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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章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节医药机构的管理

案例2怎样才能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案例介绍

北京市某药店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零售服务,但是,该药店负责人不知道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案例分析

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买药,其花费的药费才会给予报销;否则,就不能报销。

因此,药店只有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才能够扩大服务对象,才能为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人员提供服务。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具有以下资格与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1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5条规定,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6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所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7条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案例5医生是否应该受到处罚?

案例介绍

王磊,某公司职工。

2004年8月,王磊因患肺炎在定点医院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5824元。

出院后,王磊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现,王磊的主治医生有“搭车”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和重复检查的问题。

医生违规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医生违规,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本案中,针对医生的违规地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应该予以追回或罚款;对于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根据情况取消医生的处主权或者建议医疗机构对其给予在3年内不得晋级、晋职的处分。

为了搞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在医院、患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医疗管理机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了保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利,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做出处理。

建立参保人员对医院的制约机制,参保人员应当对自己接受治疗的情况和费用发生情况具有知情权。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院必须提供住院费的日清单,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参保人员出院时,医院应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明细单,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才能成为出院结算的凭证。

案例6药店是否应该受到处罚?

案例介绍

2005年7月,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检查某医药公司服务质量的过程中,发现某药店医保专柜出售给参保职工的药品中,有日常生活用品,如海飞丝洗发液、佳洁士牙膏和日用品“全无敌”等。

这家医保定点药店严重违反了该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违背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店签订的相关协议。

该药店是否应该受到处罚?

案例分析

该药店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定点药店销售日常生活用品,已经超出了其业务经营范围,给职工违规制造了可乘之机。

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做出相关的处罚;同时,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已经生效的定点药店合同,并按有关违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罚;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该降低该药店的信用评级。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规定,个人账户用于小额、零用医疗费、门诊医疗费支出,起付线以上的花费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例如,北京市、上海市起付线以上的门诊费用也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报销。

参保职工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钱购买日常消费用品,是为了尽快用完个人账户上的钱,进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消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就可以报销大部分医疗费。

这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对于参保职工用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日用品的行为,有违医疗保险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案例7病人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医疗消费的明细账?

案例介绍

周复生,患高血压。

2004年9月,周复生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了10天,出院结账时,费用高达50000多元。

周复生一听,顿时傻眼了。

周复生要求医院提交自己住院花费的明细账,医院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周复生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其医疗消费的明细账?

案例分析

周复生可以要求医院提交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明细账。

周复生要求医院提供其医疗消费的明细账,实际上涉及了参保职工对自己的住院医疗费用是否具有知情权的问题。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住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周复生要求医院提供其住院期间明细账的做法合理、合法。

案例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提供患者消费的明细账?

案例介绍

李火,北京某企业职工。

2004年9月,李火因患肺病住院治疗。

李火住院10天,共花费医药费20万元。

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知道情况后,要求医院提供患者消费的明细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可以要求医院提供患者消费的明细账?

案例分析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医院提供患者消费的明细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医疗消费的主要付费方,其有权知道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消费的情况。

对此,国家也有相关的政策、法规。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本案以下简称《办法》)第14条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根据《办法》第15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根据《办法》第16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搞好医疗保险改革工作,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对此,医疗机构应该及时准确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诊、检查、治疗等各种与参保人员病情相关的详细资料。

参保人员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了解参保人员患病后的检查、用药治疗情况,对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只有如此,才能形成医院、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三方相互了解、相互明确、相互制约的科学管理体制,达到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目的。

案例10药品的价格是否需要政府调控?

案例介绍

李梅,某企业下岗职工,48岁。

2004年3月,李梅感到身体不适却未到医院就医,因为她担心药贵,看不起病。

2004年4月,李梅因疾病未及时治疗死在家中。

药品的价格是否需要政府调控?

