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单选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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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单选详解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单选详解

1.兹有四个事例:

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

【解析】本题考核好意施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

①、张某让李某搭乘虽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开车过程中应当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违章驾车导致李某残疾,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是一种自愿参与的活动,而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死亡,应当风险自负。

③、吴某虽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与之打赌的对方当事人也应当预见到举物过重可能导致吴某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何某虽未劝酒,但知道郑某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对郑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

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

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

【解析】本题考核胁迫的构成。

所谓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的行为。

其核心在于“非法目的”。

乙赔偿撞伤甲的医疗费是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甲并没有非法目的,不构成胁迫。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可知,善意相对人丙想以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的,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

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受害人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该合同予以撤销。

如果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

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

2013年3月25日以后,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导致时效中断的效果。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权并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因此,债务人丁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

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该约定虽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仍然归丙所有。

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对此不能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该条规定是直接针对物权的归属,也就是当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所有权归其中一方当事人,则判决生效时该当事人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是判决丙履行合同,而非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

因此,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丙。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据此可知,2012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法定继承丙的房屋,此时,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双方虽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丁。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债权转让。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乙公司将自己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为反担保,目的是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

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甲公司就不会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也就不存在对乙公司的追偿问题。

因此,为担保该追偿权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也就随之消灭了。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可知,若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的话,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债权。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据此可知,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在债权质权的实现时,因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质权人直接向第三债务人主张债权,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也可以向质权人主张。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

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

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银行要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不可选择其一。

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

据此理论可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

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

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

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可知,甲出售房屋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乙。

另外,甲出售房屋只需要提前通知乙,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故丙是基于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是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一物多卖、所有权转移。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在先成立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丁已经先行受领了玉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权。

正因为丁已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乙、丙要求交付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

甲将玉器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甲在签订合同时对玉器均为有权处分,三份合同均有效。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

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债的履行。

甲、乙与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

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

甲、乙对丙的债务内容是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结果,并非直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因而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与《侵权责任法》都并未明确规定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不可兼得。

甲、乙对丙的赔偿额已经明确约定,甲、乙对丙成立的是按份之债,而非连带之债。

因此,若乙不履行,丙无权要求甲赔偿。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领取悬赏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该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据此可知,李某拾得方某遗失的行李,应当返还,方某悬赏寻找,应当按承诺支付悬赏金额。

选项B错误。

《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可知,拾得遗失物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不能留置。

《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据此可知,即便方某没有悬赏,也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必要的费用。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据此可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只要不存在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情况,就应当按约定执行。

《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8万,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是15万,违约金数额只超过损失数额的20%,不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按约定执行违约金条款。

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只要违约金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之后就无需赔偿损失。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据此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转让给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是对丙公司技术成果的侵害,应属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毫不知情,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向权利人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合同无效是由于甲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与乙公司无关,因此乙公司不仅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而且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17.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

1961年3月4日甲去世。

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

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据此可知,《著作权法》对署名权实行永久性保护。

《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据此可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自然人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该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已过,丙网站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该作品。

18.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

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

()

【解析】本题考核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题干中给出“该技术已属于现有技术”,那么乙公司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或无偿使用该现有技术都是合法行为。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该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此可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需要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

【解析】本题考核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据此可知,商标注册人有权选择标明或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另外,商标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乙公司只要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可知,对于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运输的行为才认定为侵权行为,对于不知情而运输的行为不认定为侵权行为。

而戊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故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丁饭店的行为是将别人的商品贴自己的商标而销售,属于反向假冒,构成侵权。

20.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

【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

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没有法律依据。

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乙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是程序上胜诉权消灭而已。

另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据此可知,甲自愿还款,乙收下,于法有据。

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甲自愿放弃自己的时效与利息利益,法律并不禁止,不构成不当得利。

甲因赌博向乙支付钱财,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都有不法原因,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是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甲获益,乙银行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背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甲向乙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时效利益,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还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

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并非自己亲生,主观上是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没有为他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后来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甲客观上管理了乙的事务,主观有为他人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无论是暂养还是后来牛死之后出卖牛皮、牛肉的行为都不违反失主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

2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而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

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有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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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果树上结的果实”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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