半成品入库单以及本车间领用半成品的领用单,登记半成品明细账;根据各种费用分配表、半成品领用单、产成品产量月报以及本车间定额成本资料,登记产成品车间的产成品成本计算单。

为考核和分析产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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