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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课件资料整理汇总
《中法史》课件汇总资料
A 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当代法制之一
(一)矜恤老幼:
2010《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新规定
◎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
应当予以缓刑;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古代矜恤老幼的传统
《礼记·曲礼上》: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
战国《法经》:
“罪人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
唐律矜恤老幼的规定
年龄(含本数)
特别规定
备注
七十
以上
犯流罪以下收赎
1.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
2.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八十
以上
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九十
以上
虽有死罪,不加刑
境外老年人刑责之规定举例
法典
规定
《中华民国刑法》
第18条:
“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
第63条:
“满八十岁人岁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俄罗斯刑法》
第59条
对妇女,以及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判决时已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
《墨西哥刑法》第34条、《荷兰刑法》第3条
70岁以上的人犯罪的,
免除刑罚
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当代法制之二
(二)亲亲相隐
201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强制出庭制度中的近亲属例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关于亲亲相隐的评论1
1.司法对人性价值的理性回归,彰显法律与情理的水乳交融,是中华民族重亲情、重人伦传统美德的承袭。
2.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情是家庭的元素。
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家庭和谐为基础。
3.某些情况下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关于亲亲相隐的评论2
提倡大义灭亲理念,强制亲亲揭发,加剧了法律与情理的冲突,背离人之常情和常理,可能导致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伦理关系,也有损害于传统道义规范。
试想,有谁会欣然将多年福祸与共的丈夫或妻子的有罪之躯投入牢狱而不受良心的煎熬?
又怎可想象,一个人在将生身父母送入囹圄,甚至因此而致父母终结生命之后,仍能笑对生活,坦然面对亲人、朋友和社会?
现实大义灭亲案例
1.2003年,河南农村少年张鸿雁为哥哥筹集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舍友4万元。
在警方的动员下,张鸿雁的哥哥将张骗到其住处,致使张被抓获。
事后,哥哥的行为遭到舆论强烈质疑。
2.2009年8月,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满文军妻子李俐容留他人吸毒案。
李俐承认自己在生日聚会上和2位客人吸食了摇头丸,否认吸食K粉和容留多人吸毒。
但丈夫满文军和多位友人的证言彻底击垮了她,让她泪流满面。
他们指证李俐请大家吸食K粉,并往饮料里兑“开心水”。
李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不能想象,一年后李俐出狱,他们的夫妻情份及友情如何延续?
传统文化中的“亲亲相隐”1
《论语·子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直在其中矣。
《张家山汉简》告律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汉书·宣帝纪》汉昭帝地节四年(BC66)诏令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传统文化中的“亲亲相隐”2
《唐律疏议》名例六
同居相隐原则
诸同居(疏议曰:
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及漏泄其事及擿(ti揭发)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注:
《现代汉语词典》大义灭亲:
大义,大道理。
为了维护正义,对违反国家人民利益的亲人不徇私情,
使受国法制裁。
同居相隐原则与大义灭亲并不冲突。
凡涉及十恶
之前三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适用此律。
唐律亲亲相隐9种具体情形
1.通风报信使其脱逃不坐。
2.匿得相容隐者之侣(同案犯)亦不坐;
3.其于律得相容隐,¡¡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4.不得告发尊亲属。
告父母祖父母,绞(疏议曰:
父为子天,有隐无犯。
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
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
5.不得告发一定范围的卑亲属。
(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大功以上递减一等)
6.不得捕缚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亲属赴官自首。
7.审讯中不得已吐露亲属犯罪的,不视为告发。
8.捉奸时因捕捉与亲属行奸的外人,而牵连亲属奸罪者,不视为告发。
9.谋反谋大逆谋叛三项国事重罪不得容隐,必须告发。
中华民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162条纵放或便利脱逃罪:
“纵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脱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得减轻其刑。
”
第164、165、167条:
上述亲属犯藏匿犯人罪、顶替罪、湮灭刑事证据罪,亦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
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同此。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178条“证人之到场义务及科罚”(强制)、
第180条“近亲属负刑事责任之拒绝证言权”等规定了亲属拒绝作证权,不得令亲属作证;对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等
欧美法治国家相关规定
亲亲相隐”早已成为通行的原则。
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其司法制度中都有关于罪犯亲属享有容隐权的规定。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
