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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语法学课件

现代汉语语法学

主要参考书:

《中国语法学史》,龚千炎,语文出版社。

《语法理论纲要》,范晓张豫峰等,上海译文出版社。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陆俭明,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现代汉语语法学简史

第一节中国语法学的创立——《马氏文通》1898年

一.作者简介:

马建忠

二.主要内容:

字类系统和句法成分系统

三.对《马氏文通》的评价:

第二节.第一部完备的白话文语法著作——《新著国语文法》1924年

一.作者简介:

黎锦熙

二.主要内容:

句本位观念下的词类系统;句法分析——图解法

三.对《新著国语文法》的评价:

第三节文法革新时期(1938-1949)

一.文法革新讨论的背景

二.文法革新的宣言——王力和《中国文法学初探》

三.陈望道和方光焘

四.文法革新讨论的主要问题:

1.一线制和双轴制

2.划分词类的标准

3.文言语法和白话语法问题

4.语法研究的对象问题

五.文法革新时期的最高成就

1.吕叔湘和《中国文法要略》

2.王力和《中国现代语法》

3.高名凯和《汉语语法论》

第四节.语法研究的繁荣时期(1949-1966)

一.建国初期的繁荣和《语法修辞讲话》

1.研究背景

2.《语法修辞讲话》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

二.结构主义语法的初次成功运用

1.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

(1)主要内容

(2)评价

2.赵元任《北京口语语法》

三.词类问题的讨论

四.主宾语问题的讨论

五.《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

第五节开拓和深入时期(1978-)

一.研究概况

二.吕叔湘的《汉语语法分析问题》

三.朱德熙

1《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2《语法讲义》和《语法答问》

三.一些有影响的中青年语法学者

1陆剑明范晓李临定邢福义范继淹龚千炎刘月华孟琮史有为吴为章

廖秋忠鲁川邵敬敏邹韶华马庆株王维贤

2沈家煊袁毓林石毓智周国光郭锐沈阳刘丹青方梅张伯江

张旺熹齐沪扬周小兵崔希亮张国宪

 

第二章语法学流派

第一节传统语法

传统语法是经过两千来年的时间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

传统语法以词为基本单位,包括形态学和句法学两个部分。

形态学研究词的结构、形式和类别;句法学研究句子中词的排列和词与词之间的句法关系。

传统语法的历史渊源和研究目的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

⑴它的研究对象是书面语的语法,忽视口语语法;⑵重意义轻形式,划分句子成分和词类都是依据意义标准;⑶严格区分词汇现象和语法现象,重视形态变化的分析和研究;⑷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分析,从词的构造、变格变位、句子成分、句子类型等方面分析语法现象;⑸把历史典籍著作看作语法规范,忽略当前的语言事实,所以是规范的(prescriptive)而不是描写的(descriptive);⑹与逻辑的关系非常紧密。

从古希腊时代起,语法和逻辑就形影不离。

传统语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的一些基本概念,比如句子分类、词类、句子成分分析等现在依然使用着,而且传统语法迄今为止仍然是教学语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结构主义语法

结构语法也称结构主义语法,其理论来源是索绪尔的理论。

索绪尔的语言学理论在方法论上具有极大的意义,使语言研究由传统的孤立的原子式研究走向现代的系统的研究。

索绪尔认为:

语言作为符号系统是由有各种关系的成分构成的,这种关系综合起来可分成两种:

一是组合关系,二是聚合关系。

每个语言成分的性质不能孤立地确定,而只能在组合或聚合关系中确定。

对此,索绪尔曾举例说明:

我们认为每天晚上8:

25从日内瓦开往巴黎的快车总是同一列车,尽管列车的机车、车厢、乘客和乘务员可能不同,其原因在于,我们关心的不是它的特殊实质,而是它的普遍形式,这种形式是由它与其他列车的关系确定的。

即使它晚点了20分,但只要它与7:

25分和9:

25分的列车的差异存在,它就仍然是8:

