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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排查

技术要求

(试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1

4总则2

4.1目的2

4.2分类3

4.3任务3

4.4基本要求3

5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4

5.1排查工作划分4

5.2排查范围和对象4

5.3排查工作内容5

5.4排查工作要求5

5.5排查工作方法7

5.6地质灾害隐患点处置建议8

6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8

6.1核查工作内容9

6.2核查工作要求9

6.3不同灾种现场核查要求11

7资料整理和成果编制16

7.1资料整理16

7.2成果编制16

7.3数据库建设16

7.4其它附件17

8质量检查与成果验收17

8.1质量检查17

8.2野外验收17

8.3成果验收18

8.4资料归档1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分级、地质灾害规模划分标准、单体地质灾害(隐患)风险评估19

附录B(规范性目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用表22

附表C(规范性目录)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用表29

附录D(资料性目录)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工作设计提纲36

附录E(资料性目录)核查成果清单、核查成果报告编写提纲与图件编制要求37

附录F(规范性附录)湖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办法40

前言

本技术要求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要求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湖北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

本技术要求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引言

为有效防范地质灾害,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排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要求。

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核查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动态变化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网格化管理工作建议,为防治规划、防灾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提供依据,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基础数据库,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撑。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湖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排查工作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资料整理和成果编制、质量检查与成果验收等基本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湖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排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329―1990岩溶地质术语

GB/T14157―1993水文地质术语

GB/T14498―1993工程地质术语

DZ/T0097―1994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

25000~1:

50000)

DZ/T0218―201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61―2014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

50000)

DZ/T0269―2014地质灾害灾情统计

DZ/T0282―2015水文地质调查规范(1:

50000)

DZ/T0284―2015地质灾害排查规范

DZ/T0286―20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T/CAGHP001―2018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局《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6〕12号)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质灾害隐患potentialofgeologicaldisaster

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3.2

地质灾害核查verificationofgeologicalhazard

根据地质要素对比等方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现场调查评价的工作。

3.3

全面核查comprehensiveverificationofgeologicalhazard

每三到五年对区域范围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的核查工作。

3.4

年度核查annualverificationofgeologicalhazard

每年度主要针对当年新增及拟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的核查工作。

3.5

地质灾害排查dynamicsurveyongeologicalhazard

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逐一调查,和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地面调查评估的工作。

3.6

常规排查regulardynamicsurveyongeologicalhazard

每年度分汛前、汛中、汛后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的排查工作。

3.7

专项排查specificdynamicsurveyongeologicalhazard

根据需要对特定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特定对象的全面排查工作,一般需提交排查工作报告。

3.8

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newpotentialpointsofgeologicalhazard

指核排查工作中新上报、新发现或突发的并经相关单位或部门批准认定需要纳入防灾管理体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4总则

4.1目的

4.1.1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目的:

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近期是否存在危害进行判断,及时提出防治对策建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1.2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工作目的:

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及变化情况,更新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基础数据库,制定防治措施,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网格化管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4.2分类

4.2.1排查工作按时间分为汛前、汛中、汛后排查,按工作任务分为常规排查和专项排查。

4.2.2核查工作分为年度核查和全面核查。

年度核查一般每年开展1次,全面核查一般每3-5年开展1次。

4.3任务

4.3.1常规排查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汛前、汛中、汛后排查,掌握原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并调查了解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地面调查评估的工作,及时掌握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

4.3.2专项排查是对特定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及特定对象进行排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发育规律和动态变化情况,提出地质灾害防灾建议,提交专项排查成果资料。

4.3.3年度核查是根据排查结果,针对当年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动态核查,确定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对灭失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核销。

实地调查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拟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查明灾害特征、成因等,评价其稳定性、危害性和发展趋势,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网格化管理工作建议,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基础数据库。

4.3.4全面核查是针对全部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了解灾害体的动态发展情况,进行稳定性和危险性评估,对威胁对象进行调查、复核,补充完善已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确定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对灭失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核销,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网格化管理工作建议,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基础数据库。

