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煤矿三违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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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煤矿三违认定

关于制止“三违”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指导思想,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

凡违反规程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地点必须停止作业,并对责任者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3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不管是干部还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

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的要求先罚干部。

第4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对一般三违者给予10~50元的罚款;对严重三违者和重大不安全隐患的责任者分别给予50~100元和100元以上罚款外,还要强制安全教育,执行三违人员帮教制度,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当月不得享受安全奖金,并要记入安全档案。

对严重三违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要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第5条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干部职工认识到严是爱,松是害,严格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目的在于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还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使干部职工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提高执行规程、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主保安能力,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第6条所有违章罚款均要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7条行政、安全管理部门对本规定负有全面监督监察责任,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监督执行。

党、政、工、团部门要以对职工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教育干部职工执行本规定,并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8条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上级安全工作的指令、文件、会议精神,都必须组织进行传达贯彻,并提出落实意见。

第9条安全工作必须体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党委书记每季必须组织研究一次安全工作。

第10条分管矿领导每月召开所管系统的例会,研究业务保安工作。

第11条各生产业务科室等部门每月要召开一次业务保安分析会议。

第12条矿长负责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第13条安全副矿长负责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总结部署安全工作。

第14条队长负责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日,对矿及上级安全工作的指令、文件、会议精神等,都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传达贯彻,并提出落实意见,同时做好记录。

第15条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每季负责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16条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形成会议纪要、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人、财、物,及时处理。

对一时处理不完的,要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对重大隐患的处理,要落实责任,奖罚分明。

第17条各级领导都要带头制止“三违”,对各级管理人员制止“三违”的次数规定如下:

(1)矿长、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2人次;生产矿长、安全副矿长每月不少于3人次;行政副矿长、党委副书记每月不少于1人次。

(2)安全科:

科长、副科长、副主任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6人次,跟班安监员每月不少于8人次。

(3)生产科室:

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副主任科员每月不少于3人次,其他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2人次。

(4)其他科室:

有下井任务的人员每月不少于1人次。

(5)区队管理人员:

队长、书记、技术员、副队长每月不少于3人次,班组长每月不少于3人次。

对完不成制止“三违”指标的人员,每少1人次给予个人50元的罚款。

第18条安全科要做好“三违”人员的登记工作和抓“三违”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19条每月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质量大检查。

第20条各科室负责进行定期不定期对采掘工程质量,设备维修质量,通防、运输及安全设施等质量的检查验收,必须按标准严格把关。

第21条安全科负责监督各专业的质量检查,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要严肃查处,并对质量验收等级具有否决权。

第22条安全、质量检查人员必须按标准严格检查验收,不准弄虚作假。

第23条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大力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建议和问题要认真解决。

不得阻碍监督检查或谩骂、打击报复安监人员。

第24条安监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必须坚决制止,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25条所有施工地点必须有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和上级其它规定的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

第26条各区队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及时认真地编制、上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组织区队干部、工人学习贯彻并考试签字后方可施工,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编制补充措施。

第27条生计科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做好地质测量工作,及时为生产提供有关资料,并做到及时、清楚、准确、齐全。

第28条新工人入矿后由安全科、政工科负责组织培训和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个月,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新工人分配到区队后,必须签订师徒合同,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四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29条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和每年一次复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30条对调换工种的井下工作人员及地面生产岗点岗位工都必须由安全科、政工科负责组织重新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1条新工人不签订师徒合同的。

第32条严格控制在井下拍照、录相,确实需要时,必须有矿长批准的专门措施。

第33条对出入井人员的检身,每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逐一进行检查,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不得刁难、打击报复检身人员。

第34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酒后。

第35条井下所有人员不准躺卧休息或睡觉,并不准坐在轨道上休息。

第3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劳动纪律:

(1)、早上井、晚下井的;

(2)、班中干私活的;

(3)、班中睡觉的;

(4)、班中脱岗、串岗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37条井下施工要做好材料供应工作,防止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规格、质量与现场不符,造成现场施工违犯规程或出现空顶作业。

第38条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及时汇报。

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或因此而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9条施工作业场所要坚持文明生产,道路通畅,做到无积水、淤泥、杂物;原材物料码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放。

