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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种类

Ø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了特定的名称分类

Ø有名合同¡ª¡ª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对这类合同的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Ø无名合同¡ª¡ª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未对这类合同的类型特别加以规定,也未赋予其特殊名称的合同

Ø区分意义:

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同时参照其分则或类似规定

Ø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取得利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分类

Ø有偿合同¡ª¡ª指当事人双方为从合同中取得利益而需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Ø无偿合同¡ª¡ª指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而不需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Ø区分意义:

合同法对于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主题要求和责任轻重都有不同

Ø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分类

Ø要式合同¡ª¡ª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方可成立的合同

Ø不要式合同¡ª¡ª指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Ø区分意义:

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一定形式的要式合同必须采用此形式才能生效

Ø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已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分类

Ø诺成合同¡ª¡ª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Ø实践合同¡ª¡ª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Ø区分意义:

在与判断合同成立的标准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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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张某和王某是好朋友。

张某结婚向王某借款3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同意,但王某回家向其妻子说明情况后,其妻子反对,所以王某无法将钱交付张某,但碍于情面又不好对张某说明,所以一再拖延。

后来,张某得知事情后十分生气,认为王某把合同当做儿戏,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p本案例中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是实践合同,只有在标的物交付时才能生效。

Ø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分类

Ø主合同¡ª¡ª指可独立存在而无需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Ø从合同¡ª¡ª又称附属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成立的合同,如保证合同

Ø区分意义:

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变更或消灭。

Ø

(2)两种特殊情况

p1)表见代理

§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p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责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

§除了以上情况,该代理行为有效

4.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定义: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其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p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n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n显失公平的合同

n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n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第六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Ø(4)质量

Ø标的物理化学成分、规格、性能、款式和感觉要素

Ø(5)价款或者报酬

Ø价款—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对价

Ø报酬—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对价

Ø(6)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Ø履行时间--履行合同的时间

Ø履行地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期义务的场所

Ø履行方式—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Ø(7)违约责任

Ø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

Ø(8)解决争议的方法

Ø①自行协商解决;

Ø②由第三人进行调解;

Ø③申请仲裁;

Ø④提起诉讼

p2、不安抗辩权

n在债务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终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n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p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p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p丧失商业信誉

p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p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注意事项:

n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n对方提供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n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p甲为一著名舞蹈表演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6万元。

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后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

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6万元劳务费。

p本案例中,乙方的行为就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p3.先履行抗辩权

u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u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u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u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u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七节违约责任

p甲、乙两家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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