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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买卖合同范本.doc

篇一: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

(个人客户)

(2013年版)

甲方:

客户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特提请甲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账户贵金属交易指甲方在乙方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采取只计份额、不提取实物贵金属的方式,与乙方开展的以人民币或美元买卖账户贵金属的交易。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甲方自愿申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经乙方同意后,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阅知乙方制定并最新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见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见附件二)等规定。

2.甲方有权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要求,向乙方提交账户贵金属交易指令,通过乙方账户贵金属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查询相关账户余额变动情况或划转资金,以及按乙方规定申请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的注销手续。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申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真实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甲方申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前,应接受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符合相关风险等级要求的,方可申请开办。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并签署本协议。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账户贵金属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3.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应办妥乙方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并遵守电子银行渠道的相关规定,熟悉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买卖账户贵金属的各项操作,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甲方在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应遵守乙方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程序规定。

4.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和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静态密码等),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凡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识别信息,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认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

甲方的身份识别信息或身份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泄露或遗忘的,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向乙方提交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甲方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甲方发现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不得攻击交易系统或与账户贵金属交易相关的其他系统。

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加工、分发或再发布等)乙方账户贵金属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成交价等数据),乙方不承担甲方因上述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8.甲方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时,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乙方其他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甲方应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获取并遵守乙方新公布或新通告的涉及账户贵金属交易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办申请。

2.乙方有权制定并修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cn)等渠道公布。

乙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通告。

在通告期内,甲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生效前通过乙方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注销手续。

通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

3.甲方利用乙方账户贵金属交易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活动,或不遵守乙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存在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的账户贵金属业务,并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轧平甲方所有存续交易,同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4.乙方有权取消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乙方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5.乙方有权对交易系统或账户贵金属交易涉及的其他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并根据需要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贵金属交易。

6.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乙方有权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贵金属交易。

7.对于因发生第3项至第6项事件而导致的成交要素有误,乙方有权取消交易且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事件发生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确认或其他凭证无效。

对于因第5项和第6项事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办理全部或部分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乙方应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通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甲方,乙方不承担因上述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为甲方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交易时间、成交价格、浮动盈亏、可用资金等各项信息,均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9.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相关账户的余额不足;

(3)甲方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被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6)甲方资金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交易无法成交。

10.对于甲方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接收乙方的风险提示短信,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对账户贵金属交易所使用的相关系统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乙方负责及时受理甲方的办理申请,在乙方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为其提供相应的账户贵金属产品,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予以处理,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对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甲方赔偿。

3.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命令的除外。

第四条计息及费用

甲方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涉及的资金账户、交易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各类账户计息或收益方式,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以及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制定,并在《产品介绍》中公布。

甲方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乙方不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风险提示

乙方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账户贵金属产品特点,通过在《产品介绍》中列举账户贵金属产品的主要风险种类和相关风险因素客观分析,对甲方开展账户贵金属交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乙方不保证《产品介绍》中列举的风险种类涵盖账户贵金属交易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乙方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甲方承诺已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账户贵金属产品的业务特点和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充分了解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及预测等信息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甲方确认其交易指令均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效力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账户贵金属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或签章)或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点击确认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认为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规定方式变更或重新指定资金账户,并将原资金账户的账户贵金属交易转至新资金账户,本协议继续有效。

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行政命令的除外。

第七条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甲方完成账户贵金属业务注销,本协议即终止。

甲方违反《产品介绍》《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规定等乙方适用于账户贵金属交易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情形通告停办账户贵金属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协议终止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在甲方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

(2015年版)

第一条开办规则客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之一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

申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账户贵金属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账户贵金属交易的资金账户。

第二条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账户贵金属交易指令。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资金(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

客户实时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客户挂单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买入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并解冻和扣减相应冻结资金。

客户挂单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挂单卖出平仓成交后,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转换,对于账户贵金属间的转换,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转出品种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增加相应转入品种的账户贵金属数量(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除以相应转换率,精度保留至转入账户贵金属最小交易单位),同时将不足最小交易单位的剩余资金(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与转入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入价计算所需资金之差)计入客户资金账户。

如客户交易账户中转出账户贵金属余额不能满足转入账户贵金属最小交易单位,则交易无法成交。

对于账户贵金属转品牌贵金属,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转出品种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增加相应转入品种的品牌贵金属数量,同时将不足最小交易单位的剩余资金(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超出转入品牌贵金属所需资金之差)计入客户资金账户,或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划差额资金(转入品牌贵金属所需资金超出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之差),如客户资金账户中差额资金不足,则交易无法成交。

对于账户贵金属转积存贵金属,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转出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增加相应转入的积存贵金属数量,同时将不足最小交易单位的剩余资金(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超出转入积存贵金属所需资金之差)计入客户资金账户,或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划差额资金(转入积存贵金属所需资金超出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之差),如客户资金账户中差额资金不足,则交易无法成交。

客户定投交易被中国工商银行受理后,在客户定投计划执行当日15时起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相应资金进行冻结,若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本期定投计划无法执行。

客户按数量定投买入账户贵金属,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定投计划实际执行日15时起从其资金账户中冻结相应的资金(定投计划设定的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当日15时银行卖出价所得金额并上浮3%后的金额)。