第40条区队干部必须在现场指挥,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提前离开现场。

第41条零星作业施工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

第42条工程质量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或被上级检查部门停头、停面的。

第43条各区队要按规定召开班前会、班后会、安全例会和周五安全活动日,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和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通报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第44条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时整改完毕。

第45条各区队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每周活动一次,要有活动记录,要研究分析区队安全生产情况,并制定相应措施。

第46条凡由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的一切奖励都必须由安全科审核盖章后,政工、财务部门才能发放。

以上凡不符合第(22、23、24、25、32、33、34、37、38、42)条规定的为严重三违,其余为一般三违。

 

第三章采煤

一、一般三违

第47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48条采煤工作面违反规程规定乱丢顶、底煤。

第49条采煤工作面留有伞檐威胁人身安全。

第50条不按规定及时敲帮问顶。

第51条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的数量、材质、存放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

第52条移架不拉线作业,拉架不喷雾,工作面“三直”不符合规定。

第53条支架内浮煤、浮矸未清理干净;人行道不畅通,严重影响行人的。

第54条采煤工作面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

第55条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子的。

第56条采煤机无水开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每个滚筒缺5把及以上截齿;机身下强行通过大块矸石、物料;开机前不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的。

第57条综采支架不正(与运输机垂直度小于80度,上仰下歪超7度);顶板破碎滚筒后未及时伸出前探梁,空顶超过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探梁自降不及时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U型销;支架与溜子不连接超过3组;移架后顶梁不接顶;邻架间距超50毫米。

第58条跟机移架、推溜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电缆、水管挤坏造成漏电漏水。

第59条采面煤壁片帮严重不及时移架或采取其它临时支护措施的。

第60条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到、防滑措施的。

第61条工作面放炮时,没有对支架、电缆、水管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第62条处理采煤机故障或检修煤机时,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63条未制定安全措施用顺槽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头的。

第64条运输顺槽运输机一侧人行道不够宽的。

第65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的。

第66条采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或泵站高压侧(包括供液高压管)漏夜严重的。

第67条综放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MPa;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低于90KN的。

第68条斜巷溜子未采取防滑措施或不可靠的。

第69条割煤、拉架、移溜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70条底板松软支柱不穿柱鞋,造成支柱转底大于100mm的。

第71条采面的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或初撑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第72条采煤机司机不按规定操作(启动前后无信号等)、不注意观察采煤机及其周围情况的。

第73条利用顺槽溜子作牵引力回料的。

第74条端头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π型梁不成对使用、不交替迈步前移、不坚持使用“一梁三柱”的,关门柱子不符合要求的。

第75条采煤工作面使用其他物料代替柱、梁、销的。

第76条支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有关质量检测和使用无煤矿安全标志的支护材料的。

二、严重三违

第77条空顶作业的。

第78条液压支架出现咬架、支架倾斜严重不及时调架的。

第79条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的。

第80条工作面过老巷、处理支架上方冒顶、过断层及拆架、加架或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81条采煤工作面安装、撤除无规程措施施工,未组织领导小组盯班上岗的。

第82条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安全距离少于15米、反向定炮、不使用水炮泥的、封泥长度不足的。

第83条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放炮的。

第84条无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不畅通的、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第85条回料时无人观察顶板、单人回料的;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擅自提前回料的。

第86条采煤机运行期间,距采煤机前后不足3米从事其他作业的;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87条工作面有断层不松动处理用煤机强行截割岩石的。

 

第四章掘进

一、一般三违

第88条作业规程中对迎头空顶距离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第89条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90条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图牌板与作业规程不符或不能指导现场施工的。

第91条扒装机未固定好而扒装;扒装机无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粑斗出槽护栏的;扒装机无照明的。

第92条小绞车回头轮固定不符合要求。

第93条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94条巷道断面、净宽、净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95条永久水沟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定的。

第96条锚杆规格、材质、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97条锚杆排、间距或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第98条光爆锚喷巷道初喷、复喷厚度,复喷拖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99条不实行潮料喷浆的。

第100条砂浆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01条掘进临时轨道构件不齐全,铺设质量不合格的,或用其他物料代替道轨的。

第102条水沟的砌筑质量及距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03条掘进巷道内风筒、管线悬挂不整齐;

第104条上下山车场及施工巷道无躲避峒或躲避峒位置、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105条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

