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49433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2.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8页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docx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

第四章养老保险法

老年生活的保障,一般来源于三个系统:

家庭代际关系网络、自我保障、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养老保险法概述

一.养老保险概念和形式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或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

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形式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的形式

1.退休

a退休是指职工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

b退休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给予退休者物质帮助和补偿,使其安度晚年的制度性规定。

c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制度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即:

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退休人员的管理及服务。

按照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等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情况可退休:

⑴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⑵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⑶经过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或工作年限满10年。

⑷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离休

a离休也叫离职休养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一定年龄后离职休养的制度。

b离休,是我国的一种特殊的退休形式,1978年正式作为一项制度建立。

c离休的对象主要是老干部,具体为新中国建立前,即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者,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者,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者;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干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共产党和坚持革命工作者(参加革命时间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

●1982年国务院规定的老干部的离休年龄为:

1)担任国家的部长、省长和相当职务者65周岁;

2)担任副部长、副省长和相当职务者60周岁;

3)担任正副司、局、厅和相当职务者60周岁;

4)其他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

5)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工作需要经任免机构批准者可适当推迟。

d国家对离休干部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为从优的原则,除工资照发外,还按一定条件和标准发给不同标准的生活补贴。

具体规定为: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此后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均不含8级以上的老干部)。

离休干部单列编制并由离休所在单位管理。

3.退职

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组织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补偿,进行休养。

(三)养老保险的特征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四)我国的养老保险的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

a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b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

c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d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

e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70%。

f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a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b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c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养老金。

它的主要特征是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补充,效益不好时少补充或不补充。

补充养老保险强调效益,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a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b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c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养老保险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1.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2.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免除了后顾之忧;

3.从社会心态来说,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

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缴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三.养老保险法

(一)养老保险法是调整养老保险当事人之间在养老保险的参加、享受、经办、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养老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养老保险的各方关系人之间在养老保险的参加、享受、经办、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基本养老保险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改革试点,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5年,在总结东北三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主要是就业人群,也就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也是就业人群,由于其收入不固定,根据制度安排,可以根据其收入状况和能力,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截止到2010年6月底,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超过2.4亿,其中城镇企业职工超过2.2亿人。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目前正在改革过程中,2008年2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在山西、上海等五个省市推行事业单位工作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的方向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建立单独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务院文件发布以前,已有一些事业单位给部分新聘用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关于公务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国家没有出台政策,还是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各方面对于公务员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分歧。

2005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除企业职工外,还有一些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个人,也按照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企业职工

a目前,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首先从企业开始,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来的。

b改革开放前,我国企业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由国家、企业负担退休养老费用。

c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建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资金筹集方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a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这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劳动关系等方面与传统的建立在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劳动者不一样,有的没有用人单位,有的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固定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劳动,有劳动收入,可以将他们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b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就业形式会越来越灵活,灵活就业人员会越来越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情况不同,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个人缴费,不能强制。

所以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关于事业单位职工

a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管理类的事业单位,有公益类的事业单位,还有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总的职工人数超过3000万。

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费用由国家或者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工龄长短计发。

b2008年2月,国务院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等五个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行,就是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类改革后保留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单独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模式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由单位和个人缴费,缴费水平、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全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管理,个人账户逐步做实。

目前这项改革正在进行中。

4.关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a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提出,中央多次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应当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同步进行,实行统一的制度。

b考虑到改革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研究中,但尚无具体的政策。

所以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基本养老保险有主要三种模式:

(一)第一种是现收现付制。

就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实行现收现付。

现收现付制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初模式,目前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仍然实行的是这种模式。

(二)第二种是积累制。

就是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

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智利、墨西哥、新加坡等少数国家。

(三)第三种是部分积累制。

就是实行现收现付和部分积累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部分积累。

这种模式兼有现收现付和积累模式的优点,走的是“中庸”之道。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有我国和意大利、瑞典以及一些中东欧国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1.我国从1995年提出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7年明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这种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体现社会互助共济。

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2.按照政策,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实行积累制,按照投资收益或者银行利息实现增值,但由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财政没有支付转轨成本,加上国企改革,大量职工下岗和提前退休,社会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期的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实际上个人账户资金被用于当期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个人账户是空账,只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利息。