在实际执行日16时,如冻结资金大于或等于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定投账户贵金属数量,则执行定投计划并于当日及时完成清算,中国工商银行将增加客户交易账户买入账户贵金属数量,并解冻冻结资金和扣减定投计划执行相应资金(实际执行日16时银行卖出价乘以买入账户贵金属数量);如冻结资金小于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定投账户贵金属数量,则不执行定投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可对客户固定数量定投买入账户贵金属冻结金额上浮比例进行调整,并提前向客户公告。

客户按金额定投买入账户贵金属,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定投计划实际执行日15时起从其资金账户中冻结相应的资金,在实际执行日16时起增加客户交易账户买入账户贵金属数量(冻结资金除以实际执行日16时银行卖出价可以买入最多的账户贵金属数量,精度保留至最小交易单位),并解冻冻结资金和扣减定投计划执行相应资金(实际执行日16时银行卖出价乘以买入账户贵金属数量)。

同一交易币种下,当客户买入开仓某一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小于该品种账户贵金属当前银行买入价乘以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亏损。

当客户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所有品种账户贵金属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亏损。

(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客户卖出开仓账户贵金属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足额资金至相应币种的保证金账户。

客户实时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

客户实时买入平仓,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

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

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客户挂单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挂单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卖出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将冻结资金作为卖出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

客户挂单买入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挂单交易成交后,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

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

同一交易币种下,当客户卖出开仓某一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大于该品种账户贵金属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亏损。

当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所有品种账户贵金属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亏损。

同一交易币种下,客户账面盈利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和挂单交易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账面亏损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挂单交易冻结资金和账面亏损等值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

客户可随时将可用资金从保证金子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开仓交易的保证金。

同一交易币种下,客户账面盈亏与保证金子账户金额(包括已冻结和未冻结金额)之和除以卖出账户贵金属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

客户应及时关注交易账户盈亏状况,并根据需要补足保证金或买入平仓相应账户贵金属。

当客户保证金比例小于或等于20%(以下称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可对客户同一币种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子账户余额进行强制买入平仓。

强制买入平仓后有资金结余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对于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弥补相关损失。

中国工商银行可对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条结算规则

(一)交易成交结算

客户实时、挂单、转换及定投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及账户贵金属余额的结算。

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易账户中的账户贵金属余额以及保证金账户中已解冻资金可即时使用。

(二)业务停办结算

因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等各类情形造成账户贵金属产品全部或部分交易品种关停的,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为客户办理结算。

第四条注销规则篇二:

贵金属合同范本

工业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卖方合同号:

签订地点:

传真件签订日期:

第一条质量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产品符合,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如是卖方材质问题引起,卖方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抗压盒包装物不回收;

第四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第五条该批次产品加工周期: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卖方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邮政快递或顺丰快递至买方指定地点。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卖方承担运费。

第九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买方支付50%订金,供方开始加工。

根据产品结算单,买方

付清余款,供方发货并提供全额发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买方违约责任:

非质量原因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付货款的10%;卖方的违约责任:

不能按期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应退还买方已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付货款的10%。

第十一条产品名称及构成:

,附件一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合同盖章后传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传真件等同原件具有法律效应,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合同制

约;贵金属产品价值的特殊性,买方若在合同签订的一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支付定金,合同失效。

方:

买方:

卖方:

发货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税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请附上开票资料、收件人详细信息及收货地址;财务卡号:

篇三:

银行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20110530)

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

甲方:

上海万湖黄金有限公司支行/部门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业务电话:

业务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

算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买卖贵金属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应保证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保证向甲方

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乙方知悉、理解并接受贵金属交易的有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和2中

所列风险);乙方了解并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行为,并享有和承担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的收益和风险,甲方除根据约定收取手续费外不享有和承担贵金属代理交易的收益和风险。

甲方未向乙方就贵金属代理交易业务做出任何获利保证。

第二条开户、登记和注销

(一)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开立贵金属代理交易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并保证

该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专户应向甲方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1)甲乙双方签署的《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

(2)营业执照

(3)企业代码

(4)税务登记证

(5)买卖执行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书(6)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

(7)增值税发票

(8)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委托甲方向交易所办理开户登记备案手续。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海黄金

交易所开户登记表》(见附件3)以及交易所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甲方代理乙方向交易所登记备案。

交易所经审核无误后为乙方编制客户编码。

乙方委托甲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以乙方的客户编码为唯一标识。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如需注销登记,应委托甲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乙方应在申请注销登记前

对已经达成的贵金属交易进行资金结算和实物交割。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代理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条网上自助委托交易

1.乙方通过国际互联网和甲方提供的“黄金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委托交易应遵

守甲方网上委托交易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乙方承诺了解并接受网上委托交易所产生的有关风险(详见附件2)。

2.乙方应妥善保管进行网上委托交易使用的账户和密码,凡通过乙方账户和密码达

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自愿委托达成的交易。

3.乙方使用网上自助委托交易时,如使用的服务功能、业务项目涉及到甲方其他业

务规定和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4.乙方网上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情况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确认并接受

通过乙方有效的网上账户和密码达成并记录在甲方电脑中的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5.乙方对甲方的代理贵金属交易网上记录有异议的,应在交易达成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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