二、严重三违

第106条临时支护数量不够,接顶不实的。

第107条锚杆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锚杆安装角度不符合规定(小于75度)的。

第108条锚杆锚固力达不到要求的。

第109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第110条迎头打浅眼,放小炮。

第111条修复巷道不从外往里进行修复的。

第112条扒装机扒装时,钢丝绳两侧及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的。

第113条斜巷掘进扒装机不使用三保险(即卡轨器、缆绳和扒装机行走轮的固定装置)。

第114条下山掘进上口无防跑车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不用车尾;掘进迎头上方无挡车栏的。

第115条巷通失修严重,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的。

第116条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的。

第117条巷通交叉点(三岔门、四岔门处)无措施施工或不按规程规定施工的。

第118条锚索锚深不够,不能有效锚住坚硬岩层的。

第119条掘进迎头空顶、空帮作业。

第120条在掘进过程中发现冒顶、片帮或喷层脱落、开裂等危及安全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处理的。

第121条架棚支护巷道接顶背帮不牢,棚腿前倾后仰严重的。

第122条对已竣工的巷道,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巷道内安全设施者。

第五章机电

一、一般三违

第123条井筒升降大型物料,需摘掉罐笼或罐笼上(下)部升降物料时,没有制定、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124条机械、电气设备各种安全保护不齐全可靠的:

(1)压风机断水、断油、水温保护失灵;冷却水水温超过40度;

(2)抽风机轴承温度保护失灵;

(3)同步电机失磁保护失灵;

(4)主排水引水装置不可靠;

(5)设备应有的防护罩不齐全或损坏。

第125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和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不戴绝缘手套或不穿绝缘鞋的。

第126条电气设备不能做到台台上架、挂牌的;电缆悬挂不整齐,不规格的。

第127条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的。

第128条带电电缆盘圈(机组电缆和煤电钻电缆除外)的。

第129条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的。

第130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的。

第131条低压电气设备没有标志牌的。

第132条40KW及以上起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接触器的。

第133条带压移动高压电缆而无防护措施的。

第134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第135条井下液压联轴节不使用水介质联轴节和防爆片的。

第136条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0.5米,又无壁龛的。

第137条井下信号、照明系统不齐全、失效不及时处理;不使用综合保护的。

第138条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不打到零位的。

第139条罐笼阻车器达不到正确位置的。

第140条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没有局部接地极或接地装置不合格的。

第141条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操作手套;女工该戴防护帽而不戴者。

第142条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凉鞋、高跟鞋、拖鞋的。

第143条电气防爆设备不经防爆检查,无验收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的。

第144条高压开关柜无机械闭锁或闭锁失灵,反送电的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的。

第145条采煤机在处理故障时无可靠的固定及防滑措施的。

第146条在机电设备上睡觉或烘烤衣物,放置其他物品者。

第147条各类机电设备及周围应保持卫生清洁,无粉尘、浮矸浮煤、无杂物。

二、严重三违

第148条矿井无双回路供电的。

第149条在处理重大事故时,没有制订安全措施和指定专人指挥的。

第150条固定场所检修电气设备不切断电源,切断电源的开关不挂停电作业牌或无专人看管;停电后不用合格的试电笔验电、放电、不挂接地线。

第151条6KV及以上变电所不执行合牌送电,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不执行监督人唱票和操作人复诵制度。

第152条非专职或非值班人员操作电气设备。

第153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第154条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

第155条绞车在升降人员、大型设备、物料、火药时学员开车;单人开车无监护。

第156条2米及以上提人绞车的信号控制回路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磨损、深度指示器、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2米每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157条使用不合格的钢丝绳;提升钢丝绳如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拉力后,不立即停车检查。

第158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控制或放飞车,司机处无声光信号。

第159条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没有安装安全门或随便停用安全门(包括井底);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第160条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楔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

第161条压风机及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各种超温保护(包括风包、一级缸、二级缸)失灵或随便解除。

第162条新安装及大修的罐笼防坠器不进行脱钩试验或试验不合格和不按规定日期试验。

第163条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皮带综合保护或保护失灵的。

第164条皮带输送机防滑保护、堆煤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防跑偏装置、自动洒水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第165条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带电搬迁设备或带电作业的。

第166条出现电器设备失爆和36v以上电缆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第167条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

