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鉴定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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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鉴定报告书
评估鉴定报告书
鲁裕丰评报字[2012]第012号
山东裕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一案
鲁裕丰评报字(2012)第012号
摘要
山东裕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河北建设集团与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一案涉及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鉴定。
根据委托书、以及河北建设集团与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结合现场勘查以及收集的资料,对由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和河北建设集团共同申报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鉴定。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4月1日,我们在详细了解各方面资料、评定估算的基础上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如下:
在评估鉴定基准日2012年4月1日,纳入评估鉴定范围的机器设备为人民币32,774,219(取整)元。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部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山东裕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一案
评估鉴定报告书
鲁裕丰评报字(2012)第012号
山东裕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本案所涉及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鉴定。
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实施了调查与询证等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基准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及当事人
(一)委托方
名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资产占有方
名称:
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虞荣方
(三)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宝元
二、评估鉴定目的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鉴定委托函(2012)济法技委字第36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北建设集团与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一案,委托我评估公司对涉案资产进行了评估鉴定。
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北建设集团与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一案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为河北建设集团与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共同申报的机器设备。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北建设集团与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一案提供价值参考。
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公允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2012年4月1日。
评估基准日是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件工作进程与我公司结合具体工作情况所确定的。
评估工作中资产范围的界定、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此日之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评估时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根据评估基准日有效价格标准得出的评估结果,能够满足本次评估目的的需要。
六、评估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即:
1、遵循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的工作原则;
2、遵循贡献、替代、预期的经济原则;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
本次资产评估的结论是在继续使用假设下,遵循上述原则,根据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按照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计算得出。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评估委托函(2012)济法技委字第36号;
(二)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5、《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6、《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7、《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
8、《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9、《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三)取价依据
1、《2011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2、市场调查资料;
3、网上交易资料;
(四)参考资料及其他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2、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资料。
八、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对生产年代久远,已无同类型型号的机器设备则参照近期二手市场行情确定评估值。
九、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经过接受委托、实施评估、出具报告等过程,分述如下:
1、接受委托,拟定评估方案
2012年2月29日,我公司接受济南市中级人法院技术室的评估委托,委托函(2012)济法技委字第36号。
选派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方到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以了解待估资产的有关情况。
评估人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关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等基础资料,与委托方商定了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及评估基准日。
经过上述工作之后,我所成立了评估小组,制定出评估工作方案。
2、收集资料及核实
1)、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对涉及评估的机器设备进行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
3)、对通用设备,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
3、评定估算
收集分析资料工作结束,评估工作转入评定估算阶段,评估人员根据资料调查及技术鉴定情况,确定资产评估鉴定结果。
4、汇总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由项目负责人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工作,汇集工作底稿,根据汇总分析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并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
根据委托方的反馈建议,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经三级复核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十、评估结论
在评估鉴定基准日2012年4月1日,本次评估鉴定对象即山东康桥酒精有限公司申报的机器设备评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
小写:
32,774,219元
大写:
叁仟贰佰柒拾柒万肆仟贰佰壹拾玖元整
十一、特殊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1、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责任。
2、由于被评估单位处于停产状态,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仅通过实地勘察作出判断。
3、结合委托方处置资产的时间性、强制性要求,本次评估鉴定考虑了适当的快速变现折扣,确定的鉴定价值为理论市场价,实际成交价受市场、购买人数量、个人爱好、竞卖人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鉴定报告不作为资产定价的唯一依据,最终处置价以市场价为准。
4、评估师未对各种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十二、评估报告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后和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十三、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价值,没有考虑将来下属情况的发生:
1、特殊的交易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评估鉴定结果的影响;
2、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
3、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
(二)评估报告的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限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四)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其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十四、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提出。
(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山东裕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资产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评估委托函(2012)济法技委字第36号;
2、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资产评估单位营业执照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