25分的列车。

结构主义语法又是一个含义广泛的名称。

内部还分为不同的学派,但从主体思想来看有共同性,他们都继承并发展了结构主义的奠基人索绪尔(Ferdinanddesaussure)语言理论的基本精神,所以通称为结构主义学派。

他们的共同特征是:

⑴强调研究语言的结构、研究语言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⑵强调“语言是形式而不是实体”,坚持从形式出发研究语法;⑶强调纯断代的描写语法;⑷十分讲究分析语法的方法和步骤;⑸重视口语的研究。

结构主义的三个分支学派及其代表人物:

1.布拉格学派(布拉格功能学派)

代表人物是俄国的特鲁别茨科依、雅克布森和丹麦的马泰休斯。

布拉格学派重视语言与社会的关系,认为不能将语言形式与超语言的因素完全割裂开来,因此主张从功能入手进行语言研究。

布拉格学派创立的音位学理论,把社会因素对语音的影响考虑在内。

在语法研究中布拉格学派认为语法研究的基本单位是形位(语法特征),形位之间是对立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会“中和”。

形位间的对应可以通过偶项特征的强弱不对称性表现出来,语法意义也可以通过语言符号的不对称性进行考察。

在句子分析方面,将句子分成“主位”和“述位”两部分,前者是“表达的出发点”,后者是“表述核心”。

另外布拉格学派强调对功能语体进行研究。

布拉格学派的主张为后来各种功能主义语法起到了开导的作用。

2.哥本哈根学派

代表人是丹麦的叶姆斯列夫、布龙达尔和乌尔达尔。

哥本哈根学派进一步发展了索绪尔的语言符号的学说,将语言的“内容”和“表现”两个层面都区分出“形式”和“实体”两个方面,认为前者是语言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后者是外在的东西;认为语言的研究对象是语言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种观点决定了该派语法研究的特点:

首先,在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方面,该派特别强调组合关系,认为它是成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体现。

其次,该理论强调理论独立于经验,所以在分析语言时,采用演绎法。

哥本哈根学派的主张比较抽象难懂,但很精密,对后来的形式语法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3.美国描写学派

美国的结构主义是从描写美洲印第安语开始的,它的全盛阶段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前一段(30年代)以布龙菲尔德(LeonardBloomfield)为代表,是该语法的理论建构时期,形成了该派独特的理论和方法;后一段(50年代)以哈里斯(ZelligS.Harris)和霍凯特(CharlesF.Hockett)为代表,是结构语法的成熟期。

此学派规定了语法分析的任务是确定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具体做法是从话语切分开始,再把切分出来的单位进行归类,分析过程中主要采取分布原则。

美国描写学派的语法分析体系包括三个层次——音系学、形态学、句法学。

音系学研究语言的声音系统;形态学研究语素与语素的组合;句法学研究语素构成词、短语、句子、话语等较大单位的组合方式。

美国结构语法分析时主要采用分布分析法、替换分析法、扩展分析法以及直接成分分析法。

前两种方法体现聚合关系的思想,后两种方法体现组合关系的思想。

描写语法后期,哈里斯还提出变换分析法,动态地考察句式之间的关系。

美国描写学派最大的贡献是制订出一套详尽的对语言结构作形式分析的程序和描写的方法,影响深远,已广为继承和发展。

描写语法也有自身的弱点:

它强调形式而忽视语义,重口语而轻书面语,因此有些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比如对某些歧义结构的分析无能为力。

这些不足孕育了新的语法理论。

第三节生成语法

乔姆斯基(NoamChomsky)建立了转换生成语法。

在他的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一系列的语法理论,如生成语义学、格语法、关系语法、对弧语法、蒙塔古语法、“词汇-功能”语法和广义短语结构语法等等。

这些语法理论由于都和转换生成语法有关,所以一般都把它们归入转换生成语法,统称为“生成语法”或“形式语法”。

这里只介绍转换生成语法(GenerativeTransformationalGrammar)

转换生成语法迄今已有四十年的历史,其语法理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7-1965)是古典理论时期,《句法结构》是这一时期理论的标志。

