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性条款安全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教育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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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条款安全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中铁四局项目施工管控约束性条款

1、本项目管控条款为红线条款,是从局现行管理制度、办法中提取而来的,不求全面性、不求系统性,只求每条每款执行的必须性,因此是否定性条款。

2、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章建制工作。

3、项目开工一个月内,须完成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方案(不含专项方案)的编制和专项方案编制计划,开工两个月内完成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上级评审和安全、质量管理组织设计(策划书)。

4、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

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组织对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进行界定,明确必须开展旁站和实行“三检制”的工序,并组织编制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作业指导书。

5、人员培训

经理部必须制定完整的岗位培训计划(包含培训内容、对象和培训时间及授课老师),各项培训应编制培训讲义并留有培训记录。

6、过程监控

(1)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三检”制度:

即班组自检、技术主管检查和质检工程师专检。

(2)落实“内部旁站”制度:

经理部需根据局要求,列出本项目必须旁站施工的工序,对旁站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制定工序旁站记录表格,明确旁站工作要求,旁站人员须做好旁站记录。

(3)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经理部必须针对隧道、地铁(深基坑)、营业线、起重吊装等高风险工序,制定领导带班计划和带班领导分工表,并留有值班、交接班记录。

(4)经理部须按照经过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当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时,须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7、应急准备和响应

必须明确高风险工序,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可操作性的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安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管理

安全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

第一条保证体系

1、项目经理部设立安质部,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在领导班子中享受副职待遇,并不得占安质部定员。

2、经理部安质部至少配备安全员和质检员各一名,质检员必须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

3、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安全员、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4、经理部安质部须根据项目施工内容配备以下工具、资料: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含国家、行业、局级)、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

第二条规章制度及措施

1、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如下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3)环保管理制度:

环保责任制度;

环保教育培训制度;

环保检查制度;

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编制重大风险源台账及防范措施。

(5)编制本项目使用机具、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集》。

第三条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

1、项目经理部经理、书记与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项目分部经理、书记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

2、项目分部经理、书记与分部其他管理人员、外协队伍负责人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

3、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监督外协队伍负责人与其作业人员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

第四条现场管理

1、风险源

(1)在作业场所设置较大风险源告知牌;

(2)每天进行班前安全讲话;

(3)新工序施工前进行安全、质量教育。

(4)安全技术交底

所有分项施工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施工技术交底同时下发。

2、专项方案

所有较大及以上风险源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防范措施,其范围及专家论证必须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之规定。

3、“三检”制和内部旁站

隐蔽工程必须执行质量“三检”制,即班组自检、技术主管检查和质检工程师专检;对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工序执行内部旁站制度:

(1)桩基、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安装工序、混凝土灌注工序;

(2)路基施工各种地基加固工序;

(3)隧道围岩加固大管棚、小导管钻孔、安装、压浆工序;

(4)隧道初期支护钻孔、安装、压浆工序,喷射混凝土工序;

(5)预应力张拉、压浆工序;

(6)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针对项目特点认为需要旁站施工的工序。

4、领导带班

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哪些工序为“重要风险工序”,对“重要风险工序”必须安排班子成员带班作业。

5、安全质量检查和问题整改

(1)项目经理部必须坚持每月一次由项目经理带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2)发现的问题整改后,检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闭合验证,并留有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特种设备使用应遵循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由具备安装资质的队伍安装,经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设备安装告知手续;必要时,到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附件1:

地铁和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

附件1:

地铁和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约束性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铁和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控制,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条款汇编。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城市地铁车站或区间明挖、地下通道基坑、各种建筑基坑、区间盾构和竖井等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章管理性要求

第三条地铁和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按工序劳务分包的管理模式,严禁大包。

第四条复杂地质或复杂环境条件下的高风险地铁、一级基坑工程,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前,必须进行一次局级风险分析和施工方案研讨会。

