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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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那种以征收社会保障费为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缴费制度已经逐渐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逐步提高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就要进行一系列改革。

以社会保障税取代社会保障费,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但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存在的许多问题仍未能解决,要使这次以费代税的改革成功,就有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系列探究。

本文将通过对社会保障税的含义以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局限性的论述来探索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

关键字:

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费、必要性、局限性

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让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们安居乐业。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还很不完善,其中,因筹资方式而导致的问题尤显突出。

我国采用的以缴纳社会保障费为主要手段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已经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征费方式运行效率底下,且其法制强制力不足,社保基金征缴困难。

其次,社保资金管理缺乏制约机制,挪用社保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保资金被非法挤占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

社保基金监管机制让民众不能相信。

最后,社会保障费税务征管体制有很大的缺陷。

社保费征收乏力,欠缴严重,早已成为全国通病。

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险缴款,是以工资为征收对象,分别向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收,所得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和失业救济等项目)的一种税收。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一、以税代费,有利于强化征管力度,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顺利;二、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可以减少征收机构的设置和压缩征管人员,精简机构;三、有利于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收支分离的“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社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提高社保资金的使用率;四:

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制度公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虽然以税代费是大势所趋,但是改革不能操之过急,开征社会保障税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

1.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普遍具有较强的累退性,主要原因在于多数国家采取比例税率而非累进税率;且都规定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中的限额部分课征,把资本所得及其他所得排除在外;并且没有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寡或其他特殊情况。

由于工薪收入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而且通常情况下愈是富者,工薪收入占财富的比例愈小,因此即使没有最高限额规定,单就采取比例税率这一点来说,社会保障占个人财富的比例已经具有强烈的递减性。

再考虑到最高限额,其累退性更加显著。

2.社会保障税的税负不公平:

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根据雇员的工资收入按率缴纳,税基主要是工资薪金等劳务所得。

虽然纳税人的身份不同,但社会保障税的最后归宿都落在了雇员身上。

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负无法转嫁。

由于社会保障税课征的普遍性,雇员没有通过转移来逃避税收的可能性。

即同个人所得税一样,雇员所交纳的社会保障税是无法转嫁的。

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最终会转嫁给雇员。

从短期看,雇主可将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通过提高产品和劳务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造成产品需求减少,总产量与就业也因而减少,失业就会增加,工人实际工资降低,最终雇主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由雇员负担了。

从长期看,由于雇员的工资可变,因而雇主可以通过降低工资的方式将其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转嫁给雇员。

所以社会保障税的最终税负都将被转嫁给雇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3.社会保障税的重复征税:

由于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劳务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共同的税基,因此社会保障税就存在着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

如何规避重复征税负担的不同制度设计,必然会对居民的收入再分配产生相应的影响。

面对社会保障税制度固有的缺陷,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合理的设计一套好的制度去尽量规避这些问题所带来的损失。

我国在设计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制度时要注意采用合理的税率,规定合理的课税范围,要注意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要特别注意税负公平,避免重复征税。

二、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虽然具备一定的条件但还不够充分,全面开征还有一定的阻力。

1、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法律环境不健全:

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有许多漏洞,关于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管,以及征纳社保资金的法律规定模糊。

2、对于社会保障税公众对它的理解有不同程度的偏差:

由于社保制度的不透明,宣传不到位,许多人当听说要开征社会保障税时,会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这一政策又会加重自己的经济负担,不愿意支持费改税。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以及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纳税人清楚地明白征税目的,统一认识,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营造良好的公众基础。

三、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时应注意适应的中国国情

1、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

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2、增强中国公民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

传统的社会救助,不承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承认要求社会救济是一项公民权利。

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首创了认定要求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合法权利,社会救助是应尽义务的新准则。

中国社会保障工作的起步较晚,树立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明确一个观念:

即社会保障不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权宜之计,而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

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要从长计议,以增加社会福利,更好的保障人民生活为目的。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

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

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重视传统的家庭养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又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脱贫致富的任务还相当严重的现实出发,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

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当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最迫切,但从长远来看,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影响时间最长的项目,将首推养老。

由于保险易升不易降,因此,在我国创建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不仅应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而且尤其应重视中国的现实与传统。

其现实在于:

中国人口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但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

其传统是指中国的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不仅至今仍是我国的主要养老方式,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会有生命力。

我国老年人已有一亿多人,并且以年均3.2%的速度增长着,如此众多的老龄人口都由国家包下来、养起来,是不现实的。

而家庭养老,一直得到我国农村老人的广泛认同,且农村老人又是我国老年人的主体,这种观念势必影响我国未来的养老模式。

加之我国的传统文化十分注重家庭和睦,也很注重孝敬老人,因此,家庭对于我国老年人来说,不仅是日常生活的场所,而且是精神蔚籍的主要源泉,这一点也是社会养老所难以替代的。

从城市老人来看,尽管他们有退休金作保障,但仍把家庭当作生活的支柱。

这说明,中国家庭养老有深厚的文化基础,这为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逐步创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这种现实与传统使得我国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仅应注意低起点,而且必须继续鼓励家庭养老保险方式。

虽然开征社会保障税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但只要正确看待这些问题,积极去寻求解决的方案,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就能够将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希望通过一代代人的努力,一步步的完善,中国的人民都能够受益于社会保障,安居乐业,快乐幸福的生活。

参考文献:

1、李明: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2、 王凤宇.《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

3、王晓晶.《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研究》

4、郑秉文.《社会保障费改税为什么不适合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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