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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医疗互助申请

篇一:

关于职工医疗互助申请补助的通知【001】

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本实施办法在基金会章程规定范围内运作。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对象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

第四条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市总工会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

第五条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互助周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交。

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行政缴交,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和个人共同缴交。

第六条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补办职工医疗互助手续(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三十天内办理)。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各单位所交互助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三章参加互助程序

第八条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第九条各参加单位应在上一年10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汇总并帮助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到杭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十条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互助待遇

第十一条凡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自负)在201X0元(含)以下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或定额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范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以下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助20%,补助金低于100元按100元补助;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50%;

(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1X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90%。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以下不同金额分段定额方式给予补助: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3000元至5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500元;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5000元至1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800元;

(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1X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1200元。

第五章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四条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

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年度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年度分别结算。

第十五条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补助金的申请实行即申即办(遇特殊情况除外)。

职工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后,由单位工会帮助办理补助手续,也可由本人直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补助手续,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核准发放补助金。

第十六条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金的申请实行一年一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期),次年的1至3月份为报销期。

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各单位汇总并填写普通门诊结报表后报上级工会,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审核并填写普通门诊结报汇总表后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核准发放补助金。

第十七条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收费收据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普通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由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支付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一)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和在境外就医的等。

第十九条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

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1X〕38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抗疾病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等工作。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组织、实施、审批等工作。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各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职工医疗互助对象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

第四条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市总工会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

第五条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X年7月1日至201X年6月30日,交费标准为每人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交。

在一个互助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三十天内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六条对第一期职工参加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的单位(新增职工除外),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第一期互助期内没有获得医疗互助补助的单位,按参加人数不需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

(二)在第一期互助期内已获得医疗互助补助的单位,按本单位在第一期内获得的实际医疗互助补助金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或按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X〕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行政交纳,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和个人共同交纳。

第三章参加程序

第八条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第九条各参加单位应在当年8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汇总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四章互助待遇和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在201X0元(含)以下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范围,按以下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20%,补助金低于100元按100元补助;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50%;

(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1X0元(含201X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90%。

第十二条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201X0元以上的部分,由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医疗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经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后仍有困难的职工,由办公室视困难程度提出救助意见。

第十四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本单位工会应及时到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三)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四)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

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年度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年度分别结算。

第十六条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的申请实行即申即办,由办公室负责审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

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支付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一)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和在境外就医的等。

第十八条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人可在单位工会的指导下填写此表,也可由单位工会帮助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基层工会留存,一份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留存,一份市总工会会计结算中心留存。

篇三: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作者:

admin2

201X-05-0310:

48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

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201X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

(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

(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

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

(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

(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

(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1X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

(一)”-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2.住院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第一次住院:

[“自付

(一)”-起付线1300元]×20%=互助金额

第二次住院:

[“自付

(一)”-起付线650元]×20%=互助金额

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住院按第二次住院公式计算。

3.跨自然年度住院费用计算方法

对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保机构核定为准,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第二次住院扣除650元。

跨年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公式:

[“自付

(一)”-起付线1300元或650元]÷住院总天数×年有效责任天数×20%=互助金额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

(一)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个人自费”、“自付

(二)”费用)。

(二)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被保障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障期限有效期内仍未补交的。

(三)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障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

第五章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规定

第五条发生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后,被保障人应在本计划的有效责任期内申报给付。

(一)申请门诊、住院医疗给付互助金手续及流程

1.持有京卡〃互助卡的在职职工

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领取互助金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职工医疗理赔申报资料上报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北京办事处。

北京办事处进行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京卡中。

(劳模和特困职工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资料)

2.集体和职工个人交费参保的在职职工

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

工会提出领取互助金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

单位或服务站审核确认职工医疗理赔申报资料上报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北京办事处。

北京办事处进行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银行卡中。

(劳模和特困职工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资料)

(二)申请门诊、住院医疗互助金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内互助金应提供的资料: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

2.申请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互助金应提供的资料:

发生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费用,应首先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包括自建补充医疗和参加商业保险补充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提供以下资料:

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

②京卡〃互助服务卡复印件

③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④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分割单

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或分割单

第六章附则

(一)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会员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本计划继续有效。

(二)在本计划保障期内,被保障人调离本市、退休、身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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