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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高三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谈谈选修6《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①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之一。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是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的一门选修课程,是为使高中学生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而开设的一门重要课程。

 

下面我就本课程的教学和教材讲三个问题:

一、《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的性质、教材的特点和教学方法;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各专题的框架结构和重点、难点问题;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涉及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

 

一、《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的性质、教材的特点和教学方法

 

(一)本课程的性质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涉及的是与每个高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些法律的理论、知识和规定。

邓小平同志说过: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②江泽民同志也提出: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③《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就是要通过深入学生心灵的法律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初步懂得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概括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提高法律素质,能够懂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

 

(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材的特点

 

1.本教材的编写思路

 

本教材共分为六个专题。

从逻辑顺序上看,是以专题一中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统领,在其余各专题中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分别探讨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保障这些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

 

所以,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讲清楚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让学生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是教材编写的总体思路,也是讲授和学好这门课程的关键所在。

 

2.本教材结构设计的特点

 

本教材结构设计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本教材不追求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但是各专题的内容还是基本覆盖了高中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是在初中教学的基础上,注意了与初中法律教育课程的衔接、拓展和提高。

 

第二,这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各专题都是尽可能贴近学生的真实思想,针对他们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而设计的。

 

第三,以活动导入,重视专题活动建议的设计。

教材中大多数的框,在内容设置上,都以案例或其他实例作为情景导入。

这样做,一是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二是可以给学生提供思考和探究的材料,让他们带着问题学习;三是可以加深学生对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理解,即通过实例来提高法律意识。

 

第四,在每一专题之后的专题活动建议,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综合性,供学生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和探究。

这些专题活动建议也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对教材各专题安排的说明

 

关于专题一。

将教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课标”相对照,大家可以发现,这一专题的内容在“课标”中是没有的,是新增加的。

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认为,作为高中学生,应当掌握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专题一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阐述了法的本质、产生、发展和作用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介绍了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

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问题。

 

关于专题二。

专题二涉及的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

这是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有关法律知识基础上进行的更系统和更深入的阐述。

 

本专题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阐述的。

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划分的依据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那么,民事义务在哪里呢?

其实,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是相伴而生的。

如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中,义务人就是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的第三人,他们的义务就是不要妨碍权利人实现权利。

因此,在讲授本专题时,既要突出民事权利的重要,也不可忽略相应的民事义务。

这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关于专题三。

专题三对“课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并增加了合同的订立、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等内容,即合同的概念、形式、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

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基本知识,理解合同中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帮助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培养合同意识。

 

本专题还需要特别向学生讲清楚的是,在合同关系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

这就往往需要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实施相应的义务来履行合同。

因此,教材也未使用“课标”中的“债务合同”这一概念。

 

关于专题四。

就业与创业是学生从学校(无论是高中还是大学)毕业后都会涉及的问题。

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遇到各种涉及自己劳动权益的法律问题;选择创业之路的毕业生也要依法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这就需要他们了解和掌握与劳动和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

 

本专题是沿用“课标”设计的就业与创业两部分的比重进行编写的。

同时,由于无论就业还是创业,毕业生都要与他人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将这一专题放在“信守合同与违约”之后,也是为了使学生能够运用前面学过的关于一般合同的知识进一步学会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专题五。

通过这一专题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会运用法律与破坏家庭婚姻和睦的行为作斗争,加深学生对亲情与爱情的理解,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在“课标”中,本专题的标题为“婚姻与家庭”,两部分内容也是按此顺序排列的。

在教材编写过程中,考虑到高中学生一般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而他们首先形成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后才可能是婚姻关系,所以将这两部分进行了对调。

 

关于专题六。

前面的专题涉及学生生活和学习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通过本专题学习,要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有哪些方式、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诉讼的基本程序等内容,增强他们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

 

需要说明的是,在编写过程中,教材将“课标”中的“法律救助”改为“法律救济”,将“司法调节”改为“司法调解”。

改动后的术语在法学理论中是达到共识的,也更符合“课标”的本意。

此外还增加了对什么是诉讼的介绍和“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等内容。

 

(三)对本课程教学方法的一些建议

 

各位教师对中学的教学方法比较熟悉,教师教学用书中对教学方法也进行了介绍,我在这里仅想重点讲一下案例教学法。

 

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不仅中学教学需要运用,到大学甚至研究生阶段,也是重要的方法。

