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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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重大变革体现之一的社区矫正,在矫正过程中充分彰显了对罪犯的人文关怀,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

社区矫正工作经过3年的不断探索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本文结合工作现状,对工作中的问题谈一些对策。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现状

1、建立了一套管理模式。

经过三年多的磨合,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构建了区、街、社区三级工作框架,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

全区对矫正对象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户籍地管理为主,对本区内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试行委托管理。

2、采取了有效管理手段。

区、街、社区三级帮教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台帐,做到了一人一档,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规范完成矫正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比较繁琐,程序复杂,台帐多,各司法所能够充分发挥社区和志愿者的作用,保证矫正对象按时入矫,督促矫正对象按时汇报,按时参加劳动,工作人员投入了大量精力规范制作工作台帐,确保了各项规定动作规范完成。

二是抓两头带中间。

由于矫正对象多,工作人员少,各司法所在管理中采取了抓两头带中间的方法,即树立表现好的典型,鼓励矫正对象进步;加强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诫,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

三是帮教方法多样化。

在依据市、区要求管理的同时,司法所还结合实际,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帮教方法:

针对青少年采取家庭联合帮教形式。

为加强青少年矫正人员的管理,在建立社区帮教小组的同时,还将矫正对象的家长列为第一责任人,共同负责孩子的日常帮教,更好地掌握了这些人员的思想、生活动态。

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矫正对象,采取人性化帮教形式,各司法所能够充分整合资源,尽可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如矫正对象王某,生活困难,已40多岁的人至今还未婚,家中又有一老母要赡养。

去年他家面临拆迁,要等拿到安置房还要近一年,那时他刚谈了女朋友,房子拆了,居无定所,所在地司法所考虑到实际情况,为了稳定王某的思想情绪,帮其度过难关,多次向所在地党政分管领导汇报,优先落实了安置房。

王某感动的连声道谢,表示今后一定认真接受矫正,重新做人。

3、实现了矫正管理效果。

通过三年多的努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主要表现为“三个提高”: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

从矫正工作开始时,各级组织和群众对矫正工作进入社区并不太理解,畏难情绪明显。

经过广泛宣传,这一现象明显改变,通过几年的实践,社会群众从社区教育矫正罪犯取得的工作实效,对这项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也增强了矫正工作者做好矫正工作的信心。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全区各司法所和社区已初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95%的矫正对象能服从管理。

三是矫正组织的权威有所提高。

工作中,司法所、社区严格落实矫正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管理,矫正组织的权威得到初步确立。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矫正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但在没有法律专门规定、没有专业理论指导、没有专业工作人员、没有成熟运作模式、没有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的情况下,我认为目前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1、管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资格刑,罪犯在服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时,只应当被限制若干不能享有的权利,而他们的人身自由不应当被限制,但社区矫正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一旦结合起来,则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要向其他的罪犯一样接受管理与教育,他们的自由也被限制起来。

这样就造成了一些剥权对象不服管的现状。

例如,有一名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连续四个月不愿写思想汇报,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多次找其谈话,但他始终存在不满情绪,不能自觉执行矫正工作有关规定。

还自诩了解相关矫正要求,认为剥权对象可以不用汇报思想、参加公益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多次向区检察机关通报情况,检察院认为对剥权人员不服管理者,无法律依据将其再次收监,所以对这类矫正对象还没有有效的管理办法,也难以取得矫正工作所期望的改造效果。

2、缺少有力的矫正工作抓手

社区矫正尤其是从制度规定上看,从工作流程到人员管理、纪律要求、矫正对象的考核管理、各类表式的填写,都规定的很详尽,这些制度规定与实际相结合,必须要在实践上下功夫。

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手段,仅从文字上看,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对罪犯情况分析,空话套话多,多名罪犯一样的情况,体现不出每名罪犯不同于他犯的个性特征。

在分析的内容上,仅仅局限于对罪犯所犯的罪名、罪犯的主观过错、犯罪后的态度进行简单的概括,而没有涉及到罪犯的性格、罪犯的过去经历、罪犯的人际关系、罪犯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罪犯与被害人、与所在社区的现实关系。

二是关于矫正对象访谈,访谈的内容被格式化为固定的几项内容,然后在应回答的部分分别填充少量的文字,不少内容的回答都是“清楚”、“知道”。

三是对罪犯的矫正计划的制作,从原则到原则,只是把有关制度规定的几项内容贩运到有关的表格中,而没有具体的运作措施。

计划的制度性与可操作性得不到体现。

四是关于罪犯的评估报告,在得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结论之前,所作的调查,范围窄、对象少,问及的问题过于简单,多为罪犯个体最基本情况,没有涉及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罪犯是否具有可矫正性、罪犯社区矫正的有利与不利因素会有哪些等。

