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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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点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概念:

指把已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既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

条文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法律(法)

司法解释或国际条约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两高或国际组织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总则》

主席令公布

行政法规

(条例)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条例)

省、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州建筑条例》

人大常委会公布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

(规定、办法)

省、设区市政府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长或市长令

注意:

设区的市仅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法的效力等级:

(1)法的纵向效力等级:

①宪法至上;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有机关裁决)地方政府规章。

(3)法的横向效力:

同一机关制定

新的与旧的冲突

按新的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不按新的也不按特别的,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总结:

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

2.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两基一农)

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但有时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其他组织。

4.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

(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项目经理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

(3)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被代理人

1.代理制度

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

产生的代理,包括:

招标代理、采购代

理、诉讼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等。

又称为:

意定代理或

任意代理。

相对人

(2)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

(1)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代理(禁止转包且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3)建设工程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4.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5.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

(1)授权不明确(双方都有错):

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包括: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是视为代理有效。

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视为同意。

(3)代理人不履行责任:

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两者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

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

需事前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6.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2)行为人持有本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显示有本人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文件;

(3)本人有过失;

(4)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效果:

对本人有效,本人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4.建设工程无权制度

1.物权种类:

(1)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

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为核心)。

(2)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如: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如: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建设单位在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国有(城市市区土地)、

集体所有(一般农村或城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且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但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且土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以法律规定办理

3.地役权:

指为了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应采用书面合同订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变动:

地役权与不动产要同时转移一人。

4.物权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自登记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外1:

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地役权合同设立时生效,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2: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

可以不作所有权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

例外: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

自交付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无关。

一般情况下: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行为:

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

①悬挂物、搁置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

(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②建筑物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③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难以确定侵害人,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赔偿。

(3)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多了少了错了)

(4)无因管理:

无法律或受托义务而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没义务做,花费要出)

2.建设工程常见的债:

(1)施工合同债;

(2)买卖合同债: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3)侵权之债:

噪声、废水污染。

6.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

(1)概念:

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2)客体: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

(3)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专有性、地域性、其期限性。

2.知识产权的类型比较:

保护对象

保护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文字、建筑、作品、软件

自然人死后50年;

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专利权

发明创造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申请日

不予展期

商标权

服务、

商品商标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12+6月)

3.著作权中的三类作品:

种类

形式

著作权归属

单位作品

单位意志创作作品,如招标、投标文件。

单位

职务作品

(内部)

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如设计师与设计图纸

一般由作者享有(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特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委托作品

(外部)

接受单位委托创作作品,如勘察设计文件

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时推定为受托人

注意:

先处理外部关系,在处理内部关系。

7.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三保:

(债权)

(1)人保:

保证合同;

(2)物保: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

(3)钱保:

定金合同

注意: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

书面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

(2)保证方式:

①一般保证:

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②连带保证:

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约定不明,连带保证。

3.保证人的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不可作为保证人的:

(1)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可以)

4.保证责任:

(1)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

约定不明时,全部范围担保。

(2)保证期间: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各月内或按约定。

(3)保证期间还合同变更:

债务人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变更,保证继续有效;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5.建设工程中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

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保函属于保证;支票、汇票属于质押)。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保证书。

(3)工程款支付担保:

银行保函。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供偿还发包人预付款的担保。

6.抵押:

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抵押财产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注意:

1、2、3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不动产)的,登记为生效设立,其余(动产)为合同生效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不可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扣押、查封、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8.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人转让已登记抵押财产的,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4)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不得单独转让。

9.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实现顺序为:

(1)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

(2)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

10.质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1)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对象:

动产质押(动产)、权利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注意:

无房产证。

11.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所得优先受偿。

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维修等。

注意: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12.定金:

(1)定金合同:

实践合同(交付定金合同生效)

(2)定金罚则:

①交付定金方违约,没收定金;②收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

(3)定金限额:

①不超过合同金额20%;②超过部分无效,视为预付款。

8.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开工前,发包人应为建设工程办理;

(2)投保人:

发包人;

(3)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妻的建筑师、工程师等。

(4)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保险期限:

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间接接受工程。

①以先发生为准;②保险期限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保险期限:

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间接接受工程。

①以先发生为准;②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3各月,但对旧机械设备不负考核期和维修期不承担保险责任。

3.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1)鼓励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法定非强制性,属于商业保险)。

(2)施工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法定强制险,属于社会保险)。

 

九.建设工程税收制度(2018新增)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

判定标准

居民

企业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

企业

(1)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

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收入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它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

4.企业所得税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

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5.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境内境外都要交)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境内交)

6.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利、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

7.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3%~45%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5%~35%

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0%(减征30%)

稿酬所得

20%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8.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1)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或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等;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它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它经国务院财长部门批准减税的。

9.纳税扣缴和申报,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

10.企业的增值税的规定: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般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和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收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销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①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

(4)税率

17%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

11%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生活必备的等

6%

销售服务(除以上服务)、无形资产

0

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11.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1)纳税人:

在我国领域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排放应税污染物;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弃物的。

(3)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数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4)应纳税额:

分别用当量数、排放量、分贝数乘以税率。

(5)税收的减免: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

13.教育附加税;

14.城镇土地使用税;

15.房产税;

16.车船税;

17.印花税。

十.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种类及特征:

民事责任

(民--民)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排出妨碍;消除危险;财产返还;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官-民)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降低、撤销、吊销资质等。

行政处分(官-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出

刑事责任(国家~犯罪)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违规操作死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条件不符合死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质量问题倒塌)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政府审批,包括两种形式: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反映的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3.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不适用

建筑法

抢先救灾工程

不适用建筑法,开工自然不需要经过政府机关审批

临时建筑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适用建筑法,但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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