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人伤计算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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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伤计算赔偿标准
车险人伤计算赔偿标准
一商业保险赔偿项目
(一)受伤未致残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续疗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
(4)误工费(5)护理费(6)交通费(7)住宿费
(二)因伤致残赔偿项目:
注:
除
(一)项的项目外还包括: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3)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死亡赔偿项目: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3)被抚养人生活费
(4)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
注:
死前有发生抢救费用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
(一)项内容。
二强制保险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诊疗费
(2)医药费(3)住院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
(5)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必要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
(5)残疾赔偿金(6)残疾辅助器具费(7)护理费(8)康复费
(9)交通费(10)住宿费(11)误工费(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强制保险赔偿顺序
(一)医疗费用赔偿顺序
采用先发生先赔付的原则计算,顺序是第一诊疗费,第二医药费,第三住院费,第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五续疗费,第六整容费,第七营养费。
[适用提示]
(1)出险时间在2008年2月1日前医疗费赔偿最高限额为:
有责8000元;无责1600元。
(2)出险时间在2008年2月1日后的医疗费赔偿最高限额为:
有责10000元,无责1000元。
(二)死亡伤残赔偿顺序:
1、死亡赔偿计算顺序:
第一丧葬费,第二死亡赔偿金,第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用,第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五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伤残赔偿计算顺序:
第一残疾赔偿金,第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第三护理费,第四交通费,第五住宿费,第六误工费,第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第八康复费,第九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提示]
(1)出险时间在2008年2月1日前的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
有责5万元;无责人1万元。
(2)出险时间在2008年2月1日后的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
有责11万元,无责1.1万元。
四赔偿项目单证与计算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供交通事故的伤、残者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必须的费用。
1、提供单证
(1)医疗费发票原件
(2)医疗费的电脑汇总清单
(3)病历
(4)诊断证明
(5)出院小结
[适用提示]
(1)负全部责任的一方应提供医疗费发票的原件。
(2)负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一方可提供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但必须加盖终结处理机关的公章(才可视为真实有效的票据)。
(3)受害人转院的应提供转院证明。
2、赔偿计算
医疗费是根据冶疗医院出具的有效收款发票,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汇总清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计算。
[适用提示]
(1)不属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将在保险赔偿中扣除。
(2)与本次事故无关的疾病医疗费用不予计算。
(3)擅自自购药品不予计算。
(4)住院期间到门诊开药的费用不予计算。
(5)对原有疾病难予区别的,医疗费在90%内核算。
(6)出具续疗证明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计算。
(二)续疗费
续疗费是指受害人对事故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1、提供单证
(1)医院续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原件
(2)病历
(3)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
[适用提示]
(1)提供的续疗证明必须加盖治疗医院或鉴定机构的公章。
(2)必要时须提供CT或X片
(3)以上
(2)、(3)、(4)项与医疗费单证相同,不用重复提供。
2、赔偿计算
续疗费是根据医疗单位或鉴定结论进行审核计算
[适用提示]
(1)续疗费须经保险人医疗审核后确定。
(2)续疗费在医疗费的10—20%内(含二次手术费)给予计算。
(3)评残疾后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但取钢夹板、取髓内钉、颅骨修补手术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参考以往医院类似治疗的费用。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人工费。
1、提供单证
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书
[适用提示]
特殊情况需要一人以上的护理人员应由治疗医院出具证明。
2、赔偿计算
护理费按照当地医院雇佣护工的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
[适用提示]
(1)原则上只有住院期间才给护理费。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对其伙食费支出给予补助的费用。
1、提供单证
不用再单独提供单证。
2、赔偿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每日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
[适用提示]
(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2)只能在住院期间给予补助,未住院者不给予补助此项费用。
(五)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因伤或致残不能参
加劳动,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损失。
1、提供单证
(1)受害人受害前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文件,未达到缴税标准的提供工资表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来证实误工损失)。
(2)受害人停发工资证明(证实实际收入减少)。
[适用提示]
(1)出院后有误工的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且加盖医院章。
(2)工资收入超过国家征税标准的还应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证明。
2、赔偿计算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误工期间的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无收入减少的不予计算。
(1)误工费的计算公式=误工天数×日误工费
(2)误工时间的计算:
(A)受害人住院天数再加上医院出具的有效休息证明天数。