此时的语法模式包括三个部分:

短语结构、转换结构和形态音位。

每个部分都是一个规则集。

短语部分是基础部分的规则,主要是短语结构的重写规则,运用这些规则生成核心句。

转换规则旨在通过转换把核心句变为转换体并重新安排终端语符链次序。

形态音位规则旨在使生成的句子获得语音形式。

第二阶段(1965-1972)是标准理论时期,以《句法理论的若干问题》为代表。

这一阶段的主要变化是把语义纳入语法框架,语法体系包括句法、语义和语音三部分。

在这一体系中,句法部分包括基础部分和转换部分的规则,二者分别生成句子的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语义和语音部分则分别对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作出解释。

句法的基础部分包括范畴和词库两部分,基础部分是一系列重写规则,词库部分包括语言中的全部词条(每个词条都由一定的句法特征、语义特征和语音特征组成)。

第三阶段(1972-1977)是扩充式标准理论时期,这一阶段承认表层结构也有一定的解释作用。

1977年乔姆斯基吸收了语迹理论(tracetheory),并把语义解释全部放到了表层。

这时期的语义规则有两套。

第一套把表层结构变成逻辑式,再经由第二套和其他认知系统的共同作用得到句子的全部语义表达。

第四阶段(1979—1990)是管辖约束理论时期(简称GB理论),这时期的理论包括规则系统和原则系统两部分。

规则系统在修正的扩展的标准理论模式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调整:

首先,取消“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代之以“D结构”和“S结构”,S结构容纳了以往表层结构没有的t和PRO这类空范畴;其次,基础部分的短语结构规则改为X价(Xbar)理论,它是层次性更强的重写规则;再次,转换部分只有一条α移位规则,代替以往众多的转换规则。

原则系统包括题元理论(θ-theory)、格理论(Casetheory)、约束理论(Bindingtheory)、界限理论(Boundingtheory)、控制理论(Controltheory)、管辖理论(Governmenttheory)等六个部分。

它以更概括的形式探索普遍语法的规律。

第五阶段(90年代以来)最简方案或优选论(optimalitytheory,简称OT理论)

奠基作是Prince&Smolensky合著的《优选论:

生成语法中的限制互动》(1993),1999年,Kager又推出了一部非常有影响综述性著作《优选论》。

优选论认为:

人类语法的可能范围是受到限制的,语法的表层形式(输出)是各种竞争性限制之间的相互冲突得以解决的结果。

语法的输出过程是一个优选过程,最低限度地违反限制的形式为最优形式。

转换生成语法是在同结构主义的决裂和对立中诞生的,这种对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主义只描写语言现象,是“发现程序”,转换生成语法制订规则,进行说明,是“评价程序”;

(2)结构语法侧重研究句子的分析,从句子到短语再到语素进行层层的解析和分类,转换生成语法侧重研究句子的生成,试图以有限的规则和原则系统生成无限的句子;(3)结构语法主要采用归纳法,转换生成语法主要采用形式化和演绎法。

转换生成语法为语言研究重新定位,认为理论应该走在事实的前面,应该具有预测和解释的能力;它开创了形式化和演绎法的研究思路,使其自身的影响远远超出语言学,而扩展到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等领域。

但是,该理论重演绎轻归纳,重理论轻事实,因此不断有反例推翻已制订的原则,于是乔姆斯基被迫不断地修改原来的规则和原则系统乃至于整个语法模式。

直到现在,转换生成语法仍处在变动之中。

尽管如此,支持和反对的人都从该语法那里受到启发。

第四节格语法

语法的创始者和代表人是美国语言学家菲尔墨(Fillmore),不过我们这里所说的“格语法”并不完全等同于Fillmore的格语法,而是融进了我国一些学者(鲁川林杏光1989、袁毓林1998等)研究汉语格关系时所取得的一些成果。

“格”实际上指的是与句子的核心谓词有关系的各体词性成分在谓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中所扮演的语义角色。