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具体案例来组织教学,让学生开动脑筋思考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

对案例的分析,不仅可以使法律的规定变得更加生动具体,而且有助于“活化”教材,改革传统的概念教学,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和实际相结合的问题,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选择和编写案例。

这一环节的工作要求教师根据本课的特点精选案例,案例最好是真实的、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的;可能还需要教师作相应的重新编写。

除教材提供的案例外,教师还可以借助教学参考书或者从其他书籍、报纸、期刊、影视、互联网中得来的资料。

建议各位教师要建立自己的案例库和资料库。

 

案例讨论。

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

教师应当在课前布置相应的案例阅读材料,在讨论中围绕案例提出的问题,启发学生运用学到的法律理论和知识进行分析。

在讨论中,要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鼓励不同观点展开讨论。

 

归纳总结。

讨论到达一定程度之后,教师应针对案例及时进行分析讲解,梳理学生的思维过程,最后给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正确的结论。

 

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各专题的框架结构和重点、难点问题

 

关于各专题的框架结构图,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师教学用书》中有④,所以,我不再专门讲解。

 

关于各专题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教师教学用书中也有,因为时间关系,我也不再全部讲。

我只是将其中的一些问题综合一下进行讲解,有些问题是新提出的,我认为也是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难点问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

但是他们的观点都存在片面性,没有全面、科学、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革命变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在教材相关链接中引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三段话,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根据上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我国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这种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主张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和利益形成的,因此,我国法律也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第二,我国法律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

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律必须适应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要求。

生产关系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财富的归属,从而也直接决定着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社会各种利益的分配。

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法律的基本性质。

我国法律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国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政治、文化、社会、道德、历史传统、习惯等也对我国法律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其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指导作用。

 

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我们要让学生认识到,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只是极少数人。

即使是受到限制的人,除了被限制的那一部分权利以外,他们的其他合法权利也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国情,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的。

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和物质的保障的。

例如,宪法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进一步从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进行了保障。

又如,为了保证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在减免收律师费用的情况下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平等性,是指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

(2)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3)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致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

(2)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是息息相关的,一个公民只有自觉地履行义务,他享有的各项权利才有可靠的保证;(3)权利、自由、法律、纪律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都是相互联系的、统一的,而不是彼此分离的、对立的。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

 

(二)专题二“民事权利与义务”的重点、难点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和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我们理解本专题以及专题三、专题四、专题五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主体的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

物通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往往是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质权的客体就包含特定的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

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仅仅表现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型。

事件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这一事件会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为则是民事主体实施的活动,又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如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二是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但却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违法行为,如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

 

2.物权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专题内容涉及物权问题,而物权法又是一部新的不太容易理解的法律,所以需要重点讲清楚物权的种类。

 

在民法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

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在传统意义上,财产权往往就是指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物权法规定了许多权利,我们怎么把它们弄清楚呢?

有一个相对简单的方法。

我们知道,商品具有两重属性──使用价值与价值。

实际上,物权也是对商品进行支配的财产权。

所以,在生活中就形成了不同的支配形式。

有些物权可以是同时对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进行支配的财产权,如所有权。

有些物权可以是对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财产权,如用益物权。

有些物权可以是对商品的价值进行支配的财产权,如担保物权。

 

(三)专题三“信守合同与违约”的重点、难点问题

 

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让学生了解合同的法律特征并初步学会怎样订立合同是重要的知识点。

 

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方;一方权利的实现要依靠他方履行义务。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最终达到双方意思表示内容的一致。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从而形成、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后必须共同遵守,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由特定人发出;(4)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5)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依法撤回和撤销。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要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重在履行

 

不仅要使学生学会如何订立合同,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知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的核心,合同重在履行。

 

合同履行应遵循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有:

强制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专题四“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的重点、难点问题

 

1.劳动争议的处理

 

除了让学生学会订立劳动合同外,让他们了解如何处理劳动争议也是十分重要的。

 

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执行劳动法或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

按劳动争议的主体不同,一般把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两类。

 

按劳动争议的起因,可以把劳动争议划分为如下类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决劳动争议,应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通常分为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一般由工会、职工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机构,由劳动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面代表组成。

提请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无异议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在初中教材已经有所涉及,本教材中这部分内容是从经营者的角度着眼的。

换言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消费者的权利正是经营者的义务。

因此,经营者的义务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应当表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8)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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