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南分8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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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南分81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文件
穗工商南分〔2010〕8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局南沙分局深化推进
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工商所、分局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分局根据市局加强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南沙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工商局南沙分局深化推进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工商局南沙分局深化推进
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局加强工商所辖区网格化服务监管机制的工作要求和分局党委中心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强化推进工商所辖区网格化服务监管机制工作,及时更新网格化服务监管观念,拓新网格化服务监管思路,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巡查监管职能作用,提高片区段管员巡查监管工作效能,分局结合辖区偏远农村地区监管范围较广、经济主体较分散和监管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工商所辖区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确保市场平安,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为原则,以“强化执行能力、主动服务监管、责任清晰明确、工作规范有序、整体效能提高”为目标,全面提高工商所对辖区的掌控能力和行政效能,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
二、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深化推行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小组,组长:
董健、卢兵彦;副组长:
邱晓钧、邹吉星、李荣;小组成员:
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各工商所所长。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注册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注册监管科科长兼任。
各工商所相应成立实施工作小组。
三、工作内容
(一)科学合理设置段管员工作职责,构建以段管员为基础的网格化服务监管机制
段管员的职责定位是“明显问题及时发现,简单问题及时处理,复杂问题及时上报”;职责要求是“服务重在宣传指导、日常巡查把好五关,专项检查听从调度,接诉检查接受指派”。
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落实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办法》(详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工商所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开拓思路,持续改进,完善和细化各项制度和段管员职责。
工商所要加强对段管员落实辖区网格化服务监管机制的督促检查,段管员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了解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完成系统提示的工作任务,按时对业户的认领、退还、实地查无恢复及本人负责网格片区业户调整,及时录入巡查结果和执行专项检查计划,以及检查结果,负责新增、修改、跟踪及删除本人负责片区的无照档案资料。
(二)建立层级负责制度、明确工作流程
分局从纵向方面建立段管员—副所长—工商所所长;科长—副局长—局长的层级负责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人人参与监管。
各层级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是段管员要按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落实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机制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规范》(附件2)的要求,履行全面监管的职责,提高辖区市场动态的预警能力,确保辖区平安和谐。
二是副所长根据本所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工作任务制定本组的具体实施计划。
副所长要与分管段管员共同承担段区的监管责任,督促其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辖区监管工作。
在分管段管员出现监管工作缺位时,要立即进行督导补救,在人员出现缺位时,应该立即组织相应人员履行监管职责。
三是工商所所长要全面掌握各片区日常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监管任务,对各片区责任人的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所长根据分局部署和辖区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季度工作任务。
四是业务科室要围绕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确定监管和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工商所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并建立完善的衔接制度。
避免业务科室对工商所只是简单的转发邮件,也避免工商所任务的重复交叉。
各业务科室应积极开展“流程再造”,明确问题流转。
(三)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工商所与镇(街)政府、村委(社区)、社团组织开展联合治理、联合执法已经多年,但都为短期突击性行动,未形成长期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各方服务监管力量,借鉴兄弟分局的成功经验,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工商部门与镇(街)政府组合的联动执法机制,将工商所职能与镇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城管等部门的职能进行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工商所对辖区的掌控能力和行政效能,确保履职到位。
(四)完善考核制度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网格化服务监管考评工作的意见》精神,网格化服务监管考评工作要侧重考核服务监管的实际效果,突出服务监管重点,强调服务监管责任落实,切实达到维护辖区经济秩序平安有序的目的。
为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段管员履职到位,分局将在原有各项监管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网格化服务监管考评制度。
考核内容以实际工作为重点,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相结合,通过考核促进实际工作目标的达到。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深化推行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意义重大,对提升工商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重大帮助,对提高段管员的积极性、自觉性,促进段管员履职到位有重要作用,对借助当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实现工商职能到位有显著作用。
各工商要根据《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所内实际和辖区情况,抓好落实,大胆创新,确保实施方案全面落实。
(二)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根据分局局务会议的决定,南沙工商所作为深化推行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重点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争取尽早出成果,其他工商所要同时全面、深入推进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工作信息。
分局深化推行工作小组要注重总结好的做法和成果,推广先进典型。
五、检查考核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工商所必须根据《方案》的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通过深化工商所辖区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全面提高工商所对辖区的掌控能力和行政效能。
2010年12月,分局深化工商所网格化监管工作小组将对工商所落实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及时总结经验。
工商所撰写工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汇总,并提出改进意见。
附件: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落实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办法
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落实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机制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附件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沙分局
网格化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格化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为规范工商所服务监管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格化服务监管,是指工商所根据服务监管的职能,将所监管的辖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通过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职责、实现主动监管、积极行政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网格化服务监管坚持“分片合理、职责明确;层级联动、形成合力;重点突出、分类监管;技术支撑、效能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网格化服务监管,强调服务与监管并重,在服务中落实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努力实现高效服务、科学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型为公共服务型市场监管执法机关。