按Fillmore的观点,句子描述的是场景(scene),场景中的各参与者承担格角色。

但各格角色在语法结构中的地位并不相同,有的经常成为句子的核心成分(主语、宾语),可称之为核心格或基本格,有的则成为句子的外围成分(状语),可称之为非核心格或外围格。

核心格又可分为主体格、客体格。

什么样的格角色能成为句子的核心成分不是随意的,它要受到格角色与动作行为的语义关系的制约,比如动作的施事和动事最容易分别作句子的主语和宾语。

另外,格角色要通过透视域(perspective句子所描述的场景中受到注意的那部分,进入透视域的场景参与者成为句子的核心成分,如主语、宾语)的选择,进入透视域后才能成为核心成分,一般来说,对一个动作行为而言,施事或动事在心理上是最容易受到注意的语义角色。

一般来说,主体格充任主语、客体格充任宾语,外围格充任状语所形成的句法结构往往是默认(default)的常规配位结构,在有形态变化的语言中,不同格角色如果不在默认结构中充当句法成分往往要通过形式标记来完成,如英语中用“by”把施事移到状语的位置上,用被动态“bedone”把受事移到主语的位置上。

但是,汉语的情况没有那么简单。

从表面上来看,汉语中的客体格可以不加形式标记而充当主语,外围格也可以不加形式标记而充当宾语。

但从内在结构关系上看,客体格充当主语并不象主体格充当主语那么自由,外围格充当宾语对动词的及物性和动作性要求极高,而且外围格充当宾语这种格式的类推性没有客体格充当宾语格式的类推性那么强。

这说明汉语格角色在句法成分的配位中也存在常规配位和非常规配位之分。

第五节配价语法(参见本书第四篇第三章)

一.配价语法(valencegrammar)理论起源于国外,其理论源头可追溯至法国语言学家特斯尼耶尔(L.Tesnière)1934年创立的从属关系语法(dependencygrammar)。

配价语法以句法结构种的动词为中心,研究受动词支配的其它句法成分,尤其事名词性成分与动词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一是每个具体的动词可支配多少价语;二是价语与句法成分的对应关系。

按配价语法的观点,动词可支配的成分由名词词组和副词词组,它们可称为动词的“元”,名词词组形成的是行动元(actant),副词词组形成的是状态元(circonstants)。

状态元可能是无限的,但行动元最多是三个,即主语、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行动元的数目也就是动词价语的数目,即一个动词能支配几个行动元,它就是几价动词(参见郑定欧),如果它不能支配任何一个行动元,那它就是零价动词①。

在上述讨论种我们可以看到价语的确定不仅依据与动词的关系,更要依据句法成分的性质,即价语是与句法成分的主语、宾语相对应的。

配价语法理论从出现到现在,在世界语言学界得到了长足发展,尤其在使用狭义形态丰富的语言的国家,如法国、德国、俄罗斯、芬兰、捷克等国家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②。

研究的范围由动词的配价扩大到形容词和名词的配价问题,而且在语法教学和自然语言处理方面也去的了丰硕的成果。

二.配价语法理论在80年代被引入汉语语法学界,马上旧引起了我国语法学者的兴趣,时至今日,发表了大量关于配价方面的论文,关于汉语语法学界对配价问题的研究,我们主要说明两点,而这两个方面又是互相联系的。

1.汉语的配价语法研究并不像法国和德国等国家的配价语法那样侧重于配价词典的编写和教学上的应用,而更偏重于对配价规则作出推导,同时,对一些句法现象从配价理论方面作出解释。

比如配价指数的推导规则、动词的“价”分类系统研究、配价成分本身的分类(如施事、受事、与事等)以及某些句法结构的配价问题等等。

这种情况一方面与汉语自身的特点(缺少狭义上的形态变化)有关,使配价成分的语义类别无法与其在句法结构上的位置直接挂钩,如施事对应于主语,受事对应于直接宾语,另一方面也与汉语语法的配价研究不知不觉种吸取了现代语言学中与配价语法有许多相通之处的其它语法理论,如题元理论(ThematicTheory或θ—Theory)有关。