第五条在工程实施前必须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结构物(桥梁、管线、建筑物、铁路、其他结构和设施)、地下障碍物、文物、水体等进行详细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六条在施工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方案并按相关规定逐级审批,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必须坚持领导带班和隐蔽工序内部员工全程旁站制度。

第八条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应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

第三章施工测量

第八条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第九条同一贯通区间内始发和接受工作井所使用的地面近井控制点间必须进行直接联测,并与区间内的其他地面控制点构成附合路线和附合网。

第十条隧道贯通后必须分别以始发和接受工作井的地下近井控制点为起算数据,采用附合路线形式,对原有控制点重新组合或布设并施测地下控制网。

第四章监控量测

第十一条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必须实施监控量测。

第十二条实施监控量测的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监测专项方案,监测专项方案实施前必须经子(分)公司审批,一级基坑及高风险隧道的监测专项方案还必须经局监测小组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监控量测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必须满足《中铁四局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中铁四程〔2009〕28号)的要求。

第十四条地铁基坑工程应对基坑围护结构、周边地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控量测;应在施工前完成监控量测点的布设,提前测得初始读数,监测点的设置必须符合要求,地表沉降点不得与地表路面结构固结,应与下方土体沉降同步。

各监测仪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定,并且使用时必须处于有效检定期内。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对当天上报的监控量测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并签署下一步施工意见,一旦发现异常或超过报警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分析原因,上报监理、业主及上级主管单位,待查明原因及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对委托第三方施工监测单位,应由项目经理部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范围;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持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应的监测资质,原则上必须持有测绘甲级资质或同等监测资质,且具备2个以上类似工程监控量测的经验。

由项目经理部自行组织的施工监测,必须成立专门的监测小组,监测小组负责人要求是内部员工且必须是专职的,不得兼职,各监测人员均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第十七条监控量测的外业数据必须进行闭合测量,不合格的须立即进行重新测量,原始数据需保留,以备复查。

在外业观测时发现监测数据达到预(报)警值,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并及时对其采取措施和原因分析。

第十八条监测外业完成后及时进行内业数据录入,录入时须经两人交替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无误;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车站或区间明挖

(一)围护结构及支撑体系

第十九条围护结构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围结构的施工质量,保证围桩身和墙体的垂直度,开挖前桩顶寇梁必须施作并闭合,得到规范要求强度。

第二十条基坑内支撑体系应随基坑开挖及时施做,桩间网喷砼应随挖随支,施做宽度、高度与每层土方开挖相同,严禁一挖到底再进行桩间支护,桩间网片应与锚杆及桩基主筋有效固定;冬期施工应加强喷砼的养护,防止桩间网喷砼大面积坍落。

第二十一条支撑、围檩安装、拆除作业。

1、钢围檩安装前应定位准确,支撑三角架与围护结构联系牢固,围檩与围护桩接触面应找平,对凹面应进行处理,安装的围面与围护结构密贴,同一水平层的围檩宜首尾连接。

2、吊装设备状态完好,安装前应对进场的钢支撑材质、壁厚、直径等尺寸进行检查;钢支撑应进行预拼装,检查其轴线偏差及连接螺栓等情况。

3、钢支撑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活络头宜两侧错开设置,支撑两端头应设置上挂下托措施,钢支撑与钢围檩及冠梁之间的连接应密贴。

钢支撑上严禁行人,钢支撑严禁挖土等机械碰撞支撑;斜支撑的焊缝质量要保证,必须进行检算,实施中必须保证焊缝尺寸。

4、钢支撑与构格柱的连接必须牢固;并应定期对钢支撑的受力情况进行检查。

预加轴力过程记录真实,记录及时、清晰;支撑安装及时;钢支撑轴力监测齐全;钢支撑安装完成后应派专人对安装完成的支撑进行检查,特别是端头井斜支撑的安装质量检查。

5、混凝土支撑,基坑开挖至设计位置后,及时施做,支撑钢筋与围护结构应有效连接,砼支撑与格构柱的连接应满足规范要求;支撑与格构柱、冠梁(围檩)节点处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支撑强度得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6、支撑拆除应按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时间和顺序进行,对于需要换撑的,必须先支撑后拆除,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吊装安全控制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拆除,不得碰撞基坑内其它支撑,并加强观测。