4.3.5对出现临灾征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进行应急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4.4基本要求

4.4.1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排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的原则。

4.4.2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排查的对象主要为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或危害的点位和区段。

4.4.3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工作基本程序:

收集资料―工作方案―现场核查―资料整理和成果编制―成果验收―成果提交。

排查工作基本程序:

收集资料―现场排查―处置建议―总结报告―报告提交。

4.4.4地质灾害核查、常规排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应在充分收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专项排查工作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4.4.5核查、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时必须及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明确防灾的责任单位,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及建议。

4.4.6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当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质灾害排查成果报告和核查成果报告。

5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

5.1排查工作划分

5.1.1按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规模、稳定性、危害程度、变形特征等,结合监测预警监测资料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资料。

5.1.2专项排查是由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灾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5.2排查范围和对象

5.2.1常规排查工作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专项排查工作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划定。

5.2.2排查工作对象包括:

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区段。

5.2.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点,其他为一般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点:

a)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

b)重点区段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c)地质灾害规模和险情等级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现状稳定性为较(基本)稳定或不稳定。

d)近两年来发生灾情或开展应急调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e)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变形加剧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情况的。

f)其它经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地勘单位共同确认需要纳入重点排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5.2.4重点区段排查是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人口聚居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工矿企业和水利水电工程临时安置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国家重点设施区等区段进行排查,排查范围可根据县域行政区内近年来地质灾害发育特征、防治情况,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需求综合圈定。

5.2.5专项排查按任务要求、排查对象及行业类别划分。

比如针对学校的专项排查、重要交通沿线专项排查、旅游景区专项排查、扶贫安置点专项排查、地震灾后专项排查等。

5.3排查工作内容

5.3.1根据已掌握的地质灾害情况和群众报灾线索,逐一进行现场排查,同时填写或完善相应的表格(附录B)。

5.3.2对所有排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风险性评价(附录A.4),并提出初步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5.3.3根据排查情况,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5.3.4对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按要求报送排查总结、排查统计表(附录B)、野外排查表格(卡片)及相关图件、专项排查成果等。

5.4排查工作要求

5.4.1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要求

5.4.1.1应全面收集、分析已有的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工程治理及监测预警成果和资料,实地逐一排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排查内容主要包括:

a)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b)地质灾害隐患点新近的变化情况及演化趋势预测。

c)危险区范围变化情况。

d)威胁对象变化情况。

e)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5.4.1.2针对变形加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其变化,重新评估危险区范围及灾害程度;针对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和威胁对象的变化,判断地质灾害体的稳定性、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性进行评价。

5.4.1.3补充完善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资料,更新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建议,并提出“四位一体”网格化和“监测预警”管理建议。

5.4.1.4如资料不准确的应现场进行补充完善,如无调查资料的或调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按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现场调查要求执行。

5.4.1.5重点隐患点排查由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一般隐患点排查由乡(镇)、村地质灾害隐患点网格专管员或监测责任人进行现场排查,排查结果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成果复查评价。

一般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点由村镇监测预警相关人员填写镇村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记录表(附录B.2),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点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表(附录B.3)。

5.4.2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要求

对认定为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初步查明地质灾害类型、成因、诱发因素、特征和危害等,对其稳定性、危害性进行评价,划定危险区,对其风险性进行评价,提出搬迁避让、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建议。

按排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和采集影像资料,提出防治措施及监测预警管理建议。

5.4.2.1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现场调查与测绘

a)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处斜坡的地质环境,如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及所在斜坡的坡体结构。

b)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形体特征,包括位置、形态、分布高程、几何尺寸、规模,确定崩滑体的边界、底界、临空面、剪出口等。

c)结构构造及变形破裂特征、滑带及滑床物质组成和结构特征等。

d)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水井、泉水、湿地、堰塘)补、径、排特征等。

e)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破坏特征,包括地貌及成生时间,裂缝、鼓丘,洼地等的分布及成生时间、宏观变形形迹及变形发育史等。

f)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运动特征,主要为先期灾害体运行轨迹、路线、距离、最大水平、垂直位移量、位移速度等,初步推测成灾范围及可能产生的派生灾害的范围。

g)调查分析非地质孕灾因素(如水库蓄水、降雨、河流冲蚀、人工开挖等)的强度、周期以及它们对地质灾害稳定性的影响。

h)对斜坡变形体(滑坡)稳定性按形成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和预测。

5.4.2.2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现场实物指标调查

现场确定并记录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间、平方米)、人数(户、人)、土地及其它设施,初步预测估算其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在相关表格中填写主要实物指标调查内容。