2.“题元”在生成语法理论中指的是各种语义角色(如施事、受事、方位、来源、目标等)的总称③。

每一种语义角色就是一个题元。

根据题元准则(ThematicCriterion),每个主目(我们可以理解为主语和宾语这样的主要句法位置)只分派一个题元角色,每个题元角色页只能由一个主目充当。

“题元”往往指通过对具体语义内容的概括而得出的更为抽象的概念,所以,有很多语法学者更愿意借用逻辑术语“论元”(argument)来表示。

由于“题元”更容易让人想到形式语法,我国学者似乎对“论元”这个术语更感兴趣、也更熟悉,所以,下文我们一律采用“论元”这一说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论元理论与配价理论是从不同的对象语言种发展出来的语法理论,但在客观上,前者却发展并完善了配价语法。

仅就汉语配价语法研究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表现:

(一)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种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配价的性质问题,即价语是语义的还是句法的,抑或是句法——语义的。

因为配价语法产生于发育这样狭义形态丰富的对象语言,在这样的语言种语义角色被指派(assignment)到哪个句法位置往往是简单明了的,所以,也就不存在上述争论的问题。

但在英语、汉语这样狭义形态变化不丰富或者缺少狭义形态变化的语言中,配价成分的性质就有了争议性。

按徐烈炯和沈阳(2000),论元应该是句法和语义的“接口“成分,因为论元既不是纯粹的句法成分概念,也不是纯粹的语义成分概念,而是“在句法概念中加进了语义内容”,或者“把语义概念推向了语法化”④。

从语言的实际运用情况看,并非所有的语言都可以把施事、受事等语义概念与主语、宾语等句法概念对等起来,同时,语义概念又不可能不与句法概念发生关联性,所以,论元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配价成分的性质问题。

(二)与上一个问题相关联,论元理论也解释了语义角色如何转化为句法成分的问题。

按照论元理论,语义角色与句法成分的匹配是通过投射(projection)、透视域(perspective)等原则回方法来实现的。

比如,一般地说,一个动词的语义往往能激活(activate)一个场景(sense),这个场景钟包括动作行为本身、事件的过程以及动作行为的参与者及相关联的时间、处所、感受等场景是可以结构化的,包括框架(frame)和填项(slot-holder)两个部分⑤。

框架实现为句法结构,填项则表现为与动词相联系的从属成分。

再从属成分钟有配角成分(也称行动元)和说明成分(即状态元),什么样的填项能成为行动元并不是任意的,只有那些与动作行为密切相关的语义角色(如施事、受事、与事等)才能再场景中被凸现,从而进入透视域,成为句子的主语和宾语。

再比如,论元理论认为,句法结构式是词项的语义特征的投射,比如动词give的语义特征要求有两个名词性补足语,这样的语义特征投射到由give构成的句法结构中就使该句法结构具有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两个补足语。

因此,论元理论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解释配价的实现问题,另一方面也解释了一个动词到底可以支配多少名词,也就是“价语”的数量问题。

三.下面讨论两个问题:

1.配价的性质

对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讨论。

归纳起来无外乎有三种意见:

一是配价属于语义范畴;二是配价属于语法范畴;三是配价属于句法——语义范畴,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解释。

这倒不是把配价语法看作句法——语义范畴可以左右逢源,而是这样处理更符合语言及心理实际。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我们应该在语法研究的大框架内来研究动词与其支配的名词性成分之间的关系问题,尽管配价成分的能否出现或出现多少更主要地取决于动词自身的语义特征,但研究配价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解释句法结构的,这就决定了配价成分的语法属性;

(二)然而,配价又是有相当的语义基础的,因为一个动词到底能支配什么样的论元,甚至多少个论元是和动词的语义特征密切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我们也承认配价研究较多关心名词与动词的语义关系。

而关键的是:

