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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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doc

案例分析1

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

答:

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

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

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

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

品质条款:

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答:

不妥当。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

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

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

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

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

答:

(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

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

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

案例分析2

1.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

“10,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

卖方正待交货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

(1)如果你是卖方拟交付多少货量?

为什么?

答:

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2)如果你是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

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

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

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

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

请问:

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是否会造成拒付?

为什么?

答:

会,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

3.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

我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因为300万公吨超过溢短装的约定比率,外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多余的货物甚至是这整批货物都可以拒收。

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2000公吨,每公吨收USD280,FOB大连口岸。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致使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答:

不合理,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

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案例分析3

1.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斤,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

交货时,此种包装无货了,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物发出。

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

卖方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

你认为责任在谁?

应如何处理?

答:

责任在卖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包装方式装箱或包装。

卖方违法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向买方道歉并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

2.菲律宾某公司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某品牌自行车1000辆,并要求我方改用菲商指定商标,且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

请问:

我方是否可以接受?

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

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

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工100筐。

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50筐每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请问:

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答:

构成违约。

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安装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上述交易中,我方改变了每箱内的数量,属于违约。

第七-十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

一、填空题

1、我国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主要有: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4)装运港检验质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2、______________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

3、《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

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

《公约》将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

4、进出口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5、不可抗力是______________条款。

6、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7、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的方式有___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___式和式。

8、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

9、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四种。

10、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11、合同中制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仲裁费用等。

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性出发,将违约分为______________违约和______________违约 

1.①出口国家检验。

出口国家检验,又分货物产地、工厂检验;出口装运港(地)检验两个。

  ②进口国家检验,又分目的港检验和用户所在地检验。

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质量”;  ③出口国家初检进口国家复检。

2.检验证书

3.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4.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5.免责

6.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

7.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

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9.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

10.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五、案例分析

1、2009年夏,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

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任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

提示:

“太湖大米”——延迟交货;

“在某仓库存放的大米”——解除合同;

“中国大米”——必须按时交货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该任何处理?

提示:

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

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其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收货人只实际收到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提示:

(1)应向卖方索赔,属原装货物有缺陷;

(2)应向承运人索赔,应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如能举证属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4、有一份CIF合同,在卖方准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时,附近发生地震,存仓货物虽然尚好,但交通堵塞,码头不能正常作业,恰在此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便以不可抗力为理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遭到买方拒绝。

对此,你认为买方的做法对吗?

提示: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5、我国A商向英国B商出口一批丝绸制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协议,仲裁庭判A商胜诉,要求B商赔偿损失,B商不服,遂上诉法院。

问A商应如何处理?

为何?

仲裁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6、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

为什么?

可以,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7、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

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

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暴风雨属于不可抗力

请问: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8、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

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

向承运人

9、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

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10、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战争属于不可抗力

11、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

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

1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

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

不一样;可以,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13、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

“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

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

为什么?

可以;因为买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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