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司法协助查询办法与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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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司法协助查询办法与操作规程

一、操作流程

(一)审核相关资料

柜员应按规定审核执法机关提交的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经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二)办理查询

1.活期存款账户查询

(1)启动“1191活期存款账户资料查询”交易或“1192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查询/打印”交易,对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以及交易明细进行查询或打印。

(2)查询某一个活期存款账户所发生过的冻结、挂失、没收、上缴等特殊业务时,柜员启动“1193活期存款特殊事务查询”交易→提交主机后系统显示查询期间该账户的冻结/解冻、挂失/解挂、户名修改等记录。

2.定期存款账户查询

(1)启动“1691定期存款账户资料查询”交易,查询定期存款分户账的基本资料;启动“1692定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查询/打印”交易→按系统提示输入账户账号等相关内容→提交主机后可查询、打印账户明细。

(2)柜员查询某一个定期存款账户所发生过的冻结、挂失、没收、上缴等事项时,启动“1693定期存款特殊事务查询”交易→输入账号、查询起止日期→提交主机,系统反显查询期间账户所发生特殊事务。

3.集团签约账户信息查询:

查询、打印集团分公司的存款额度、透支额度、利息明细等信息。

柜员启动“1197-1集团客户额度(汇总)查询打印”及“1197-2集团客户分公司额度查询”、“1197-3集团客户分公司利息明细查询”交易,输入相关要素进行查询打印;查询集团客户资金划转方式变更等情况启动“1188集团客户特殊事务查询”交易;通过“1191-活期存款账户资料查询”交易查询分公司的帐户资料时,“可用余额”栏显示分户可用额度(包括存款额度及可透支额度);总户及分户的存款交易明细帐都可启用“1192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查询打印”交易查询打印,其中“1192-4集团帐户明细查询”功能,可以查询集团分公司帐户明细(不含归集记录),并可依据客户与我行签定的协议向客户提供对帐清单补打服务。

总公司开户行可以查询所有分公司帐户信息,分公司开户行只能查询在本行开户的分公司帐户信息。

二、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

对上述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2.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

3.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4.主管依照“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见附件)对有权机关执法权限进行审核,授权确认。

5.“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作为永久保管的会计凭证,复印件随当日普通纸质凭证按流水顺序整理后交后台稽核扫描;原件单独专夹保管,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整理,单独成册,在封皮表面注明保管期限“永久”及必要的标识项目后,按季装订,按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管。

三、风险环节及风险点

⒈伪造证件,冒用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身份,骗取客户相关信息或银行资金。

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律效力或伪造相关法律文书、司法查询、冻结、扣划手续,进行外部欺诈,骗取客户相关信息。

⒊由非有权机关越权办案造成的违规。

附件: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公安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军队保卫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监狱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审计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暂停结算

暂停结算

无权

无权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注:

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协助冻结

一、操作流程

(一)审核相关资料

柜员应按规定审核执法机关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具体审查内容见附件。

(二)办理冻结/解冻

1.活期存款冻结、解冻

启动1193交易查询该账户是否已有其他执法机关冻结→启动“1183活期存款冻结/解冻”交易→选择全部冻结、部分冻结、单向冻结(具体选择方式见附件)→输入执法人员证件号码→进行账户金额的冻结、解冻、续冻,并在冻结存款通知书背面打印存款冻结认证。

2.定期存款冻结、解冻

启动“1683定期存款冻结/解冻”交易,按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对账户进行冻结、解冻处理→打印存款冻结/解冻认证→柜员登记《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交执行人员签字。

二、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

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3.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

4.启用“1183活期存款账户冻结/解冻维护”交易进行冻结时,产生相应的事故序号及事故记录,要登记入《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登记簿》内。

使用本交易,当功能选“3-解除”或“4-继续”时,事故序号要输入上一次执行该交易时产生的序号。

5.“协助冻结/解冻存款通知书”作为永久保管的会计凭证,复印件随当日普通纸质凭证按流水顺序整理后交后台稽核扫描;原件单独专夹保管,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整理,单独成册,在封皮表面注明保管期限“永久”及必要的标识项目后,按季装订,按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管。

三、风险环节及风险点

1.做出解冻决定的有权机关不是原做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

2.出具虚假证件、法律文书,冒充有权机关执法人员。

3.违规将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进行扣划用于收贷收息。

附件一:

办理冻结业务时需审核资料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定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5.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6.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附件二:

冻结方式选择标准

1.若全部冻结,柜员在功能选择“2-冻结”,“冻结方式”选择“1-全部”,该账户被设置为不收不付状态(结息入账除外);且该账户不能销户。

2.对于部分冻结,若部分冻结金额大于账户当前余额,账户被设置为只收不付状态,若有款项划入则作冻结金额累计直至达到冻结金额,超过冻结金额部分为正常。

部分冻结时账户余额透支,划入款项直接增加存款余额,作冻结金额处理,不还透支本息,直到存款余额达到冻结金额,超过冻结金额部分方可归还透支本息,归还透支本息后为正常。

3.如选择“3-续冻”,则必须输入原冻结序号、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并自动将原冻结事故解除,此时再输入新的冻结金额和冻结期限;但续冻的冻结日期应与上一个冻结事故的冻结日期相等。

4.若同一个账号被二个以上法院冻结,既有部分冻结,又有单向冻结。

在单向冻结解冻后,原部分冻结自动解冻,因此原部分冻结在单向冻结解除后必须进行续冻交易处理。

同样情况,既有部分冻结,又有全部冻结时,在全部冻结解冻后,原部分冻结也是自动解冻。

所以,有二个以上冻结通知书同时冻结一个账户时,DCC上仍然不能对这种状况进行有效控制,必须人为参与对其控制。

 

司法协助扣划

一、操作流程

(一)审核相关资料

柜员应按规定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法律文件副本、承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电话联系扣划法院,核实执行人员身份及账号(具体审查内容见附件)。

(二)办理扣划

柜员启“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或“1603单位一本通支取”交易进行单位存款扣划处理(内部账司法扣划暂入户:

101+机构号+27309900900001)→填制特种借贷方凭证,启动7002通过汇划或者其它方式划向法院指定账户→柜员登记《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交执行人员签字。

二、注意事项

1.若账户处于冻结状态需先执行相关交易进行解冻处理。

2.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3.“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作为永久保管的会计凭证,复印件随当日普通纸质凭证按流水顺序整理后交后台稽核扫描;原件单独专夹保管,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整理,单独成册,在封皮表面注明保管期限“永久”及必要的标识项目后,按季装订,按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管。

二、注意事项

⒈必须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出具并认真审查相关证件、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协助办理款项扣划业务。

⒉“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作为永久保管的会计凭证,复印件随当日普通纸质凭证按流水顺序整理后交后台稽核扫描;原件单独专夹保管,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整理,单独成册,在封皮表面注明保管期限“永久”及必要的标识项目后,按季装订,按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管。

三、风险环节及风险点

⒈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

⒉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

 

附件:

办理扣划业务时需审核资料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定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5.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6.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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