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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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单位:

第十二师222团阜北主干道公路工程第二合同段

编制:

审核:

批准:

批准日期:

 

工人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项目部、分公司及分包辅助生产单位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建设部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具体规定如下表所述,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

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事故分类

分类范围

事故快报时限

事故上报

约谈汇报单位

参加约谈人员

伤亡人数

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

1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

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兵团建设局

兵建集团主管领导、施工企业法人

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100人以下重伤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

较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

1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下

1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

逐级上报至兵团建设局

建业公司总经理

重伤事故

引起人长期存在功能性损伤或劳动力重大损失的伤害

1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

逐级上报至师建设局

兵团建工集团

项目经理

轻伤事故

受伤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够重伤的

月报

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

公司安全管理部

项目经理、安全员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总工程师和总经理。

公司安全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集团公司。

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员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5)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不在单位的应立即返回。

2)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事故抢救完成后,事故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现场需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撤除和清理。

(四)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

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劳人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安全管理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管理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六)行政处分:

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八)处罚

按公司安全管理奖罚条例进行处理。

 

市政公司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

时间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事由:

 

被调查人:

     (签字)

调查人:

      (签字)

(记录经本人阅、听后,正确无误)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XJA9—2

填报单位:

年月

事故类别

 

 

 

序号1

死亡

重伤

轻伤

补充资料:

1、本工地本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人,负伤者全月歇工总工日工日,负伤频率‰。

2、本月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元。

3、企业职工以外人员:

死亡人,重伤人;

其他人员死亡人,重伤人。

4、自年初累计: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歇工总工日工日,负伤频率‰。

经济损失元。

工地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编号:

2004-01

事故发生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时间

事故发生工程名称

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发生企业快报时间

事故快报收到的时间

事故伤亡人员:

其中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姓名

伤亡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籍贯

性别

年龄

事故类别

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必须说明在从事何种工作时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在现场或工程部位及起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单位领导签字

报告人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综合报告

(一)表号:

劳安综1-1表

制表机关:

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

报告单位名称:

年月文号:

劳计字(1992)56号

月(年)平均职工人数(人)

伤亡事故件数

伤亡人数(人)

千人死亡率

千人重伤率

直接经济损失(元)

受伤害人损失工作日总数(工日)

总计

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

总计

死亡

重伤

轻伤

其中:

非本企业人员

死亡

重伤

轻伤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总计

1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2

(一)农业

3

(二)工业

4

1.采掘业

5

其中:

矿山

6

其中:

煤矿

7

其中:

统配煤矿

8

2.制造业

9

(三)建筑业

10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11

其中:

交通运输业

12

(五)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13

(六)其它

14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15

其中:

矿山

16

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17

其中:

矿山

18

四、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

19

其中:

1.三资企业

20

2.矿山

21

五、私营企业

22

补充资料:

无开采许可证矿

23

单位负责人签字:

处(科)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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