第五条工商所要根据辖区实际,合理划分责任网格,完善工作机制,具体实施、落实网格化服务监管各项工作。
第六条分局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实行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建立起科学规范、运转顺畅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辖区范围内服务监管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分局相关业务科室加强对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协调、解决工商所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八条分局成立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辖区系统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研究指定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要点,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报告,研究确定需提交市局党组决定的重大事项,检查、督促、考评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分局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分局注册监管科牵头负责。
第二章网格划分
第九条工商所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划分责任网格,将网格内的服务监管任务落实到人。
第十条网格的划分应该以辖区经济户口为基础,综合考虑段管员的数量、素质、管理的难易度、风险责任等因素,可以按照地域、行业、园区市场等类别进行划分。
第十一条网格一经划定,应相对固定,方便段管员充分熟悉和掌握网格情况,避免因变动频繁导致监管混乱、无序。
第十二条工商所因辖区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对网格进行调整。
网格重新划分要做好段管员工作的交换,监管业户信息档案(特别是无照经营、重点行业情况)的移交,杜绝监管缺位。
第三章层级职责与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为健全工商所网格化服务监管架构,促进工作落实到位,提高服务监管效能,将网格化服务监管主体分为分局相关业务科室、工商所、工商所监管人员三个层级。
分局为第一层级,责任人为局长、副局长、科长、副科长。
工商所为第二层级,责任人为所长、副所长。
工商所监管人员为第三层级,责任人为段管员、办案员和综合管理员。
第十四条分局各业务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局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辖区服务监管工作政策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和服务指导工作。
(二)对工商所开展服务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评。
(三)分析、协调、处理工商所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难以解决的,及时报告分局领导、市局、区政府或函告相关部门。
(四)加强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完善社会化监管机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查联看、执法联动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工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分局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辖区实际,组织落实以下各项工作:
(一)合理划分责任网格,明确本所段管员、办案员和综合管理员的职责分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二)制定本所服务监管工作计划,组织监管人员实施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
(三)通过在辖内社区、市场、商厦、学校设立宣传栏、派发宣传资料、组织咨询培训活动等方式,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辖区经济组织和群众提供消费维权、创业信息参考、工商登记指导等服务,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四)研究解决监管人员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难以解决的,及时报告分局、街(镇)政府或函告相关部门。
(五)加强与街(镇)政府、居委社区的联动协作,采取在街(镇)政府、居委社区、市场园区设立红盾工作站等形式,提高对辖区市场的掌控能力和监管效能。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段管员、办案员、综合管理员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开展服务监管工作。
(一)段管员:
1、熟悉和掌握网格内的基本情况。
包括:
经济户口数量、主要行业、重点企业的情况;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及市场经营的基本情况。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工商所的工作安排,为网格内的经济组织和群众提供服务。
3、依法对网格内的经济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根据所领导的组织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接诉检查等工作,并记录检查情况,建立监管档案。
4、调解消费纠纷。
5、根据分工或所领导的指定,依法主办或协办网格内的经济违法案件。
6、及时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并采取初步处理措施。
对难以独立解决的服务监管问题,及时上报所领导;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案员:
1、根据分工或领导的工作安排,依法对网格内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协助段管员解决网格内违法违章经营问题。
难以解决的,及时上报所领导。
2、根据工商所的工作安排,参加专项行动及联合执法行动。
3、宣传法律、法规和消费维权知识,听取服务监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综合管理员:
1、受理登记注册、年检、验照、群众投诉举报。
2、负责网格化服务监管资料的管理、监管报表的统计、信息的采集汇总和总结上报工作。
3、根据工商所的工作安排,参加专项行动及联合执法行动。
4、协助段管员和办案员做好巡查监管和执法办案工作。
5、向服务监管对象提供登记注册、消费维权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
听取服务监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工商所可根据辖区情况和本所实际,适当调整上述职责。
第四章工作内容及形式
第十七条工商所根据辖区实际,针对辖内的社区、居民及工商业户制定本所年度及专项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管人员实施落实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工商所应深入社区听取群众对工商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创建和谐监管氛围。
工商所可通过在辖内社区、市场、商厦、学校设立宣传栏、派发宣传资料、组织咨询培训活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辖区经济组织和群众提供消费维权、食品安全常识宣传、经营信息参考、工商登记指导等服务,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段管员应定期走访社区、市场、商厦等工商联络点,听取服务监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工商所监管人员在对辖区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管时,应积极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第二十条网格内的监管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接诉检查三类。
第二十一条日常巡查由段管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工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时限,或根据网格特点、监管重点及工作计划,对相关市场主体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证照情况和亮照经营情况;
(二)食品业户的索要索证、台帐制度落实情况和食品经营情况;
(三)肉品经营情况;
(四)广告招牌登记情况;
(五)明显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
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其他明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段管员应依职权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难以独立处理的,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日常巡查中由相邻的两个网格的段管员(即AB岗)组成互助巡查小组,A岗为主,B岗为辅,相互协助处理好的网格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出现需要顶岗情况的,要做好工作的交接,避免监管缺位。
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指工商所依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任务或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监管人员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接诉检查由工商所根据上级转办、群众投诉、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后,指派监管人员对网格内的市场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监管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检查情况记录及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按规定予以登记保存。
第二十六条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监管人员可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教育或警示,促其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限改正;对屡教不改和严重违法、危害较大,监管人员无法独立解决的,应及时上报所领导。
段管员应对网格内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业户按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对网格内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由办案人员根据分工或所领导的指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对网格内发现的段管员难以独立解决,需要其他监管人员协助处理的问题,由所领导协调处理。
