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预防措施--国际贸易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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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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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指导教师职称
2012年3月19日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摘 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有了很大的增长,作为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作为信用证的负面产物——信用证欺诈案也频频发生。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十分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类型。
而且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提高,其表现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
信用证外部保护机制相对薄弱,信用证当事人因素,也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杜绝欺诈的产生是十分困难的,在实务中,只有做好充分的事先准备,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欺诈的发生。
信用证交易各当事人,包括贸易双方和银行职员,都要做好自我防范,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防范意识等,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
信用证信用证欺诈防范
ABSTRACT:
China’saccessionto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ndtheinternationaltradebetweenmemberstateshasbeenagreatincrease,asinternationaltrademajorsettlementway,oneofthelettersofcredithavebeenincreasinglyandwidelyused.However,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internationaltrade,asanegativeoutcomeL/C、L/C-fraudalsooccurredfrequently.Thetypesofcreditfraudisvarious,fromthepointofviewofdifferenttypesofappearingtherearedifferent.And,asthemeansofscienceandtechnologyunceasingenhancement,theformhasbecomemorecomplexandconcealment.
L/Cexeternalprotectionmechanismrelativelyweak,andL/C,thefactorofparty,isalsothecausesofcreditfraud.Putanendtothegenerationoffraudisverydifficult,inpractice,onlytomakefullpreparation,tomaximizetheavoidthehappeningofthefraud.L/Ctradingallparties,includingtradebothsidesandthebankclerk,shouldbepreparedtopreventthemselves,improvetheirprofessionalquality,andenhancetheawareness,etcavoidunnecessarylosses.
Keywords:
L/Cletterofcreditfraudguardagainst
一、信用证的概述 2
(一)信用证的基本理解 2
1、信用证的概念 2
2、信用证的特点 2
3、信用证作用 2
(二)信用证的结算流程 2
二、信用证结算的主要风险 3
(一)承兑交单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3
(二)信用证软条款中隐含的风险 3
1、规定信用证内容基本要素时的隐患 4
2、信用证开立过程中设置隐含条件的隐患 4
(三)信用证单据业务中的风险 5
1、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5
2、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诈骗 5
3、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串谋诈骗 5
三、信用证结算存在风险的原因 5
(一)不法者的贪利心里 5
(二)受害者的防范意识不强 6
(三)银行等机构缺乏防范意识 7
四、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 7
(一)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7
1、做好前期资信调查 7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采用合适的信用证方式 7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7
(二)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8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了解其资信问题 8
2、仔细审查信用证 8
3、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8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措施 8
1、明确责任和义务 8
2、加强对进口商的了解 9
3、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9
五、总结 9
参考文献 9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一、信用证的概述
(一)信用证的基本理解
1、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2、信用证的特点
(1)银行负责第一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保证付款。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即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
当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规定。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只要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即付款,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3、信用证作用
(1)保证卖方安全收汇。
(2)保证买方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保证买方能取到提取货物的单据。
(二)信用证的结算流程
(1)买卖双方经过磋商,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进口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
(3)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
(4)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出口方信用证已到。
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5)出口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信用证无误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给出口商;
(6)出口商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予通知行;
(7)通知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符,可以拒付;
(8)通知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向其索偿;