案例分析

我国药品的价格亟待政府调控。

药价虚高,使百胜不敢看病,直至酿成小病拖成大病或者死亡的问题。

有些药品出厂后,经过过多的流通环节到消费者手中,其价格已经增加了10倍左右。

药品行业的垄断暴利,药品流通领域的过多环节,使百姓深受其害。

从2000年开始到2006年9月,政府下达了19次药品调价令。

据初步统计,降价药品共涉及1000多种化学药品和300多种中成药,降幅最大者达90%左右。

但是,降价令颁发后,老百姓并没有从一轮又一轮的药价下调中得到实惠,其主要原因是,降价令发布后,降价药品很快就会在市场上销声匿迹。

某省一位物价检查员说,每次药品降价后,都会有一些药品从消费者的视野里消失的药品大同小异,但是药价却虚高。

据一位从事药品审核的资深专家介绍,我国每年有一万多个新药品上市,这样惊人的速度令外国专家刮目相看。

换剂量、换包装是制药企业制造所谓新药的法宝。

这些制药企业的做法是,在原药品的基础上,添加或者减少一些配方,经过药师的简单实验,就可以改头换面地上市了。

例如,将10粒装改为5粒装;将注射剂改成片剂、胶囊、干混悬剂;将片剂改为胶囊、分散剂等等。

药价虚高背后,是制药企业的垄断利润,是盘根错节的利益链,不打破这个利益链条,很难从根本上降低药价。

本案再一次提醒政府,亟待建立药品定价机制,调控药品的价格,使百姓有病买得起药、吃得起药。

对此,国家应该组建由药学专家、经济学家、临床专家等人员为核心的药品定价中心,对我国市场流通的药品价格进行核定,针对药品的具体价格给出一个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的建议,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主要药品的宏观调控力度,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构建合理的药合流通体系,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和消费者利益共同的,统一、权威的药品监管机制,这也是关系民生的大问题。

第二节医疗保险管理

案例12外派职工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介绍

刘德明,某国企业职工。

2000年6月,刘德明被外派到美国洛杉矶工作3年,并取得美国国籍。

2002年3月,刘德明回国治病,到原工作单位要求报销医药费。

刘德明认为,单位外派工作时间未满,自己仍然属于原企业职工,应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则认为,刘德明已经取得美国国籍,不属于中国公民,不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范围内。

外派职工取得当地居民身份后,是否可以获得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案例分析

刘德明不能获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根据2001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该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是本国公民的。

我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就不再属于我国公民,就不再获得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本案中,刘德明已经取得美国国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对于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将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退还。

刘德明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相关的医药费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

案例15外地办事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手续?

案例介绍

某物资总公司常驻上海,共有员工300人。

总公司要给外地办事处员工200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事宜,就到总公司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商讨办理社会医疗保险事宜。

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答复说,总公司职工可以在本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办事处员工不能参加,应该在外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外地办事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呢?

案例分析

驻外机构员工应该在当地办理参加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部分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各用人单位应该在其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如有成建制的、外设办事机构的单位,其外设办事机构不能在隶属机构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应在其驻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本案中,上海某物资机构的驻外办事处员工不应该在总公司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应该在其驻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劳动者工作地与单位分属不同城市、不同地区的问题。

这使一些企业为了钻制度设计的空子,将有病的、有较高医疗消费需求的职工,调动到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较高的地区。

例如,总公司在北京的企业,将外地大病职工调动到北京,使其享受北京市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针对医疗保险属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的情形,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践提供政策指导。

第三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案例18个人可以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吗?

案例介绍

张小强,某企业工人。

张小强认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前,自己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要求个人缴费不合理。

个人可以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吗?

案例分析

张小强必须缴纳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部分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需求的变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也是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同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别所在。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实施的,制度覆盖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本案中,张小强不想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想法是错误的。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制度,可以扩大医疗保险的筹集渠道,可以增强职工自我保障和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

可以减轻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

在企业承担负担过重、个人储蓄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个人适当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是应该的,也是可以承受的。

案例20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被冻结,合理吗?

案例介绍

李振,在浙江省杭州市某企业工作3年,2004年2月辞职,准备考研究生。

2004年7月,她感到身体不适,就到杭州市中医院就医。

在交费的时候,医生告知李振不能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钱。

李振不明白,我工作的时候缴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钱,现在为什么不能用?

医生告诉李振,她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已经被冻结。

李振当时辞职准备考研究生,根本就没有想到医疗保险这么麻烦。

难道一个人生病还要计算日子吗?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被冻结合理吗?