我们认为任何语法结构的形成都有着深厚的语义基础,由动词与其所支配的配价成分构成的结构当然也不例外;(三)就配价研究的实际操作程序来看,一般我们会首先考察动词的语义特征(建立在词汇意义基础上而概括出来的类意义),如“索取”类动词、交互类动词或附着动词等等,然后找出不同类别动词及其次类对配价(相关的语义成分)或句法结构的选择。

这种操作步骤归根结底是为了解释动词的语义特征及动词对语义角色的选择怎样制约着它们的句法配置及句法格局的形成。

反过来,在一些研究者那里,配价的确定也是和句法成分相联系的,比如范晓(1991)指出:

“动词的价分类,是属于语义平面的”,但他同时又认为:

“替动词定价还得形式上去辨别,这就要寻找动元在句法结构中的表现形式。

”“一个动词属于那个‘价’类,决定于该动词组成动核结构时必须共现的强制性语义成分的数目,即决定于动元的数目。

”这里的“动词组成动核结构时必须共现的强制性语义成分”在句法结构里更主要指的是主语核宾语(包括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

所以,配价既不是纯语义的,也不是纯句法的,而是从动词的语义特征及与之相关的动词与其支配的论元之间的语义关系出发而探讨句法结构形成机制的句法——语义问题。

了解配价的性质非常重要,这直接涉及到配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也可以说,对配价性质的认识是确定配价的方法的前提。

2.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

对一个动词来说,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不同,价语的数目可能也就不同。

(一)根据句法语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

动词与其所支配的名词之间的语义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这种复杂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名词的语义角色是相当多的,孟琮等(1987)所列名词性宾语的语义类型就有14类(参见前文有关介绍);二是动词对名词的语义选择和句法选择在很多情况下不一致,比如动词所支配的各种语义角色不一定能在句法结构中共现,即使共现的话,它们与动词联系的亲疏程度也不同,有的可做主宾语,有的只能在介词的引导下做状语,或者话题化为话题,另外,同样的语义角色在句法结构中出现的位置又有可能不同。

如果把介词所引导的名词性成分也同主宾语位置上的名词一样都看作配价成分的话,那么一个动词的价的数目不仅很多,更关键的是由于它们在句法结构中的地位与层次不同,因此,都冠以价的名目对句法结构的解释与说明没有多大的帮助。

即使我们用必用论元和可用论元⑥来区分论元的层次,并把必用论元看作是动词的配价,那么,必用论元和可用论元怎样来区分呢?

另外,这样的做法会把高频动词和低频动词所形成的不同的句法结构的特征混淆在一起(见下文有关解释)。

根据特斯尼耶尔,动词可支配的成分分为行动元和状态元,从理论上讲,状态元可能是无限的,而行动元最多不超过三个,即主语、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

其实,对已经实现了的句法结构来说,主语和宾语往往与特定的语义角色是相对应的,但就动词与其支配成分相互整合而形成句法结构这一句子生成过程来说,主宾语与语义角色是不对应的,再加上状态元在理论上可能是无限的,所以,用可与动词构成支配关系的语义角色来确定价语的数目是不可靠的。

为此,我们一方面采用特斯尼耶尔的方法,即在主语和宾语的位置上确定价语的数目,另一方面又不同于特斯尼耶尔的方法,即不是按主语和宾语之和的数目来确定,而是按可出现在主语(不是话题)和宾语(包括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位置上的语义角色的数目来确定。

一些高频动词可支配的语义角色不仅多,而且不同的语义角色还可以在不同的句子中出现在主语和宾语的位置上,如“吃”可以形成“我吃饭”(施事、受事)、“吃食堂”(处所)、“吃大碗”(工具)、“吃包伙”(方式),那么,“吃”就是五价动词。

“刷”可以形成“刷灰”(受事)、“刷刷子”(工具)、“刷油漆”(材料)、“刷左边”(处所)等,再加上施事成分也是五价动词。

而低频动词可支配的语义角色较少,当然它们的价语数量也就少,如“选”,可形成“选演员/三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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