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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或部分失去原有实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实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

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辆及其拆卸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四、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xx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市场管理工作。

xx县供销联社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协调管理工作.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从业规范,反映从业人员的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进行。

九、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流动人员收购证》,并统一登记,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统一服饰,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车辆和再生资源回收运输车辆,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运输车辆准运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存储、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十

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二)经营场地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

(五)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十四、收购站(点)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二)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三)废品收购日收日清,不过时堆放;

(四)符合《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五)具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十五、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地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除尘滤布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六、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十七、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十

八、废品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登记.发现有出售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十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者,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户和流动收购人员,不得欺行霸市,严禁采取压级压价或抬高价格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压滤机滤布厂家二十

一、违反本办法,设置收购站(点)不符合要求,影响市容的,由城建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十

二、无证照非法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十

三、收购各种违禁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四、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站(点)有违反《xx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五、行政执法人员与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

六、本办法自201X年2月27日起施行。

 

附送: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X第8号)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X]187号)精神,为规范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加快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六安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金寨,建设文明城镇的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合力推进,依法打击惩处无照经营、严重污染环境、销赃、窝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秩序,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通过检查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整治对象检查整治对象为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重点区域是梅山城区内的经营户。

重点对象是无证、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

三、检查整治内容

(一)持照经营回收站(点)对持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创建文明、卫生城镇建设标准要求,检查网点经营情况:

1、有无固定经营场所,是否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2、经营场所是否整洁,有无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收购、整理废旧物资.

3、场地内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分类堆放,通道是否畅通,生产和生活污水是否按照环保要求予以处理。

4、是否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

堆放废纸、废塑料等易燃物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是否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

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不含报废汽车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法收购、拆解报废汽车。

6、是否有收购赃物或嫌疑物品,不得收购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件(产废单位有介绍信除外)。

7、压滤机滤布是否有污染环境现象存在,不得回收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

8、是否有完整的回收和出售台账记录,经营是否规范.

(二)无照经营回收站(点)对现有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按照持照经营回收站(点)标准对其经营场所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

符合有照收购站(点)整治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登记备案,限期办理证照,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X年12月30日-201X年1月7日),制定检查整治方案,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部署检查任务,利用媒体开展宣传,营造检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X年1月8日—1月18日),对全县的检查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状况等.重点要摸清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为开展检查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集中检查整治阶段(201X年1月19日—1月31日),各有关部门按照检查整治的工作内容、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集中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提高阶段(201X年2月1日-6月30日),继续巩固、完善、提高检查整治工作,树立典型单位,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消除废旧物资流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利于治安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同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检查成果.五、职责分工

(一)本次检查整治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县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安排部署检查整治工作。

滤布厂梅山城区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梅山镇及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整治。

其他乡镇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的经营者开展检查整治。

(二)县工商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取缔无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站(点)和整治超范围经营行为。

(三)县公安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中涉及的治安管理问题,特别是清查处理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行为以及生产性废旧物资的台账登记问题。

(四)县安监局负责督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责任意识。

(五)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非法占道及违反市容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对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加强监督管理。

(六)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规范、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资格认定,并组织实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八)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检查整治工作,执法、处罚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检查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深入调查,摸清底细。

凡在县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都应作为调查摸底对象,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要切实做好摸底工作,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数据和情况收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调查摸底的质量。

(三)协调配合,严格执法.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具体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联络员。

要立足实际,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标准,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以这次检查整治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检查整治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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