案例分析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与省级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参保者在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之后,才被视为中断参保。

本案中,李振在其辞职准备考研究生期间,中断了医疗保险的缴纳,按照上述规定,她在中断参保期间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

李振是从2004年2月起辞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已经连续中继缴费3个月。

从2004年6月起,李振就应被视为中断参保。

2004年7月,李振去看病,就不能使用个人账户上的钱了。

这种冻结个人医疗账户的做法显然有些偏频。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存的钱,是职工有工作时缴费的积累,其原则上应该在工作时花完,但是,由于个人在工作时不曾生病,自然不会花个人医疗账户的钱。

职工失业后,本来已经没有收入,又不能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其结果只能是加重失业人员的生活贫困化。

职工个人账户里的钱,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如果在个人缴费时封存,就会促使个人在没病的时候也要集中、突击花钱;因为一旦个人没工作、不缴费,就不能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钱。

如果大多数参保人员都有这样的想法,就会一起尽快花掉个人账户上的钱,就会出现个人到药店购买生活用品的现象。

制度设计是一把双剑,既需要考虑到制度的积极效应,也需要考虑到制度的负面影响。

显然,封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制度设计弊大于利。

案例21劳动者初次就业应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案例介绍

王卿,北京市某公司职工。

2004年7月,王卿大学毕业后,就到了这家公司工作。

但是,王卿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案例分析

王卿所在单位可以根据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根据北京市2001年2月出台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北京市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如下规定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本案中,王卿刚刚参加工作,应该以王卿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缴费工作的2%。

王卿所在企业则应该把王卿上述缴费工资基数计入总缴费工资基数,缴纳9%的医疗保险费。

案例22病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工资如何确定?

案例介绍

郭杏,北京市某企业职工。

2005年6月,郭杏因患急性肾病住院治疗,住院6个月。

在住院治疗期间,单位发给她病假工资。

现在,郭杏所在单位的管理人员想知道郭杏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确定郭杏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需要依据其病假工资。

企业病休人员不参加工作,自然没有工资收入,也就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本案中,郭杏2005年的缴费工资依据2004年月平均工资确定;郭杏2006年的缴费工资依据2005年1—6月的工资和7—12月的病假工资确定。

案例23工伤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案例介绍

赵某,某企业职工。

2004年5月,赵某在工作中负伤,住院治疗,赵某的伤残等级为2级,存在医疗依赖,退出工作岗位。

赵某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赵某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确定的依据是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案中,赵某2级伤残,其可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85%的本人工资。

这样,赵某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其领取的伤残津贴。

第四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25法定节假日是否应该计算在病假期内?

案例介绍

2005年4月28日,王易鸣患病,去医院看病。

医生给她开了病假证明,假期是15天。

王易鸣休病假期间,正好遇到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那么,法定节假日是否应该计算在病假之内?

案例分析

病假是医生根据病人的患病情况而批准的、允许病人休息、养病的时间,这个时间不会因为假期而延长,因此,在计算假期时,应该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内。

因此,王易鸣的病假应从2005年4月28日开始到2005年5月12日结束。

从2005年5月13日开始,王易鸣应该上班。

案例26职工患病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疾病医疗期?

案例介绍

蔡维,某企业职工,45岁,21年龄。

2004年4月,蔡维因患肺病住院治疗,现已超过6个月。

蔡维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疾病医疗期?

案例分析

在疾病医疗期内,患病职工的生活费用来源于其最后工作的企业,患病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就是确定其疾病医疗期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疾病医疗期也越长;反之,则疾病医疗期就越短。

同时,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是确定疾病医疗期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越长,其疾病医疗期就越长;反之,则疾病医疗期就越短。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5)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休息;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案中,蔡维有21年工龄,可以享受24个月的疾病医疗期,24个月的疾病医疗期可以按照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案例2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吗?

案例介绍

甄帅,某国有企业职工。

1995年7月,甄帅大学毕业后到该企业工作。

2000年3月初,甄帅因患大病而住院。

住院期间,公司以为甄帅缴纳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甄帅的工资,并告知甄帅,可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000年6月,公司通知还在住院的甄帅,从当月起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甄帅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甄帅认为,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委托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责令公司补发其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吗?

案例分析

某国企不发给甄帅病假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更不应该同甄帅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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