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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406号文

 

一.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出台背景

1.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文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并且明确:

1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

清单计价的编制包括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投标报价等。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统一的规定向投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招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

4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2.省建设厅袁湘江副厅长在08年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

要坚定不移的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同时指出:

统一规则、统一模式、统一标准是统一建设市场所必须的条件。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身并没有调整各方利益,只是推行一种更加透明、准确度更高、更加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也更便于利用信息化手段的一种计价模式,从而解决了过去“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的局面。

并多次指出:

统一统规则、统一模式、统一标准只能是一个规则、一个标准;搞多个规则、多个标准,归根到底都会搞不好的。

要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必须从计价依据、计价规则、计价标准等方靣从根源上杜绝传统定额计价模式。

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

正文部分),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08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作用。

具体现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造价改革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们将面临开放的国际市场竞争,对工程造价管理而言,面临改革和创新。

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是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②营造了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环境。

所有的投标单位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一样的前提下,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编码、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内容),根据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充分考虑市场和风险因素,并根据投标竞争策略进行自主报价。

企业自主报价是企业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的真正较量。

③量价分离、风险共担。

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首先,它反映“量价分离”的真实面目,“量由招标人提,价由投标人报”。

其次,有利于实现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

建设工程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设周期长,工程变更多,因而建设的风险比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单价负责,而工程量变更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

④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反映的是工程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的平均成本,所以,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必须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确定投标价。

这就要求投标企业提高施工的管理水平,改善施工技术条件,注重市场信息的搜集和施工资料的积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同时,因为招标单位要提供准确的工程量,将促进招标单位逐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⑤公平公正、规范市场。

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是公开的,提高了透明度,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共同的起点。

同时,标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中标价不能突破工程概算,而在评标过程中并不像以往的招投标那样重要,甚至有时不编制标底。

这样将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的准确性和标底泄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促进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⑥缩短了招标周期、避免了重复劳动。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的作用,避免了投标方重新计算和估算工程量,节省了大量的人、材、物,同时缩短了招投标的时间,提高了功效,克服了由于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便于实际操作。

基于以上背景我们组织编制并以湘建价〔2009〕406号文颁发了新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湘建价〔2006〕330号文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部分相应停止执行。

二.—新编《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06年计价办法”变化情况的介绍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组织俢编了《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现就新编《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特点与“06年计价办法”相比的具体变化情况介绍如下:

“新的计价办法”与“06年计价办法”相比:

   一是内容更加全面。

“06年计价办法”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后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

“新的计价办法”的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

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二是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

工程建设的特点使得工程造价计价具有阶段性。

工程建设每个阶段的计价都有其固有特性,但各个阶段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

“新的计价办法”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

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三是充分考虑到我省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省情国情。

“新的计价办法”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要切实做好。

因此,“新的计价办法”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不得压价。

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四是充分注意了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

“新的计价办法”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

“新的计价办法”从工程造价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新的计价办法”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

“新的计价办法”与“06年计价办法”相比,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新的计价办法”内容全面。

“06年计价办法”只有四章25条,包括总则,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工料单价法计价,附则。

“新的计价办法”包括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等)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等)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共划分为5章19节134条,比“06年计价办法”25条,增加了109条。

“新的计价办法”内容全面反映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操作性强。

“新的计价办法”的颁发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2.“06年计价办法”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法,“新的计价办法”则根据厅领导要求,以及湘建价〔2007〕236号〝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通知〞规定,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因此“新的计价办法”取消了传统的定额计价方法,从根源上彻底切断了传统的定额计价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

3.工程量清单计价其综合单价综合的内容不同。

“06年计价办法”采取全综合单价法计价,全综合单价包括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全部费用。

通过几年的实践,反映不大理想。

主要表现在规费与税金费用不直观。

由于规费与税金不是竞争性费用,不能压价,不能优惠,在审核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不能直接发现其费用是否优惠、是否压价。

4.表格有所增加与变化。

“新的计价办法”共有封面四个,比“06年计价办法”3个封面增加了一个,表格由16增加到21个,增加5个;其中:

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料、机分析表需填两个表,“新的计价办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将以上两个表合二为一,合二为一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比没有合并时的更简便、明了。

经正方、智多星、广联达、斯维尔软件公司测试认定比较简化适用;另有四个是清单与计价分别合并为一个表。

5.规费的计费基数及费率有所调整。

“06年计价办法”规费的计取均按税前造价计取,“新的计价办法”对规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均修改为按工资总额计取;工程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则按税前造价计算。

6.另外,“新的计价办法”明确了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及单位违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例如,对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在123条与124条均作了明确规定:

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有意抬高或压低造价的,将由其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的不良行为,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将记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市场行为及行政处罚将有利于工程计价活动的健康发展。

三.需要统一规费与人工费是否调的问题:

1.2010年1月1日以后签定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仍按原330号文执行的工程?

2.2010年1月1日以前签定施工合同的未完工程,合同约定按原330号文执行的工程?

3.2010年1月1日以前签定施工合同的未完工程,合同约定仍按原99定额及578号文执行的工程?

4.已经签定总价包干或固定单价合同(按99定额或2006消耗量标准)的工程?