(9)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偿付通知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10)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
(11)开证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12)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二、信用证结算的主要风险
(一)承兑交单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承兑交单信用证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的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去银行付款。
此种信用证欺诈行为也屡屡发生。
例如:
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
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我方已安排生产。
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90付款。
我方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90天付款。
于是,我方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当地C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K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
货到香港后。
陈某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
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
虽经我方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对方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另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
被客户退货,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无结果。
我方公司不仅失去货物,而且货款追收无望,又要承担银行货款利息损失,赔了夫人又折兵。
可见承兑交单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使用是有相当大的风险的,一般不是老客户或信誉好的客户,尽量不要用承兑交单。
(二)信用证软条款中隐含的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
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此种信用证附有“陷阱”条款,据此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而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状态蒙受巨大损失。
“软条款”的主要形式:
1、规定信用证内容基本要素时的隐患
此条款是指对方开来信用证,并且上面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目的港需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经其同意,或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从而使出货人只能待其通知,否则对方会以为不符合约规定而单方面毁约。
例如:
某贸易公司与国外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0万美元。
信用证规定:
“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
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贸易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因此,在签订信用证时要注意审证,该案例就是由于在信用证上附有此种软条款而使出口商受益人遭受损失。
2、信用证开立过程中设置隐含条件的隐患
(1)以对方领取进口许可证为前提
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某种意义上的的可撤销信用证,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生产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
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出运有困难。
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2)规定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由其签字生效
该信用证规定,采用买方的商品检验标准,即货物生产完成后要待其买方前来确认,只有经其买方确认之后才能装运出货,其最终会导致信用证失效,履约金、佣金、质量保证金或手续费等被骗。
这方面的案例也不乏,给受害者造成较大损失,也给经商者敲响了警钟:
2002年,某市进出口公司A公司收到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的发盘,大意为:
外方提供图纸,寻求国内厂家加工配件600万个,分三批交货,每批200万个,并提供了期望价格,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
随后,C工厂找到A公司称也接到同样内容的发盘,但由于C工厂没有进出口权,并且缺乏专业外贸知识,来寻求与A公司合作加工出口事宜。
A公司经过测算,外方B公司给的价格减去C工厂的报价和预计的费用,预期利润很可观,于是A公司积极行动进一步和外商就相关内容完善,签订了第一批交货合同。
两周后,A公司接到B公司开来的全额即期付款信用证,金额100万美元。
在议付单据中规定:
在产品质量合格证上要求有B公司代表的签字确认。
A公司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获得500万人民币贷款用于支付C工厂前期生产改造、原料采购等前期投入费用。
与此同时,双方也在磋商第二批、第三批的合同。
2个月后,第一批货物完工,A公司和B公司联系交货验收。
但B公司迟迟没有回复。
鉴于信用证中有要求合格证明的条款,A公司联系本市商检局出具商检证明后发货,同时将商检局证书及全套商业单据交银行议付,单据转交开证行后,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B公司拒绝提货付款。
于是,A公司已发的货物全部被卸船退回滞留在港口,A公司继续和B公司联系解决收货付款事宜。
但B公司坚决拒绝提货付款。
从表面看由于A公司未得到B公司代表在产品质量合格证上的签字确认,造成了单证不符,是一起普通的信用证业务纠纷,但事实上这是一起以信用证为诱饵的国际诈骗,诈骗分子操纵的B公司虽然未收到货,未得到任何合同利益,但其同伙C工厂得到了A公司支付500万元货款。
由于软条款的存在A公司只好吃亏。
本案例的软条款在于在产品质量合格证上要求有B公司代表的签字确认,而B公司代表是否履行签字确认的义务是A公司不能控制的。
所以永远不存在免费的午餐,贸易公司在见到不寻常的利益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单证,在签约之前三思而后行。
(三)信用证单据业务中的风险
1、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例如: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船货均告失踪。
除此之外还有:
如电开证无押密,信用证签字伪造,开证行行名/地址不详或者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而盗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等
2、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诈骗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3、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串谋诈骗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互相勾结,或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关系,由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信用证款项后分赃并逃之夭夭。
此时银行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受害者,本应归银行的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价值低廉。
三、信用证结算存在风险的原因
(一)不法者的贪利心里
不法者往往受利益的驱使,渴求满足其牟利致富的强烈欲望。