“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
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
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
”
第一讲中国法制史绪论
v一、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法文化
v二、关于中国法律史学科
v三、关于中华法系
v第二讲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v一、先秦法制的演变
v二、秦、汉初:
法家系统法制
v三、汉-唐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v四、宋元明清:
古代法制从兴盛走向末路
v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近代转型及其现代化进程
第一讲中国法制史绪论
一、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法文化
中国传统法文化历史悠久。
传统,有优良传统,是民族的珍贵遗产;有陈规陋习,是发展的障碍。
故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一)古代“法”字初文的文化内涵
灋说文解字》:
廌,獬豸,兽也,
似牛一角。
古者决狱,令触不直者。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意新解
1、《汉书》卷117《司马
相如传》:
獬豸,似鹿而一
角,人君刑罚得中则生于
朝廷,主触不直者。
2、《神异经》:
东北荒中有兽,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名曰獬豸。
3、《论衡》:
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识有罪,皋陶治狱,有罪者令羊触之。
灋,是古代司法审判的一种速写图画,本意为判决,是法的最初形态,后发展为法律;灋亦引申为刑。
(二)关于文化、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精神财富包括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是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历史根基。
中华法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的体现,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的集中体现。
(右图:
唐三彩)
(三)中国传统文化在人类文明史上的地位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宗教,一次是法律。
而中国在古代东方亚细亚,也可以说一度以武力支配,一度以儒教支配,一度以法律支配。
东亚各国能绵延数千年长治久安者,其受惠中国固有法影响不少。
”
(日本著名学者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二、关于中国法律史学科
(一)法律史学研究的内容:
一是传统的法,二是法的传统
1.传统的法:
历史上客观存在的、区别于一般制度、具有社会性和强制性的制度(传统法律制度的属性)
研究“传统的法”的意义:
探讨传统法的历史变迁:
考证史实,寻求真相;探索本原,正本清源,属“复原”的问题
关注当时人们自己叙述的历史(法律、法律史),与后人追述的历史,及历史本身的差异
[台湾学者]法史研究指向:
史实之再现,史实之解释,史实之借鉴
2.法的传统:
亦即传统法的精神
传统法(史实)的意义解释(追问,诠释,解读),属“建构”的问题。
传统法的精神:
正义与公正的追求;惩恶扬善;调处息争,追求和谐;治人治法,综合为治;严于治吏;德主刑辅,重刑轻民;礼法结合,执法原情;
家族本位,伦理法治;
重农抑商,取义轻利;
恤刑与慎刑
(二)传统法文化的借鉴价值
优良传统,取其精华;陈规陋习,弃其糟粕
1.文化方面:
传统法文化的价值取向
明德慎罚、明刑弼教(总是关注道德教化与法律制约的互动关系,重视综合治理)
调处息争,追求和谐;治人治法,严于治吏;
法自君出,权尊于法;礼法结合,执法原情;
德主刑辅、恤刑慎刑;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重农抑商,取义舍利(重义轻利)
2.制度借鉴,发掘史鉴价值:
注重依法治吏:
韩非“明主治吏不治民”
(1)官吏选任(保任连坐制,科举制)
(2)职官官理:
考核制度,
御史监察制度
(3)廉政措施:
三互法,
高薪养廉,重刑惩贪
(4)法官责任制
3.司法上的慎刑制度直诉,录囚,疑狱奏谳,会审,死刑复核与复奏
(三)中国法律史研究展望
v法史界应当重新思考的问题
v1.法律史学科理论新议
v2.中华法系再认识
v3.古代社会矛盾与社会管理
v4.中国古代法制分期
法史界应当重新思考的问题
v5.历史上法制发展的基本进程与基本规律
v6.少数民族占主导地位的王朝法制特色
v7.农民起义与中国古代法制
v8.中国古代律学及其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v9.律典与其它法律形式的历史作用及评价
三、关于中华法系
法系:
是按法的历史传统及形式上的特征,对世界不同文化类型的法律制度群所进行的分类。
世界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亦称欧陆法系)、英美法系。
中国各地区法律传统:
中国内地(欧陆法系影响)
中国香港(英美法系)
中国澳门(欧陆法系)
中国台湾地区(兼有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
中华法系的时空范围
时间范围:
中华法系涵括整个古代法制。
在先秦时代已具雏形,封建时代发育成熟,清末法制变革时开始解体。
空间范围:
中华法系的影响及于东亚、东南亚一些国家,包括中国和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古代法制。
中华法系的特点,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特色,将中华法系与世界各大法系区别开来。
中华法系的特点:
(一)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
(二)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以先秦儒家学派学术思想为主体,揉和法家、道家、阴阳家等诸家学说精华,重铸而成的新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逐步取得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成为此后近二千年封建法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主要表现:
以法律形式确认儒家三纲学说: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儒家“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思想指导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等。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
上古时期的一种规范系统,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在先秦时期具有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礼法结合:
儒家礼制原则和伦理道德规范对法律的渗透和融合。
这一历史进程自汉代起步,到唐代实现了礼法合一.