五是关于矫正日期的起算。

罪犯被社区矫正应当从何时起算。

按理应当从被公开宣告社区矫正的当天作为社区矫正的日期,以前被羁押的日期有一日则折抵一日或两日。

但在一些社区矫正宣告书中,发现不少罪犯的矫正日期都与宣告日期不符,在这些宣告书中,社区矫正日期都是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少罪犯在法院判决后难以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造成判决时间与接受矫正工作时间衔接难到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六是公益劳动难落实。

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时,最初曾想组织集中性公益劳动,后来发现这样的要求不现实,调整为根据要求,保证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劳动的场所不强调在同一个地点,每次劳动的具体时间不强调统一,由社区矫正对象根据自己的时间适当安排。

在社区矫正工作对象中,有不少人在当地没有工作,他们必须到外地去打工,如此频繁的劳动要求,会让他们无法继续自己好不容易才找到的一份工作,这些人为了工作而放弃公益劳动做法,矫正机构却无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3、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在试点时期,从职责分工与要求上看,关涉的部门很多,但一旦具体落实起来,则又出现了没有专人工作的问题。

我们港闸区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只有2名成员。

而这些人由于编制在街道或乡镇,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经常会抽调从事其他如经济发展、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造成在精力上顾不过来,也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有的通过公开考试,招录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专业社工,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等工作,由于福利待遇等因素,加之工作量较大,其辛苦程度较高,也影响到专职社工队伍的稳定。

4、“人户分离”问题严重

“人户分离”是社区矫正工作经常遇到且较为辣手的问题,易于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留下缺口和隐患。

“人户分离”的现象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户口、住房在本地,但因做生意或其他原因经常不在本地居住;二是户口在一地,购房在一地,人却居住在第三地;三是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打工,无具体住址,也无联系电话。

实践表明,这种现象,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表现在:

由于住址不确定,加之个别矫正对象故意制造麻烦,有意钻空子,不如实地报告自己的住处,从而造成一些单位相互扯皮、推诿,相关责任难以界定。

由于监管不到位,矫正管理措施不易落实,给社会治安留下隐患。

5、考评机制不够健全

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由司法行政工作“唱独角戏”的窘境。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不可能独立完成。

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始阶段,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配合不到位或者配合比较勉强的状况。

在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过程中,不时存在着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全部由司法行政一家来承担,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唱独角戏的窘境。

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探讨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机制不配套,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

我们应该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1、完善工作机制,加快立法进程。

一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社区矫正列为一种正式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是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对各部门职能科学分工。

社区矫正是一个牵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的系统工程。

没有系统的立法,容易出现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工作脱节或者工作复杂化的情况。

三是对社区矫正的奖惩机制进行科学量化,并通过法律强制力予以保障。

对矫正对象而言,矫正成效最终应体现为刑罚的减轻。

只有实现刑罚的变更,才能真正提高罪犯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适当赋予司法行政机构行政强制执行权,对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2、采取多种手段,力求矫正实效。

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要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最终目的和效果,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除了依法对矫正对象实施严格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各种思想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能做到弃恶从善,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要形成全社会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舆论氛围,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密切协同,发挥职能工作的作用和优势,为社区服刑对象提供必要的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勾通协作。

一是协调法院强化告知意识。

现在执行的判缓征求司法所意见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因为法院的判决是依法做出的,不能根据社区的要求随意改变判决,因此,强化法院的告知意识更为可行,即法院在宣读判决后,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也进行宣读,这样有利于树立了社区矫正组织的权威,还能强化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二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站。

在法院设立专门协调矫正工作的联络员,负责刑庭和少年庭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以及矫正工作其它事务。

三是推行联合谈话制度。

对不服管理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各级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要协调公安、检察等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对矫正工作者工作考核,从而督促社区矫正工作者主动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4、改进矫正方法,树立矫正权威。

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诫,树立社区矫正的权威。

二是分类管理。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对宽管对象实行按季度考核,鼓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

三是全面实行委托管理办法。

为便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动态,应建立并落实委托管理办法,形成严密的管理教育网络,更有利于矫正措施的落实,降低管理成本。

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胜任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为此,适时进行司法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

组织司法人员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

一是实施专题式教学。

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若干个专题供学员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学员解决真实性问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

二是按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见学、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

矫正基本知识,主要侧重于讲清解决矫正工作的基本问题;运用规律,主要是给出背景材料,实施案例、实例教学;参观考察,组织学员到具有典型的矫正社区参观考察,把专题研究引向深入;总结提高,主要组织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并组织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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