同时结合已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及房屋、财产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综合评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标准按附录A中的表A.1确定。

5.4.2.3根据遥感影像判识或群众报灾、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均应实地进行调查确认。

5.4.3重点区段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5.4.3.1重点区段地质灾害排查由承担专业技术单位根据收集资料,结合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合理划定。

5.4.3.2借助遥感影像实现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全覆盖。

坚持逐村入户,要“沟到头、坡到顶”,逐山、逐沟、逐户排查是否存在灾害隐患,确保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5.4.3.3在利用已有地质灾害调查和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相关部门、群众报灾线索确定重点区段排查对象。

5.4.4专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5.4.4.1专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要根据任务要求成立由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

5.4.4.2专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根据任务要求开展地质灾害测量,重点对排查区内存在威胁对象的高陡斜坡、人工边坡、采空区及沟谷洪流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进行排查。

5.5排查工作方法

5.5.1基本排查方法

5.5.1.1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方法包括:

资料收集、航拍、遥感解译和地面调查核实等。

5.5.1.2宜采用资料收集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一般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以资料收集、实地定期宏观巡视及技术支撑单位复核为主,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以资料收集和专业地面调查为主。

5.5.1.3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可利用无人机航拍或高分辨卫星遥感影像进行综合调查。

5.5.1.4对已实施的治理工程采用现场核查的方法,核查地表可见的工程类型、工程的完整性、工程变形情况、工程损毁情况、维修维护情况和稳定性。

5.5.1.5重点区段和专项排查采用群众报灾和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向乡镇、村组下发排查统计表(附录B),上报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

专业技术人员对新增上报地质灾害隐患点按本技术要求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确认,并填写相关表格(附录B)。

5.5.2资料收集

5.5.2.1充分收集地质灾害调(勘)查、监测和研究等相关资料。

5.5.2.2收集地质灾害形成条件与诱发因素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与构造、地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

5.5.2.3收集有关社会、经济资料,包括国民经济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城镇、水利水电、交通、矿山等工农业建设工程分布状况和近期规划即将开展的工程活动相关资料。

5.5.2.4收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划,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等相关减灾防治资料。

5.5.2.5收集年度群众报灾数据、监测预警成果、遥感数据等其他资料。

5.5.3地面宏观巡视

5.5.3.1对一般隐患点排查由“四位一体”网格化管理体系中地质灾害隐患点网格专管员或监测责任人进行定期宏观巡视,并根据巡视成果填写镇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记录表(附录C.2)。

5.5.3.2地面宏观巡视采用常规地质调查方法进行,调查的内容主要为地面开裂下沉、鼓胀、滑移坍塌等地面形变的位置、方向、规律、变形量及发生时间,建筑物及防治工程破坏情况等。

调查范围以能综合反映地质灾害隐患点近期变形特点为准。

5.5.4地面调查

5.5.4.1充分利用已完成的高分辨率遥感、航拍影像或地质灾害调查基础图件,采用1:

50000或更高精度地形图作为野外调查工作手图。

5.5.4.2根据本技术要求5.2.3所确认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点逐一进行现场调查,重点对其变形范围、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稳定性预测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查,重新评价其危险性与危害程度。

5.5.4.3对于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1:

2000正测的要求进行实地调查,主要调查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地质条件、诱发因素、稳定性、复活性及灾情、险情等方面内容。

5.5.5遥感解译或无人机航拍

5.5.5.1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人员实地调查困难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采用无人机航拍或高分辨率遥感解译方法,初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现状,并预测发展趋势。