利用信用证交易的漏洞进行不法行为,从而害人害己,扰乱信用证正常的交易行为。
(二)受害者的防范意识不强
通常情况下被害者防范意识淡薄,警惕不强。
信用证诈骗不论其手段如何高明,总会露出这样或那样的破绽,能做到天衣无缝的可能性不多,只要交易者在进行交易之前认真审证,仔细研究,作为被害人完全有可能防患于未然,从根源上杜绝信用证交易诈骗案件的发生。
特别是对于中小型的企业来说,也许之前都是国内贸易或很少国外贸易,也有即使是国外贸易也只是通过电汇或信汇或汇票等等。
正因为如此,在他们也想迈出这一步的时候想与外国商人建立贸易往来关系增大业务量时,他们尝试利用信用证付款,正是由于他们之前没用过,对这方面的了解特少所以在进行贸易往来时只是了解甚微就大胆尝试,也正是由于他们的不了解给诈骗者提供了契机。
除此之外,还有就是由于对贸易往来利用信用证交易非常熟悉,从而对信用证只是大概看一下,并没有非常细致的了解,从而给对方一个可乘之机。
这方面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例如:
2003年山东SDPM公司派大学刚刚毕业的小王参加秋交会。
第一天小王就接待了来自沙特的HDMI公司的AGNES小姐。
她简单地询问了几个产品,并取走了SDPM公司的简介。
交易会的最后一天下午,小王正在收拾展品,AGNES小姐不期而至,表示购买400吨明绿豆,总值24万美元。
双方愉快地签定了合同,并约定10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
HDMI公司如约开立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知行为M银行,交单期限为船期起15天。
SDPM公司审证后发现两个问题:
(1)货物的描述,CHINESEGREENBEANS被拼写为CHINESEGREENBAESN。
(2)水份MOISTURE被拼写为MSIOTRUE。
SDPM公司认为头一次和HDMI公司合作,必须慎重,要求小王发传真给HDMI公司修改信用证。
很快AGNES小姐直接打电话给小王,指出SDPM公司要求修改的部分只是字母拼写的错误,根本没有必要修改。
她再三强调长远的友好合作需要彼此之间的充分信任。
为了方便小王向领导解释,她承诺立刻发送一份确认书,承诺将不会因为这两个问题拒付信用证。
当天,小王收到了这样的一份盖章签字的传真。
SDPM公司觉得客户已经开出了信用证,出现的只是小问题,客户还发送了特别确认书,不应因为此类小事影响今后的长期合作。
SDPM公司迅速组织货源,准备交单单据。
小王在发票上打上正确的英文单词后,出于善意,又在其后的括号里打上信用证里的文字,在船期的第二天就向M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
5天后,SDPM公司却收到了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就是商品名称所出现的不符点。
小王慌了神,赶紧联系AGNES小姐。
一如既往,AGNES小姐笑声清脆悦耳,说可能是开证行按照惯例就先做了拒付通知,HDMI公司向他们发送一个说明就没事了,让SDPM公司等待几天,不要着急。
几天后,小王联系AGNES小姐说,可以重新制作单据来消除不符点。
AGNES小姐急忙答复开证行正在处理,再等几天,而且万一开证行再就第二处不符点提出拒付,麻烦的事更多。
一转眼,到了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AGNES小姐主动打电话要求降价60%处理货物。
此时SDPM公司才发觉事情不妙,但事已至此,只能忍气吞声,接受了外方的要求。
SDPM公司遭到了巨大的损失。
该案例就是由于是第一次使用信用证,而且没有专业人员的操作,相关知识的不了解给对方一个作案的机会。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1)信用证开来后要审证,这是重中之重,发现不符点时要立即提出来改证。
(2)外商承诺将不会因为这两个原因(单词拼错等)而拒付货款并邮寄确认书,但是只要开证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就算买方寄来加盖公章的确认书也是没用的,并且作为常识,一般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重新提供单据和修改单据是不需要经开证行同意的。
(3)信用证付款是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即只要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银行就会付款,案例中其实完全可以将错就错的,只要重新提供的商业发票和信用证一致就好的。
(三)银行等机构缺乏防范意识
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发生与银行机构也有一定的关系,开证行应该在避免自己卷入信用证贸易商交易的纠纷或诉讼之中的前提下,也有权保护其客户的合法利益如:
对表面真实性不能确定的来证,尽可能和进出口商取得联系,避免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给不法者作案的机会,也为自己防止成为受害者做好充足准备。
四、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
(一)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1、做好前期资信调查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
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例如生产能力,交货能力以及商业信誉等等,所谓知己知彼才能避免无谓的损失。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采用合适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
FCA、FAS、F0B等)。
力争自己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具有不良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
签约之人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或专业人员陪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
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
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二)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了解其资信问题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
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
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2、仔细审查信用证
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
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并且待信用证修改完之后再进行生产安排防止因某方面意见不合无法达成协议而取消订单。
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3、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
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以跟上社会知识的不断更新,力求减少企业损失。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措施
1、明确责任和义务
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尽管信用证具有自足的条件,单单相符,单据相符的特点,作为银行还是要在信用证开来时仔细审核,有不符或不明确的地方进行相关咨询,避免各方的损失。
2、加强对进口商的了解
因为信用证一旦开立,开证行就相应的负有第一付款的责任。
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
3、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信用证是通过银行间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所以在选择通知行时,要谨慎,做好资信方面的调查。
五、总结
总而言之,信用证支付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占了很大比例,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实行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企业相关人员要不断加强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以利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不法分子欺诈行为的狡诈使其使用方法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