第五章问题流转反馈
第二十九条工商所监管人员对于难以独立解决的服务监管重点难点问题,即使上报所领导。
所领导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指定人员执行。
(一)对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接诉检查需出动其他监管人员支援时,由所领导协调组织。
(二)对于段管员上报的需要办案员查处的以及办案员需要段管员协助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分工或由所领导指定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段管员。
实行“巡办合一”模式的,可由段管员进行立案查处。
(三)对突发性且危害严重的问题、本所已经采取多种执法手段仍难以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及时函告街(镇)政府,采取联动执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或报告分局有关科室。
第三十条工商所每月对监管人员上报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确定工作重点,建立工作档案。
第三十一条分局有关科室对工商所报告的问题应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与措施,指导工商所进行处理或移交其他科室处理。
属于突发性且危害严重的问题,及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属于重大疑难的问题,报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对于分局无权处理、经协调后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或需要上级协调处理及带有全市共性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函告有关部门,或上报市局统一研究解决。
第三十二条分局每月对工商所上报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局。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网格化服务监管应当建立起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定期考评的工作监督体系,要对网格责任人履行网格化服务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相应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日常监督指工商所所长对工商所监管人员日常服务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考评。
专项监督指分局相关科室对工商所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考评。
定期考评指分局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按一定的周期对工商所落实网格化服务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考评
第三十四条违法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段管员、办案员、综合管理员未能履行服务监管职责,不服从所领导工作安排、工作不到位的;
(二)工商所所长、副所长对监管人员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没有组织人员协调处理的;
(三)分局相关科室对工商所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没有统筹安排研究解决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工商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辖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南沙分局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分局注册监管科负责解释。
附件2
广州市工商局南沙分局
工商所网格化巡查监管工作规范
根据《广州市工商局网格化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工商局南沙网格化服务监管办法》,工商所网格化巡查监管依本规范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接诉检查。
日常巡查
一、前期准备
(一)根据巡查监管计划,确定具体的巡查监管对象和检查内容。
(二)携带执法证件、监督检查文书、设备。
二、实施检查
日常巡查由段管员对其监管网格内的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的、常规的监督检查。
日常巡查分为周期性巡查和跟踪回查两种(各工商所根据辖区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一下标准)。
(一)周期性巡查
1.巡查频次
(1)按信用类别进行的巡查
A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除开业(或迁入)30日内需对其进行实施检查外,一般免于日常巡查;
B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每180日巡查1次;
C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每180日巡查1次;
D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应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收缴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之日起60日内进行检查。
(2)对重点行业和场所进行的巡查
①大中型超市、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及信用记录良好的视频经营企业等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农贸(肉菜)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食品经营户、街道社区食杂店、小型超市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②以下九类重点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非煤矿山开采业;
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业;
烟花爆竹经营业;
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业;
成品油业经营业;
城市新建燃气经营业;
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宾馆旅业、酒吧、桑拿按摩业、影剧院、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
(3)对重点地域的巡查
党政机关周边、校园周边、商业繁华区,实施重点巡查监管,巡查频次由工商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巡查情况。
(1)证照情况
是否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是否伪造、涂改营业执照;
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
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前置审批文件是否失效或过期;
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是否过期;
是否逾期未办理年检或验照;
是否不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
(2)食品经营情况
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应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类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报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索票索证),是否进行查验记录(台帐)、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3)肉品销售情况
生猪及猪肉经营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证。
零售是否建立进货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是否建立销售台账.
市场开办方、超市经营者是否履行对肉品进场的查验责任。
(4)广告情况
是否存在擅自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行为;
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户外广告有否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行为;
是否擅自发布印刷品广告行为;
是否擅自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行为;
有否违反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房地产等特殊广告规定行为。
(5)合同情况
自制合同格式文本是否已备案登记;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行为;
是否存在拍卖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6)明显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
品牌专卖店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类别、文字、图样等是否一致;是否擅自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行为;是否存在假冒驰名、省市著名商标行为;
销售的产品是否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商品是否已过有效期;
(二)跟踪回查
1.对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到期业户的巡查;在其经营期限过期后30日内进行检查,对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督促其办理续期手续。
2.对到期未年检(验照)业户的巡查;在年检(验照)期限过期后30日内进行检查,督促其办理年检(验照)。
3.对实地查无业户的巡查;经实地检查发现业户涉嫌不再原登记场所经营的,应在180日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4.对责令整改期限到期业户的巡查;对限期改正,再责令改正期满后30日内对业户的改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无责令改正期限的,应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后的60日内对业户的改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发现未完成整改的,记录检查情况。
5.对被行政处罚业户的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60日内对业户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