(B)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持续误工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意拖延时间评残的除外)。
(3)受伤的相关误工天数依据公安部公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标准计算。
[适用提示]
(1)工资表或缴税证明中的总收入应扣除个人所得税等应扣除的部份,剩余的才能算是实际减少收入的部分即误工费。
(2)赔偿误工费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和相关法律为依据,属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和不到18岁的末成年人的不计算误工费。
(3)受害人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出险地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依照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当年标准)计算。
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按其户口性质和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即农村户籍按其所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户籍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在城市务工满一年,能提供暂住证、劳动合同或社保缴交证明,可按城市户籍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4)住院前在观察室观察的治疗时间可以计算误工费。
(六)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影响劳动收入,而给残疾者的一种补偿性的费用。
1、提供单证
(1)司法伤残鉴定书
(2)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残疾者的有效户口复印件
[适用提示]
(1)在城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应提供暂住证或工作单位工资证明及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残疾赔偿金。
(2)在城镇没有固定工作但居住在城镇连续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暂住证或居住地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残疾赔偿金。
(3)在城镇连续就读的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的子女,提供就读学校就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残疾赔偿金。
(4)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照残者的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2、赔偿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不同的标准:
第一类“城镇居民”按出险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第二类“农村居民”按出险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A.1—60周岁的赔偿20年;
B.60岁周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
D.75周岁以上的一律按5年。
(2)残疾等级赔偿比例的计算(残疾等级分十级):
残疾等级赔偿比例附加级数比例
1级(Ⅰ)100%4%
2级(Ⅱ)90%4%
3级(Ⅲ)80%4%
4级(Ⅳ)70%4%
5级(Ⅴ)60%4%
6级(Ⅵ)50%2%
7级(Ⅶ)40%2%
8级(Ⅷ)30%2%
9级(Ⅸ)20%2%
10级(Ⅹ)10%1%
(3)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年×年限×残疾等级比例×责任比例(%)×免赔率(%)
[适用提示]
(1)无残疾证明或残疾证明无效的不予计算。
(2)残疾证明必须是国家认可有质资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
(3)残疾等级附加级数累加最高不超过上一级。
(七)残疾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残者购置生活所需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费用。
1、提供单证
(1)治疗医院证明
(2)第一次的残疾用具必须提供购置发票。
(3)残疾用具厂家的说明报告
2、赔偿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按照出险地国产普及型用具的市场价计算。
[适用提示]
(1)用进口器具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2)每五年可更换一次,最长20年为限。
(3)每次更换的第二年起可计算维修费10%
(八)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处理死者的善后费用,包括整容、尸体冷藏、火化、骨灰盒、运尸等费用。
1、提供单证
与死亡同一套单证。
2、赔偿计算
丧葬费按出险地和出险时间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赔偿方式采用定型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
1、提供单证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
(2)死者的户口薄复印件和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须加盖处理机关的公章方为有效)。
[适用提示]
(1)在城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暂住证或工作单位工资证明及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死亡赔偿金。
(2)在城镇没有固定工作但居住在城镇连续满一年的农村外来人员提供暂住证或居住地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可按城镇居民给予计算死亡赔偿金。
(3)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照死者的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
农村地区(包括市区城中村)人员,户籍所在地注明为农村的,如要求按城市标准赔偿,要求提供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下发的“村改居”文件,能证明其土地已被国家征用、所在村委会已改建为居委会的可以按城市标准计算。
(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计算)
2、赔偿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不同的标准:
第一类“城镇居民”按出险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第二类“农村居民”按出险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1)死亡赔偿金按下列标准计算:
A.1—60岁的赔偿20年;
B.60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
D.75岁以上的一律按5年。
[适用提示]
(1)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出险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2)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出险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十)抚养费
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维持生活所需的费用。
1、提供单证
(1)被抚养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提供
与抚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
户口薄的有效复印件。
(2)被抚养人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的在60周岁、女的在55周岁及以上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老人,应提供
