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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问题

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民间借贷种类

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路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

除了这些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典当行也成为民间资本一大新的流向。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而有别于商业贷款。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或欠条常常扮演者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但借条与欠条之间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加区分的相互混用会导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别分析如下: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

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

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

  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综上,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却本质不同。

当事人只有严格区分上述差异,才能在民间借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保障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

其中,第1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

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该批复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

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怎样控制风险

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

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

此外,《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

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

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5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485万元借款。

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容易引起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

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48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485万元,借款人只需向贷款人返还485万元的本金并支付按照48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

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

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

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

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

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

“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

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民间借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种类

项目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5.60

六个月至一年(含)

6.00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6.15

三至五年(含)

6.40

五年以上

6.55

 三、贴 现

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央行最新贷款基准利率表

 

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其他常见问题

  一、民间借贷一分利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中常说的几分利一般是指月利率,比如一分利就是指月利率1%,由此计算出的年利率为12%

  二、民间借贷利息有何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放款人是否应该退还超过4倍银行利率的利息部分?

  “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四、民间借贷的利息是不是利滚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

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

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

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

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利息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

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

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

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

在此提醒大家: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

“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利率过高属高利贷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信托网就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

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

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3]。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利民利得财富的融资,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

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问:

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处罚?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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