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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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docx

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

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

一、直接费用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保密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

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

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

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补助。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北京地区调研交通费仅考虑本课题赴调研地的往返油耗及过桥费,如本单位无办公用车可按调研人数和调研地点选择最经济的方案租用车辆,且租用价格需提供三家租赁公司的报价。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

经市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的出国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

注:

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市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临时工工资按照北京市财政局“2011年市级部门预算中临时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07元"评审;研究生按80元/天,1680元/月评审。

对于在课题内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又无工资性收入的技术工,劳务费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劳动局对外公布的企业人工成本标准。

(十)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十一)其他费用:

是指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科技专项以及同一科技专项中不同项目(课题)的特点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协调管理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

(三)监督检查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

审计费用标准

参照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京价(收)字【2001】335号),核定标准如下:

●课题总经费预算在100万及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0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万至5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5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000元;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500元。

(四)科研人员激励费,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经费。

(五)其他间接费用.一般不予列支

第七条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间接费用应据实列支,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一)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

(二)示范区内财政部分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

(三)示范区内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及无财政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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