与抚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
相关人员户口薄的有效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3)被抚养人为身体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提供
当地县级民政局颁发的残疾证,
与抚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
相关人员户口薄的有效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4)被抚养人为为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提供
以往病历和治疗医院的证明以及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与抚养人关系的户口证明,
相关人员户口薄的有效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适用提示]
(1)被抚养人不只一人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与抚养人关系的户籍证明(如父子、母子兄等关系证明)。
(2)抚养人为多人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与抚养人关系的户籍证明(如兄弟姐妹,夫妻等关系证明)。
(3)“近亲属”根据婚姻法第20条、第21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是指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夫妻等)。
原则上公公、婆婆、岳父、岳母不给计算抚养费。
2、赔偿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扶养费的计算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不同的标准:
第一类“城镇居民”按出险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第二类“农村居民”按出险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计算公式: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分摊比例×事故责任比例×免赔率。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分摊比例×事故责任比例×免赔率。
(2)年数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
19—60周岁的赔偿20年;
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的一律按5年。
(3)多个被扶养人的计算:
每个被抚养人的年抚养费相加之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年赔偿限额(换句话说每一个的抚养费相加之和不得超过抚养人的年收入),超过
部分不予计算,具体的计算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农村居民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多个抚养人的计算: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事故的责任方只要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即有几个抚养人就除以几(即分摊抚养)。
[适用提示]
(1)赔偿抚养费的条件是扶养人在交通事故死亡和扶养人已评残的受害人。
(2)抚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残疾等级)的比例计算。
(3)被抚养人是老人的,死者或残者的兄弟姐妹应按比例分摊。
(4)被抚养人是小孩的,夫妻双方应按比例承担。
(十一)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交通事故的伤、残者前往医院诊治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1、提供单证
交通费票据。
[适用提示]
(1)有关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交通费票据可事先归类粘贴在A4纸上,以便提交索赔时减少交接时间。
2、赔偿计算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是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计算。
[适用提示]
异地交通费以硬卧标准为限,超部分自负。
(十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必须发生的住缩费用。
1、提供单证
住宿票据。
2、赔偿计算
住宿费赔偿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计算。
[适用提示]
住宿费超出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的部分自负。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指的是参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和误工费用的总和。
1、提供单证
(1)住宿发票
(2)交通费票据
[适用提示]
交通费票据可事先归类粘贴在A4纸上,以便提交索赔时让您减少交接时间。
2、赔偿计算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三项。
(1)交通费的计赔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标准计算,异地交通费以硬卧标准为限,超标的部分自负。
(2)住宿费的计赔标准按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计算,超标的部分自负。
(3)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按出险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适用提示]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数以三人为限,每人不超过七天。
五重点提示
(一)五份基本单证资料一定要备齐(每个案子都必须要的)
1、《事故认定书》原件。
2、《经济赔偿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
3、《经济赔偿凭证》(非正规的是收条中加盖公章)原件。
(此凭证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避免赔偿后再次发生纠纷的重要依据)。
4、行驶证正、副本的有效复印件。
5、驾驶证正、副本的有效复印件(B证及以上的需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回执,营运客车还要有资格证)。
(二)索赔单证资料一定要真实有效
为了保证单证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避免当事人再次发生纠纷,要求保险索赔时所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都必须加盖处理机关的公章,请被保险人在处理侵权赔偿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避免在合同赔偿时由于单证无效而得不到赔偿。
(三)注意事故责任和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交法的有关规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个级别。
事故终结处理机关对主、次责任按规定给予明确比例的,保险人按明确的责任比例给予计算赔付,没有明确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7:
3比例给予计算赔付。
(四)注意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关系
凡涉及到第三者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首先要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限额有两个:
一是有责限额,二是无责限额),剩余的部份再到商业险项下索赔。
在此要特别提醒被保险人注意的是如果自已的车负全责的情况下,如有车上人员伤亡一定要先找对方在交强险项下赔偿无责限额的部份,此部份保险人在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时是被扣除的,时常有些车主事前不注意,造成事后难以处理得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