为了实现统账结合制度的目的,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危机,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在部分省市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目前已有十多个省市开始做实个人账户。

到2010年,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超过1500亿元,估算的“空账”部分超过1.4万亿元。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共济的养老制度。

实行缴费制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的补贴也占一定比例。

如德国雇主和雇员缴费约占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70%,财政补贴占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近三分之一。

(二)此外,政府财政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

(三)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不高于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少数省市超过20%,如辽宁为21%;也有一些省市不到20%,如浙江省为16%。

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四)此外,国家和统筹地区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2009年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177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为1326亿元。

目前,我国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没有明确负担比例,每年根据地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出情况和做实个人账户的需要给予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险承担四项责任:

1.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补贴责任;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视同缴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制度转轨成本;

3.承担社会保险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4.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按照现行政策,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方统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缴费职工对退休人员抚养比不一样,各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不一样。

●有的地方以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辽宁、吉林、河南、浙江等多数省、市;有的地方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如北京、天津、深圳等部分省、市。

●各地缴费比例相差比较大,如深圳就业人口多,退休人员少,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0%;浙江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全部工资总额的16%;辽宁由于是老工业基地,退休人员比较多,又做实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

●过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职工工资的增长,而各地缴费比例不一样,经济发达地区缴费比例低,经济欠发达地区缴费比例高,也影响了这些地区的竞争力。

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

1.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于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

目前,个人账户实际上是“空账”运行,每年按照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

据估算,个人“空账”部分累计超过1.4万亿元。

从2001年开始,在辽宁开始试点做实个人账户,到目前,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上海等十三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截止到2010年,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超过1500亿元。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a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b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c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人个人账户的部分;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a按照现行政策,城镇个体工资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人个人账户。

b实际上,为了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少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c虽然如此,按照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收入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仍然太高,缴费压力大,不利于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中来。

五.基本养老金构成

●《社会保险法》第15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金是参保人员退休后生活的主要保障,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从根本上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直接相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人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

由此,基本养老金就由两部分组成:

1.(统筹基金支付的)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反映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理念一-社会互济和个人责任相结合。

(一)关于社会统筹养老金

1.社会统筹养老金来自于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既体现社会互济,又与个人缴费挂钩,鼓励多缴多得,体现激励作用。

目前,社会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计算公式为:

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3.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职工60岁退休,缴费35年,统筹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35%。

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计算方式,只规定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因素,方便政策对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方式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为自己养老储蓄的资金,体现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责任。

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1.4岁,如果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如果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职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个人帐户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23.5%。

●《社会保险法》第14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在上个世纪80年代智利第一个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现收现付模式,就是通过在职人员缴费来赡养退休人员,实现养老责任的代际之间转移,在财务上实现养老资金的当期平衡。

现行现付模式可以实现高收人人群向低收人人群的再分配,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济作用和再分配功能。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西方国家工业化的进程,缓和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上个世纪70年代,工业化国家受人口老龄化和石油危机之困,经济增长放缓,社会保障对财政和经济的压力增大,引起对现收现付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批评,1981年智利率先对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全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拉美国家参照智利改革的经验,开始对本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引进个人账户,实行部分或者全部积累。

●1994年世界银行正式向各国推荐包括部分积累模式在内的三支柱方案,即第一支柱是现收现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由私人机构管理、强制性储蓄的个人账户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性养老储蓄。

到目前,大约20多个国家对现收现付制度进行了结构性的改革,实行部分或者全部积累。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作为退休后养老金的一部分,补充退休养老费用。

建立个人账户实际上是强制个人储蓄,体现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责任,主要目的是通过养老费用的部分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在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前,我国实行的是企业退休养老制度,为了配合经济改革的需要,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开始对企业退休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受当时正在兴起的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思想的影响,1995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我国明确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

●但是,这一制度刚建立就遇到亚洲金融危机,我国经济发展受到影响。

同时,国有企业大规模战略性改革重组,下岗和失业人员剧增,社会统筹养老基金收不抵支,为了确保当期养老金和失业金的发放,许多地方挪用应当记人个人账户的资金,形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从2001年开始,我国在部分省、市推行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到目前,全国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超过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