第168条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随便解除不用。

第169条使用未经专业部门鉴定的压力容器。

第170条搬迁电气设备不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检修不挂停电工作牌的,。

第171条用非专用保险材料代替保险丝的。

第172条故意破坏井下照明系统、信号系统及通讯系统的

第173条井下任意截割电缆和乱接电源。

第174条电气设备损坏不及时检修的。

第175条井下机电设备无接地或接地不良,无防护罩、挡板、密封圈,缺螺丝的。

第176条井口检修工检修罐笼、井架等装置时,必须系牢安全带,当日检修项目未检修或检修不彻底的。

第177条检漏继电器、过电流保护装置、电煤钻综合保护装置等失灵或变电器、防爆开关等电流整定值不合格,不及时维修和调整的。

第178条擅自停送电影响全矿井、一翼通风或提升、排水、压风等机电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六章提升运输

一、一般三违

第179条入井人员不按规定的地点排队乘罐、抢上抢下造成秩序混乱者。

第180条禁止随身携带长柄工具乘罐。

第181条罐笼未到位停稳,擅自打开罐帘者。

第182条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检身制度的。

第183条人力推车时,不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184条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185条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汇报的。

第186条立井提升没有可靠的防坠装置。

第187条对提升设备和连接装置的插销、三环、保险绳、钩头、钢丝绳必须班班检查,班班交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188条使用损坏及未清理净的矿车。

第189条斜巷提升中,下车场站人,把钩工不提醒的;横过提升钢丝绳的。

第190条拉空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

第191条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阻车器、挡车棍、挡车门、捕车器、信号硐室、打点器、车尾、保险绳、声光信号)不齐全,安装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灵活;车场无人行道或不合格;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避硐和红绿灯;长度超过10米的小上下山下车场无躲避硐的。

第192条正在施工的下山距迎头扒装机10~20米未设挡车门;正在施工的上山倒拉牛小绞车上方无合格的护身装置。

第193条在斜巷内工作不到绞车房内挂“斜巷内有人工作不准提升”牌的。

第194条电瓶车过道岔口、过弯道和行人较多的地方,司机未减速、鸣笛示警。

第195条电瓶车司机离开座位未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的;司机车外操作;电瓶车行驶时,司机将头、身体探出车外。

第196条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运送物料时不制定安全措施。

第197条横跨皮带、溜子未设过桥的。

第198条提升钢丝绳不按规定试验;使用中的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维修或无检查记录的。

第199条电瓶车无照明、无沙、无铃、无灯、闸失灵、列车尾部无红灯的。

第200条倒拉牛小绞车突出部分与矿车间隙小于0.5米的。

第201条溜头、溜尾没按规定打压柱、戗柱或地锚的。

二、严重三违

第202条斜巷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车”制度的。

第203条严禁超员乘罐、人物混提。

第204条上下井人员入罐后,井口把钩工必须亲自放下罐帘,关上安全门方可向信号工发出走钩信号。

第205条上下井人员私自打开安全门、罐帘或在罐笼内拥挤、起哄、打闹或将手脚、头部等伸出罐外者。

第206条乘坐溜子、皮带的。

第207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或无措施施工;单人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的。

第208条提升绞车安全装置不全或保护装置使用不灵活;停电松车的。

第209条绞车启动后,司机精力不集中,两手离开控制手把(按钮)或开车时看书看报的。

第210条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的。

第211条造成绞车过卷、蹲罐的。

第212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擅自升降罐笼。

第213条使用非标准的联接环和连接销及保险绳提升。

第214条大巷、斜井和采区上、下山运输爬车、蹬车、跳车、坐载车的。

第215条超挂车、超装车、放飞车的。

第216条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的。

第217条暗斜井、采区上、下山未按规定配齐挡车设施和防跑车装置的。

第218条小绞车固定不牢,安装不符合规定的。

第219条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第220条火药和雷管不分别运送,人与火药同罐上下的。

第221条在严禁行人的巷道内行走。

第222条井下各类司机无信号(或不按信号)操作或操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及信号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第223条上下井人员私带雷管、炸药者。

第七章通防

一、一般三违

第224条通风设施不齐全、质量不合格;风门不自动关闭、闭锁;严重漏风。

第225条局扇不安装消音器、不使用风电闭锁。

第226条局扇安装位置不当、未上台或吊挂。

局扇未挂牌管理或填写内容与现场不符。

第227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无专人看管局扇;不现场交接班的。

第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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