原已有规定:

⑴省造价总站湘建价函〔2008〕05号

关于人工工资及安全文明费执行标准的复函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07〕402号)、和《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文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此时间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原402与403均有那么一条规定】;人工工资单价在此时间前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对已开标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按湘建价〔2007〕402号文协商人工工资单价,但协商后的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⑵国家规范宣贯资料第4.1.19条是这样解释的:

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①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本规范在本条的条文说明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③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⑶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应按规定执行。

⑷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文《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

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用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⑸新计价办法第97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⑹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本人提出以下观点供大家商讨(执行中以正式文件答复为准):

12010年1月1日以后签定的施工合同:

如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仍按原330号文件执行的工程,其规费应按406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调整;如人工工资单价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仍按原402号文件执行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按396号文件规定调整。

但合同签定时相应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优惠后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

例如:

402号文规定株洲市建筑工程最低人工工资单价为46元,市场工资单价为56元,如合同约定人工工资单价为52元,即合同约定人工工资单价是文件规定最低工资单价的(52÷46=1.13)1.13倍,其人工工资单价由52调整为61.02元〔396号文建筑工程最低人工工资单价为54元×1.13=61.02,是市场工资单价68元的89.7%,优惠10.3%〕;

22010年1月1日以前签定施工合同的未完工程,合同约定按原330号文及402号文件执行的工程,2010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规费及人工费均应按新的规定调整;但合同签定时相应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优惠后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计算实例同上①)。

2010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合同约定的执行;规费则仍按330号文件规定执行。

32010年1月1日以前签定施工合同的未完工程,合同约定仍按原99定额及578号文件执行的工程其规费及人工费的调整,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个人意见应予调,合同签订主体甲方是主动方、施工单位是被动方。

合理不合法】

4已经签定总价包干或固定单价合同(按99定额或2006消耗量标准)的工程:

如通过了备案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通过备案的工程按上述第②款规定执行。

四.新计价办法第八十条(国家规范4.4.2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但有的时候,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会不一致,因此,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因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五.其他规费(∑18.9%):

1.失业保险费。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政府令68号)2002.2.5: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2.医疗保险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226号)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7%。

3.工伤保险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9%缴纳;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工资总额1%综合;

5.住房公积金。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调整的通知》(湘直公字〔2001〕6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仍分别按6%执行,效益较好的章位可适当提高;

6.工会经费。

工会法规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五。

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对“原计价办法”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

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

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3.第65条招标控制价中明确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六.有关取费及调价问题的说明:

1.建筑工程上册第3页第3条说明规定了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土方90%、人工挖土方10%计算。

其人工挖土方工程量的取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人工挖土方并入机械土石方取费标准内计算。

即10%的人工挖土方部分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标准执行。

2.湘建价〔2009〕406号文新的计价办法颁发执行后,其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配套费标准及计费基数如何确定?

工程配套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电梯、空调专业2%-4%;其他专业2%-3%。

(注意:

总承包服务费65条;1%-2%原1%-3%;原计算基础为直接工程费;内容详见原交底资料5页1条规定。

3.执行湘建价〔2009〕406号文新的计价办法后,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其人工费是否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

不包括。

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属机械台班费;同样,以人工费总额为取费基础的规费,也不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

4.执行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项目的工程量其取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并入各专业工程取费标准内计算。

即其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是建筑工程中的项目,应并入建筑工程内计算,按建筑工程取费标准计算;是市政工程中的项目按市政工程取费标准计费。

5.市政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其取费按什么标准执行?

市政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其取费按相应的标准执行。

即是道路工程中的拆除工程按相应的道路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如果是给排水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应按相应的给排水工程取费标准执行。

6.关于铁件、组合钢模板等其型材比例、加工费如何取定?

模板锯材按杉木还是松木计算?

(1)型材比例按以下规定计算:

①普通铁件其型材比例:

10mm厚钢板58.30%、50×4角钢15.90%、Φ14圆钢25.80%。

②加工铁件(需经车、钻床等加工的铁件)其型材比例:

10mm厚钢板45.00%、50×4角钢30.00%、Φ18圆钢25.00%

③组合钢模板其型材比例:

4mm厚钢板83.00%、扁钢17.00%。

④支撑钢管及扣件型材比例:

焊接钢管67.00%、普通铁件9.00%、加工铁件24.00%。

(2)加工费按以下规定计算:

①普通铁件、组合钢模板按金属小型零星构件制作项目的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计算。

②加工铁件参照钢滑模制作项目的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费计算。

③支撑钢管及扣件的预算价格分别按焊接钢管、普通铁件、加工铁件的比例及预算价格综合计算,其中焊接钢管另加8%的加工费。

④钢模板的零星卡具参照加工铁件的单价计算。

(3)模板锯材按50%的杉木锯材和50%的松木锯材综合取定。

7.一般杉木用材∮14按40%、∮18按60%计算;屋架系统按∮22取定;门窗料∮18按取定。

8.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竹胶合板应按15mm厚双面覆膜发布调整价格。

9.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较小的别墅工程由于工程量较小,造型相对复杂,单位面积内分摊的准备工作与收尾工作时间较长,变换操作地点以及操作地点转移影响的操作时间较多,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工序搭接及有关工程的交叉、配合中不可避免的停歇时间相对拉长等因素,从而大大影响了生产工作的作业时间,同时工效大幅度降低,建议增加一定的人工、机械调整系数?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工程,其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机械乘系数1.20(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单位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别墅工程,其人工、机械乘系数1.15。

10.施工企业在有害环境中施工能否计取特殊保健费,如何计取?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及〔2009〕406号)文中规定的“施工企业计费费率参考表”没有综合特殊保健费。

施工企业参加特殊工程(包括有害、有毒、放射性、潜水作业等)施工的保健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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