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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教程》

1、我国旅游法属于行政性法规;(第15页)

2、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即旅游关系的实际参加者;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

(第31页)

3、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

消费者权利和保护措施。

4、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59页)

(一)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的权利。

(二)知情权,是指旅游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选择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是指旅游者在与经营者进行的消费交易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五)索赔权,是指旅游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旅游经营者索赔的权利。

赔偿损失是求偿权最基本、最常见的实现方式。

(六)结社权,指旅游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取知识权,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旅游产品或接受旅游服务中,享有获得与旅游有关的消费知识以及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九)监督权,是指旅游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5、旅游保险的特点:

保证性、补偿性。

(第80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护照分为普通、外交、公务护照。

普通护照有效期:

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

签证按性质分为为普通、外交和公务,中国政府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为外交、礼遇、公务、普通签证。

中国政府在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共计7种,但来中国旅游签证的是L签证。

旅行证是出入中国国境的主要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85页)

7、客票作为运输凭证,至少是证明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客运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据。

(第92页)

8、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履行报告义务。

(第101页)

9、申请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条件: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可满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第133页)

10、旅行社分支机构分为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

分社的名称应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区域范围不受限制,不得设立服务网点,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

服务网点名称和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区域范围是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内。

(第136页)

11、质量保证金由旅行社缴纳,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有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用于旅行者。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缴纳标准是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缴纳标准为增存1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30万元。

(第144页)

12、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保险期限为一年,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

13、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合同内容包括:

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详情可见课本第154页)

14、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法律责任的确定(详情可见课本第160页)

15、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一)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批准管理制度;

(二)出国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审批管理制度;(三)实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管理制度;(四)旅游团队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五)出国旅游经营规则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六)对特种旅游的管理制度。

(第168页)

16、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参加岗前培训考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

不具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吊销导游证的人。

(第182页)

17、导游人员年审管理的实施:

(一)以考评为主,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当年从事导游业务的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二)考评等级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暂缓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与整改之后方可重新上岗;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第186页)

18、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与导游人员义务内容联系起来(详情可见课本第185、191页)

19、饭店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含白金五星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可申请星级评定,经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期的星级以及标志的使用权。

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给与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式评定星级。

(第215页)

20、风景名胜区归建设部管理。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归环保部门管理。

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文物归文物保护单位管理。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253-260页)

简答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国家方面:

立法保护(通过不断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行政保护(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活动)、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社会方面:

旅游企业的重视;消费者组织;重视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新闻媒体。

(第67页)

2、从事导游职业应遵循的原则:

导游人员依法进行导游活动受法律保护原则;(导游人员是旅游接待第一线工作的关键人员,代表旅行社具体执行接待计划,导游人员的人身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遵循职业道德原则(导游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进行旅游活动时必须维护国家荣誉,树立崇高的爱国主义思想);

从事导游职业不受地域限制原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每一位导游人员都可在中国境内不受身份、户籍、省份的限制而从事导游职业)。

3、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一)取得证书的前提条件不同。

导游证的持有人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持有人无需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对语言能力要求不同。

导游证持有人无语言能力限制,临时导游证持有人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

(三)申领主体和程序不同。

申请领取导游证是由申领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临时导游证则是由旅行社根据临时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领;

(四)有效期限不同。

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且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换发导游证,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临时导游证有效期可以是数天也可以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

4、导游人员具有的权利:

导游人员人身权,是指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的权利;

履行职务权,包括地域不限制讲解权,调整变更接待计划权;

其他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职务而应当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以及获得升级的权利;

诉权,是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

5、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

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冲裁、诉讼。

(详情可见课本第356-361页)

论述题:

详情看第六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和第七章: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在答题目时,注意在题目中添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案例分析

1、某市旅行社组团去北京旅游一周。

签订的旅游合同和接待计划确定的旅游项目为:

故宫,北海,香山,颐和园,圆明园,天坛,长城,动物园等景点。

旅行社派导游赵某带团赴京。

一天在按接待计划去香山的途中,赵某谎称因顺路可以带大家去看看工艺品的生产过程,于是将大家带到北京S工艺品厂,到厂后大家才知道该厂内设经营部,进行工艺品的销售。

在听信了赵某物美价廉的宣传后,大多数游客购买了工艺品。

由于该厂路途遥远,与香山方向相反,去香山已经来不及了。

赵某许诺在以后的日程中,挤出时间再去。

但后来由于景点多,时间紧,香山最终没去成,加上大家发现在北京s厂买的工艺品质次价高,有的还有假货,对赵某已有不满。

谁知,再返回本市途中,赵某又向大家每人发了一盒廉价的北京特产,声称不再给大家退香山的门票费,大家很气愤。

旅游结束后,旅游者即以赵某违反义务,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请根据有关法规回答问题:

(一).导游员违反了导游人员的哪些义务?

应受怎样的处罚?

赵某所在的旅行社应受怎样的处罚?

(二).旅游者可得到怎样的赔偿?

答:

(一)1、导游人员违反了导游义务中,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接待计划。

导游人员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

2、导游人员应受的处罚是: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应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

3、对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二)、旅游者的赔偿:

旅行社应退回旅游者未参观旅游景点的门票,并致以道歉!

2、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

有何依据?

答:

李的看法不成立。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

有何依据?

   

答:

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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