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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服务合同书空白

担保服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担保人):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债务人):

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或居民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拟向XXXXXXX(银行或其他主体)申办XX业务,乙方因该事项向甲方申请担保服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1.1债权人:

指向乙方提供X业务的XXXXXXX(银行或其他主体)。

1.2《保证合同》:

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相同性质的合同、协议,以及《担保函》、《保证书》等其他导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文件等。

1.3主合同:

乙方向XXXXXXX(银行或其他主体)申办XX业务,而由乙方与XXXXXXX(银行或其他主体)签订的形成乙方债务的合同。

1.4《反担保合同》:

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责任,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由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保证人(或反担保抵押人,或反担保质押人等)所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或者《保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担保函》、《保证书》等相同性质的其他合同、协议、文件等。

第二条担保对象

2.1担保对象:

乙方向XXXXXXX(银行或其他主体)申请以下第X项业务,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1)人民币借款

(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4)银行保函

(5)民间借贷

(6)其他/。

2.2担保金额:

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XXXXX元(大写:

XXXXXXX)。

实际担保金额以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2.3担保范围:

以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2.4担保期间:

以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担保费用

3.1甲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X%/年,担保费共计人民币XXXXXXX元(大写:

XXX万元),支付方式为:

X(以下选一)

(1)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金额计算一次性足额支付担保费,并在《保证合同》签订后结算,多退少补。

(2)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支付第一年度的担保费,以后年度的在每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3)其他方式:

3.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

甲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即视为甲方已经开始向乙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故甲方向乙方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3.3若乙方提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甲方应收取的担保费不受影响,仍然按本合同计算收取。

3.4若《保证合同》无效,甲方无过错的,应收取的担保费不受影响,仍然按本合同计算收取。

第四条反担保约定

4.1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责任,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为:

XXXXXXX

(保证\抵押\质押\无担保)。

4.2除甲方同意无担保的情形,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足额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

如反担保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4.3乙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凭证、交费单据等交由甲方保管。

4.4乙方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反担保,或者乙方或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保证人(或反担保抵押人,或反担保质押人)未与甲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的,或者《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或者反担保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拒绝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五条资金监管

5.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乙方从债权人处取得的借款(或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保函或其他)资金进行监管。

5.2乙方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必须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5.3甲方有权不定时查询乙方银行流水和公司财务情况。

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拒绝。

5.4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对上述资金进行监管。

在监管期内,如本合同项下内资金需要发生划转等变动,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转出的金额、对象、时间、方式等都必须如实告知,不得隐瞒。

5.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落实监管措施,承诺不对甲方的监管有任何限制的行为。

5.6双方特别约定的监管措施为以下第1项(一项或数项):

(1)无特别监管措施;

(2)由甲方派员担任乙方的会计、出纳,除甲方派员外,乙方不另设会计、出纳;

(3)由甲方派员至乙方单位,代管乙方印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鉴;

(4)其他:

第六条甲方承诺

6.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6.2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七条乙方承诺

7.1向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7.2乙方认可甲方向债权人出具的《保证书》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7.3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

7.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7.5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1)进行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撤销、重大资产转让、对外重大投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以其资产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质)押担保等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行为;

(2)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3)对主合同作任何变更;

(4)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影响而应经甲方同意的事件。

7.6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或者主合同被解除、撤销等;

(2)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破产、停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

(3)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反担保保证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

(4)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影响的事件。

第八条追偿

8.1因乙方未履行主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部份或全部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进行追偿,乙方应同时承担以下责任:

(1)无条件偿还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甲方按《保证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直到乙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

(2)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证人补助费用、尚未收取的担保费等各种费用开支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等)。

8.2甲方行使追偿权,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对甲方进行清偿,并可行使担保物权或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扣押处于甲方控制中的乙方或反担保保证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乙方及反担保保证人的财产、反担保财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8.3人民法院受理乙方破产案件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甲方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8.4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保障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可通知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发生的债权,并可要求乙方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1)甲方收到债权人发送的承担担保责任的通知;

(2)乙方发生对债权人的违约行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甲方、乙方同时或分别被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4)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反担保保证人(或反担保抵押人,或反担保质押人)发生违反《反担保合同》的行为,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发生可能导致甲方的反担保权益无法实现或无法足额实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反担保保证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而乙方未足额提出新的担保;

(6)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

(7)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破产、停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甲方可能承担担保责任而难以追偿时,甲方有权预先行使追偿权,以自身名义直接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2发生甲方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9.3反担保保证人(或反担保抵押人,或反担保质押人)违反《反担保合同》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9.4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担保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还应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每次发生违约行为应支付的的违约金为担保总额的10%。

多次发生相应多次计算。

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因甲方提出后乙方予以纠正而减免。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为保证乙方申请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甲方调查、审查担保项目前,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元(大写/)。

评审费不计入担保费,且独立有效。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或《保证合同》未订立,该评审费不予退还。

10.2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

10.3本合同所记载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即时通知对方,否则按该地址送达的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11.1本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生效: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11.2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

即:

无论主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是否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特别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十四条附则

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

14.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于XXXX。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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