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97002执法资格基本级考试学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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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97002执法资格基本级考试学习要点

执法资格基本级考试学习要点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主要内容(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的含义:

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3、执法为民的含义: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4、公平正义的含义: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四个方面):

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5、服务大局的含义: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6、党的领导的含义: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7、职权由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8、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

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

9、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二、人民警察法

1、人民警察的任务:

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人民警察的权限:

(一)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权;(三)当场盘问和当场检查权;(四)使用武器、警械权;(五)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权;(六)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权;(七)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权;(八)交通管制权;(九)技术侦察措施权;(十)现场管制权;

4、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5、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6、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由轻及重的原则、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则;

2、警械:

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4、约束性警械(手铐、脚镣、警绳):

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5、武器:

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使用武器的三个条件):

现场的人民警察判明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情况紧急;先行警告(来不及警告的除外);

6、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7、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8、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四、刑法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以及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3、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要件: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客观活动方面必须具备的要素。

5、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6、犯罪主观要件: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抱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7、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8、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对实施的一切危害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实施的部分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八大类案件: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保障、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

(3)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或者已满75周岁的犯罪,应当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刑八:

已满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对实施的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9、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犯罪只有犯罪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0、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11、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犯罪预备:

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即遂:

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4、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5、剥夺政治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剥夺政治权利可独立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6、交通肇事罪:

(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刑诉法

1、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破案、移送起诉、审判、执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刑诉法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原则;(3)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特权原则;(6)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7)公检法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7)法、检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8)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9)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10)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则;(11)公检法应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2)审判一律公开进行,除法律规定的除外;

3、刑事强制措施种类:

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4、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3)采取取保、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4)有逮捕必要的。

5、取保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6、不得取保的情形: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7、保证人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8、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9、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六、刑法修正案(八)

1、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是结果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有危害发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行为犯。

2、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七、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

(2)公正、公开原则;(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4)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5)过罚相当原则。

2、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调解的规定:

(1)调解适用范围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并具备下列情形:

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容易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哪些案件不适用调解:

一是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是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是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是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五是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六是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3)调解的法律后果: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5、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6、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7、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8、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9、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10、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11、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12、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3、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4、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5、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6、行政复议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7、行政诉讼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驾驶证申领、机动车登记规定

1、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3、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交通肇事逃逸:

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5、道路通行条件: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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