礼法结合主要表现:
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
儒家礼制原则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确认为法律原则和制度,如八议、同姓不婚、同居相为隐、七出三不去等;司法上的春秋决狱、准五服以制罪等。
重要法律原则(续)
v[化外人有犯]异类相犯,以法律论(属地原则);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属人原则)
v[诬告反坐]诬告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v[依律断罪]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罪刑法定)
v[存留养亲]犯重罪者,父母年老无人赡养,存留养亲(崇孝道)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伦理特性:
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
主要表现:
1、严格君臣、父子、兄弟、夫妻、尊卑、长幼、贵贱、上下的等级秩序;
2、在家庭制度上:
确认家长的特殊地位,拥有财产权、主婚权、教诫权;
3、在法律上:
无辜者因家族关系受株连,有罪者以家族原因而减免刑事责任;家族内部亲属相犯行为,因伦常关系而加重或减轻。
4、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因国家的认可,作为国家法的补充而盛行于民间。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1、以维护皇权首要任务。
法自君出,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权;皇帝拥有一切案件的终审裁判权。
2、司法与行政合一。
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始终集中于朝廷。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v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元一体的民族大家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各民族共同创造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断吸纳和融汇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精华,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品格,演变成为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具风格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
(六)情理兼容,执法原情
强调天理、人情、国法三者的和谐统一。
天理:
即三纲五常,是国法的指导思想;
人情:
其内涵是重血缘、重伦理、重亲情;
执法原情:
情理兼顾,情法兼容;舍法用情,法顺人情;原情定罪,论心定罪(亲情法律化:
复仇,杀人移乡,存留养亲,五服制罪法)
〖典型史料〗(宋)《明公书判清明集》:
“法意、人情实同一体。
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
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
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
施剑翘复仇案
施剑翘之父施从滨乃直鲁联军旅长。
1925年被军阀孙传芳俘虏,惨遭慢刀割头,暴尸数日。
其女立志报仇。
苦炼武功。
1935年11月在天津一家寺院击毙孙传芳,自首。
时论颇嘉其义举。
故天津地方法院从轻判10年徒刑。
舆论仍不平,河北高等法院减刑3年,理由是杀人动机出于孝道,“情可悯恕”。
后冯玉祥等20多名政府要员联名上书;各界亦要求释放“女中豪杰”。
1936年10月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发布特赦令:
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昔年为孙传芳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即时坦然自首听候惩处。
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
而以一女子发于孝恩,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
现据各学校各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语,兹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68条之规定,宣告就将原判有期徒刑7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
〔施羽尧等著《女杰施剑翘》,北方文艺出版社1985版〕可见,国人将复仇视为高尚孝行的文化心理,根深蒂固。
(七)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1、古代立法以刑为主
在古代专制体制下,刑法是达成统治目的的最佳手段。
历代王朝的基本律典均为刑法典;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多用刑罚手段。
2、行政立法与以法治官
(1)古代行政立法至唐代已趋于成熟和完备。
《唐六典》的制定,标志着行政法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2)以法治官:
古代行政立法的宗旨:
“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
中国古代人治的实质就是官治。
(3)职官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官吏的职、权、责;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调整、自我约束的机制;荐举、考选、考课、监督制度;惩治职官贪污受贿的法律,规范详备。
〖清朝皇帝惩贪言论〗:
康熙:
“治国莫大于惩贪”。
雍正“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
乾隆:
“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
(左上角图:
楚国铜尊)
3、经济立法发达
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农林牧渔业、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管理,商业贸易及市场管理,土地
制度,赋税徭役制度,货币金融制度等各个方面〔山东日照汉墓鸠杖首〕
4、古代国家民事立法相对薄弱的主要原因
(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历代王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商品经济的发展长期滞后;
(2)礼制完备和家法族规发达,实际上起着调整有关身份、财产、婚姻、继承礼等民事关系的作用;
(3)在等级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开不平等;漠视个人权益,推行义务本位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八)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1、“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
儒学创始人孔子,是“无讼”论的奠基人和鼓吹者。
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社会。
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是执政者追求的目标。
无讼论的后果:
民众普遍厌讼、贱讼,鄙视法律,漠视法学,以至讼师一类的职业,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所鄙弃的。
2、以调处息争,实现无讼
调解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自古以来的调解制度,乃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
调解分为官府和民间调解两种形式。
官府的调处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采取责惩相结合方式。
民间调处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常见社会现象,适用范围主要是田土婚姻等对一般纠纷,目的只是息事宁人而不在乎是非曲直。