第二十二条预应力锚索(杆)施工。

1、采用拉锚支护的基坑,应先开挖基坑边2~3m的土方进行拉锚施工,大面积开挖应在拉锚支护施工完毕且预应力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

2、基坑开挖至锚索位置时,利用基开挖平台施作锚索,锚索预应力张拉完成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严禁一挖到底再施作锚索。

3、锚索施工中钻机就位准确,角度符合要求,钻进过程记录真实清晰,成孔质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锚索下料、安装、锚固及压浆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基坑锚索应做抗跋试验。

4、锚索锚固端注浆体得到设计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张拉,张拉预应力应不小于设计张拉值,否则应采取其它加强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于土钉墙或喷锚基坑,应分层开挖,挖一层支护一层;土钉的间距、孔深、直径、角度,土钉墙钢筋连接质量,喷射砼的厚度、强度应满足设计;土钉墙施工完毕后应采用有效的养生措施,确保砼质量。

(二)基坑降水及排水工程

第二十四条基坑降水必须编制降水方案,降水方案应包括应急措施,降水方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基坑降水井应按设计位置、间距施做,严格控制成井质量,基内降水应做好降水井的保护措施,保证其正常降水作业。

第二十六条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降水作业,保确基坑开挖时,开挖面不潮湿,地下水位在开挖底面以下1米,基坑内不得积水或基坑底有软化现像;每日应有专人进行水位观测并记录,检查降水井的降水效果。

第二十七条降水作业前应对周边地表、建(构)筑物、管线、道路等进行详细调查,保存降水前原始图片资料,降水过程中应对其重点部位进行观测。

第二十八条降水施工排水管线布置应合理,排水管路不得有漏水,将抽出的地下水排至降水影响范围以外,防止回灌;施工现场应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抽水设备和应急电源。

第二十九条抽水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降水期间不得随意抽停,当发生停电时,应启用备用电源,保持正常降水。

(三)基坑开挖

第三十条基坑土体加固处理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审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经试验检测合格。

第三十一条土质基坑开挖,必须按设计要求和应严格按已审批的方案分层分段开挖,严格控制边坡坡度。

挖土机械在施工中不得碰撞支撑,不得引起支撑破坏或松动移位;管线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土。

第三十二条土方开挖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指挥作业,严格控制开挖过程的坡度,土方运输应合理计划,不得临边堆载土方。

第三十三条城市基坑石方开挖,对于强度较低的尽可能采用机械破碎,必须采有爆破的,应有经审批的专项爆破方案,并做好爆破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基坑开挖至基底后,应及时进行基底加固,基坑开挖与结构施工应同步推进,结构底板混凝土与跟进基底开挖,挖出一段基底,施做一段底板混凝土。

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过程内应设应急逃生通道,设两处以上应急爬梯,每日开挖前或雨后应检查基坑及支撑稳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考虑时空效应的软土基坑施工时:

(1)必须按设计要求分段开挖和浇筑底板,分段长度不大于25m;

(2)每段开挖中又分小段、分层开挖,每小段宽度不大于6m,分层厚度不大于4m;(3)每小段开挖支撑完成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四)防水及结构混凝土施工

第三十七条防水层铺设前基面应按要求进行处理,对于坑壁渗漏水应进行引排或注浆封堵,防水层铺设基面不到有明水,防水层施工作业脚手架搭设应规范,应有交底有验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防水作业区及材料存放区应防火、防烟、禁止随意进入等警示标识;施工现场应配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灭火设备。

雨雪雾天气及五级风以上天气,车站防水作业不得施工;防水层施工时检查不得动用明火和吸烟现象,钢筋焊接时对防水板应有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结构混凝土采用支架法施工时,支架立杆间距、横杆步距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设置扫地杆、斜撑和剪刀撑;支架搭设的基底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其平整度符合要求;模板背后方木按设计要求布置,其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要求。