5.5.5.2针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可采用无人机航拍或高分辨率遥感解译快速查明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成灾情况。

5.6地质灾害隐患点处置建议

5.6.1对风险性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同时以技术调查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6.2对风险性中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对无重要保护对象或治理难且费用高的,可建议进行搬迁避让;对于虽无重要保护对象,但通过治理即可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建议实施工程治理措施;对于严重威胁重点区段和重要保护对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建议实施专业监测或工程治理措施。

6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

6.1核查工作内容

6.1.1前期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隐患点年度核查工作之前应编制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全面核查工作开展之前应编制全面核查工作设计,指导核查工作。

全面核查工作设计参照附录D.1。

6.1.2收集地质灾害隐患点相关资料

6.1.2.1充分收集已开展专业调查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包括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1:

100000)、详细调查(1:

50000)、重点流域地质灾害调查、重点集镇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报告等调查资料,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搬迁避让及监测预警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各县(市、区)统计上报数据、应急调查、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等资料。

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为现场核查提供参考。

6.1.2.2收集有关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资料。

6.1.2.3收集遥感航拍数据、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数据库资料等其他资料。

6.1.3现场核查

实地核查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威胁对象的变化情况。

重点核查已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综合治理工程效果,复核危险区范围、威胁对象、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补充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根据新增上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新增上报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确认,补充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6.1.4分析评价

在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认识、再评价,提出防治建议。

主要对地质灾害体新近的变形变化情况及趋势进行预测,进行稳定性、危险性、风险性评估,重新评估确定危险区范围及危害程度,并提出网格化管理建议。

6.1.5更新完善数据库

对接湖北省地质灾害信息系统,结合调查过程中已有资料同步完善网格地质灾害信息数据库。

参照《湖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办法》(附录F)对核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管理。

6.2核查工作要求

6.2.1工作底图要求

6.2.1.1核查要求采用1:

50000地形图做工作地形底图,据己有资料将各类地质灾害点及地质界线透绘到地形底图上供野外调查期间使用,如工作区原有详查及核查成果图件,优先使用原有详查及核查成果图件。

6.2.1.2工作草图上的各类调查点和地质界线,在野外应用铅笔绘制。

6.2.1.3工作草图上调查点符号用县市详查规范规定的符号表示,当规模较大,应按比例尺圈定其边界,观测路线用虚线表示。

6.2.1.4工作草图上调查点定位应遵循以下原则:

a)滑坡:

定在滑坡后缘中部。

b)崩塌:

定在崩塌变形危岩体后缘中部。

c)泥石流:

定在堆积区中部。

d)地面塌陷:

定在塌陷区中部。

6.2.2现场核查要求

6.2.2.1已采取防治措施的地质灾害点核查要求

a)已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点核查要求

根据收集的已有资料,填写治理工程基本情况(附表C.3),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施工现状,主要工程措施等。

对已实施的治理工程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地表可见的工程类型、工程的完整性、工程变形情况、工程损毁情况、维修维护情况和稳定性。

b)已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点核查

根据收集的已有资料,填写搬迁避让项目基本情况(附表C.3),包括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实施现状、规划搬迁人数及完成情况等。

对搬迁避让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调查已迁人数、未迁人数,未迁原因、监测预警情况等。

现场核查过程中,查明灾害体目前变形情况及变形破坏特征,进行现场分析评价、判断其变形破坏动力因素、判断其稳定性,并进行预测评价。

c)已实施监测预警的地质灾害点核查

根据收集的已有资料,填写监测预警项目基本情况(附表C.4),包括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时间、监测点建设情况、监测周期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对已实施的监测预警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调查监测点建点情况和损毁情况,边界桩、告示牌、监测记录等。

对已实施的专业监测情况进行调查,现场调查专业监测点建点情况、损毁情况。

现场核查过程中,重点查明灾害体的边界条件,目前变形情况及变形破坏特征,在监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分析评价、判断其稳定性。

6.2.2.2未采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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