调解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特定领域内人们相互关系的和谐,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讼累,传播了纲常观念。
第二讲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先秦法制的演变
(一)早期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
1、夏代我国早期法制萌芽的时期,古代法律的主要形式礼和刑已经出现;
2、商朝法制有了较大的发展,刑事法律和司法诉讼制度初具规模;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从夏商的神权法观念进化到明德慎罚原则;周公制礼和吕侯制刑使礼、刑制度化。
4、春秋是礼崩乐坏、法制变革时期。
(二)夏商周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
1、具有原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双重性质,如礼制中的祭祀习惯,刑制中残酷的虐杀手段等,即原始习惯法的残余。
2、具有宗族法与国家法的双重性质。
国家法和宗族法的结合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
3、深受神权法观念的影响,立法和司法以”天命观”为基础,宣称”王权神授”和”代天行罚”。
4、法律不向社会公布,为贵族官僚所垄断。
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是为了达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目的,以便于“临事制刑”,实行专横统治。
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封建势力主张公布成文法,就是为了打破旧贵族的司法垄断。
二、法家系统法制的演变
【线索】战国时期,各国变法运动中进行的法制变革,是大动荡、大变革中的“立”的阶段;其代表作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秦律。
秦朝统一后,实现了法制的统一。
汉初立法承秦制。
【特点】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制的不成熟性:
1、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断以法;强调重刑主义,以刑去刑;
2、法律形式多样,体系庞杂;
3、刑罚苛酷,种类繁多。
三、汉-唐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线索】
1.汉:
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
礼法结合起步,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经决狱;以经释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发展:
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实际支配(以经立法)。
3.隋唐封建法制的完备(礼法合一):
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为法制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唐朝集历代王朝立法之大成,构建了以成文法典为主干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封建法律中一系列基本原则,以及五刑、十恶、八议等基本制度都已定型。
《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四、宋元明清法制:
从兴盛走向末路
宋、元、明、清是封建社会后期法制演变的时期。
其总的特点是反映了专制主义皇权不断强化的时代特色。
1、在立法上,基本律典以外的其它法律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上升。
如宋朝的编敕、元代的条格和断例、明清的条例等。
2、在内容上,加重惩罚危害国家统治的犯罪行为;刑制越来越残酷,复活过去一度废止的肉刑,出现了刺配、凌迟、充军等酷刑;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了民事、经济立法,有关禁榷专卖、金融货币、赋税征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善。
3、在司法上,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等会审制度的发展,反映了行政权对司法控制的加强。
4、蒙古族占主导地位的元朝和满族建立的清朝的法制,不仅反映了晚期封建法的特征,还带有民族特权法的色彩,具有二元制法制的特色。
五、清末法制变革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近代转型
(一)清末法制变革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面临深重危机。
清王朝不得不改弦更张,于1901年1月宣布变法,实行“新政”,陆续采取的改革措施有:
整饬吏治,修订法律,编练新军,奖励实业,废除科举,兴办学校等;到1905年又开始筹备“仿行宪政”。
法制变革是“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近代转型
1、20世纪初期清末法制变革,标志着中国传统法文化近代化转型,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现代化的开端。
2、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不是源于本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的自发性需要,而是在外力压迫下的一种被动接受过程。
其起步方式不是“原生型”,而是“继受型”的。
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清末实现近代转型,经中华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再到当前的法制建设,向着现代化的目标,已走过了一百多年若干阶段的发展演变历程。
(三)中国近代法制演变的特点
以古代法制为主体的中华法系解体,步入近代化发展的道路。
1.仿行西方立法体制。
2.象征政治民主的宪法产生,并持续发展和完善,从法律上确立了民主政体,结束了专制体制。
3.以大陆法系为样板的部门法体系形成、发展和不断完善,在内容上具有固有法与继受法相结合的特征。
4.与行政分立的近代司法组织体系形成,引进和采用西方诉讼审判制度。
(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与中国法制之“最”
1、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制定,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开始了中国漫长的宪政历程。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10月《大清民律草案》完稿,未及审议公布。
北洋政府除适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外,于1926年完成《民律第二次草案》。
1929-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以两次民律草案为基础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
台湾地区1985-1986年(亲属、继承编)进行大规模修订。
3、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910《大清新刑律》
北洋政府以此为基础修订为《暂行新刑律》施行,并制订了两次刑法修正案。
南京国民政府据此制定了1928、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4、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批重要商事法规
(1)第一部商法典:
《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颁行。
其中含首部《公司律》
(2)第一部破产法:
1905年《破产律》
(3)第一部商标法:
1904年《商标注册试办章》
5、第一部诉讼法草案: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6、第一部法院组织法:
1910年《法院编制法》
7、第一部监狱法:
1910年《大清监狱律草案》。
第三讲中国法制现代化
艰难的探索和曲折的历程
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历史更替。
法制现代化是从传统型向现代型法制的历史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