第四十条支架搭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措施进行,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支架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支架按要求搭设好后在承受荷载时,应有专人对支架的受力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结构砼的浇筑顺序、分层厚度、振捣时间等应满足作业指书及规范要求;砼施工机具的性能应能满足施工要求,砼泵车及罐车的走行道路应满足要求,砼泵车的支腿地基应平稳。

第四十二条支架拆除顺序应合理组织,支架拆除应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地铁车站中板应在结构顶板施工完成,并得到设计要求强度后方可拆除。

第六章区间盾构

第四十三条盾构吊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逐级审批和交底,吊装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专业队伍,吊装设备检定有效,专人指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盾构组装完成后,应编制盾构验收大纲,分系统逐项进行盾构验收。

必须进行各系统空载调试,在此项调试正常的基础上,再进行整机空载调试和负载调试(试掘进)。

第四十五条盾构始发或到达段的土体加固处理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审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经试验检测合格,然后盾构方可始发或出洞。

第四十六条盾构始发前应安设反力架,并对始发前的盾构姿态做复核和检查。

盾构始发时应做好盾构的防扭措施和基座两侧的加固工作,以防止盾构旋转。

在盾构始发掘进100m过程中,应对施工和监测资料及时进行分析反馈,调整和优化掘进参数。

第四十七条盾构出洞门的钢筋混凝土凿除后必须加强对洞门处的土体稳定和渗漏水情况进行观测,并被好应急处理设备和材料。

盾构尾部脱出洞口后,须及时做好隧道衬砌环和洞圈的永久防水密封处理。

第四十八条盾构掘进前,必须根据隧道地质情况、埋深、地表周边环境、盾构姿态和管片与盾尾间隙、监测结果等,制定当班掘进施工指令。

第四十九条掘进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盾构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当班掘进指令等控制盾构掘进参数与姿态。

第五十条盾构掘进的同时,必须进行盾尾同步注浆或及时壁厚注浆,及时填充衬砌环脱出盾尾形成的建筑空隙。

第五十一条盾构在管片拼装或停机较长时间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开挖面压力降低。

第五十二条盾构带压更换刀具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审批后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第七章竖井

第五十三条竖井应在锁口圈完成后,降水水位降到竖井底以下0.5~1米时,方可进行竖井开挖;人工开挖时人员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爆破时爆破面按照施工方案进行防护和覆盖,破作业必须采用电雷管引爆,严禁采用火雷管引爆。

第五十四条吊斗出土时坑内人员停止作业,进行避让;机械作业时指挥施工机械作业人员站在可让人了望的安全地点并明确规定指挥联络信号。

第五十五条开挖进尺满足格栅间距要求,禁止超格栅间距进行开挖。

吊装格栅时坑内人员停止作业,进行避让;格栅接头牢固,纵向连接筋间距、焊接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需设置临时支撑的应及时安装。

第五十六条竖井施工时应配备足够的逃生爬梯;机具、工具以及土体存放要距基坑边5米,防止其坠入坑内伤人;竖井口安装防护围栏和密目网、踢脚板。

第五十六条竖井转横通道、横通道转正洞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第八章围挡和进出现场管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现场和基坑四周应进行封闭管理,设置硬质防护围栏,满布钢丝网或目密网,高度不小于1.2m,基坑边应设高度不小于0.3m的防淹墙。

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和基坑四周场地、道路应进行硬化,设置场内道路、地面排水系统。

保持应急道路畅通,机械车辆作业位置应合理规划,土方、材料等不得临边堆载。

第五十九条建立键全人员进出基坑或洞内和施工现场区域的登记制度,必须设置电子门禁装置对进出基坑或洞内所有人员情况进行记录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章其他

第六十条其他工程或结构物的基坑施工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参照上述相应条款执行。

硬质岩土基坑施工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设计要求和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执行。

第六十一条车站和区间暗挖施工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基坑爆破施工火工品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一并参照局《隧道工程施工管理约束性红线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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