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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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见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文)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严谨、诚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凡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

第五条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学院、直属系、直属部依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系、中心负责具体落实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校内期末考试或其他重要考试均要成立校级考试领导小组,考试工作由领导小组进行统一部署。

第八条各学院、直属系、直属部要成立相应的考试领导小组,并指定领导专门负责考试工作。

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前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要求和安排。

第九条各系、中心研究和布置考试的具体工作。

在考前召开教师动员会,向全体教师宣讲考试文件,要求熟悉考试工作流程、考场纪律,明确各自的职责。

加强考前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申明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通过公平考试来反映自己的真实成绩,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考试的方式与命题

第十条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和非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课程作业、实验或实习操作审核等)两类,一般应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因课程性质、特点需要采取非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暨南大学非闭卷考试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具体如下:

全校公共基础必修课采用非闭卷考试时须由教务处审批;全校公共选修课的考试方式必须与开课申请表上所填一致;其它课程由院、系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注明。

第十二条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引导和培养。

第十三条不同校区、不同专业的相同课程(课程编号、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或两个以上班级统一授课的课程,原则上都应统一命题。

采用分流教学或全英教学、双语教学的课程,应单独命题。

第十四条命题要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以《暨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为基础,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要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命题题型力求多样化,一般不少于4种。

主、客观题的比例大约为4:

6。

试题的难易程度适中,并有一定的区分度。

命题时可考虑基本题约占60%、综合分析和应用题约占40%。

第十五条各门课程命题时应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补考要单独出题,但难度、题量等标准不得降低,题目不得与前两套试题重复。

第十六条全校公共基础必修课应由开课单位组织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其他课程则由教研室、课程组指定有经验的若干名教师统一命题;不适合统一命题的,由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对试题审查、把关。

第十七条试题拟定后,须经任课教师认真试做,以测试考试时间量,并制定出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在确定评分标准时,应根据考查点确定每一道题的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鼓励实行教考分离。

各系、中心应重视研究和建立试题库。

凡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其试卷应采用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

第十九条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命题时需在试卷上注明每道题的分值。

试题分值分布、评分标准要科学、严谨、合理。

第二十条试卷格式应采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

一般情况下,课程考试的试题、答题纸合一,即紧跟每小题均留有适当的空白处供学生答题,不额外配备答题纸。

第二十一条命题工作完成后,命题教师应填写《暨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经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审核后报系、中心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付印。

各系、中心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为试卷质量的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试卷的命题与审核工作必须在考试前3周完成。

第二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可结合自身的学科与专业特点,制定命题细则。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考试时间安排

(一)考试时间的安排要科学、合理。

(二)期末考试时间:

全校公共选修课的考试时间依据校历安排,一般在每学期的17、18周进行;其他课程的考试,除个别学时较少或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上确定需提前结束的课程外,均安排在每学期的19~20周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课程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系、中心主任和学院、直属系、直属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校本部报教务处批准,其他校区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期末考试日程安排:

每天上午2场,下午、晚上各1场,每场考试的时间为110分钟。

第一场:

8∶00~9∶50;第二场:

10∶20~12∶10;

第三场:

14∶30~16∶20;第四场:

19∶00~20∶50。

(四)期末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

校本部全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全校公共选修课的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自行合理、科学地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其他校区的考试时间由各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为了避免学生的考试时间冲突,校本部各学院、直属系、直属部必须精心安排考试时间,并提前将期末考试安排(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日期)报教务处。

考试时间、地点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准变动。

如个别学生因跨院系选课造成考试时间冲突的,各教学单位要有科学合理的安排,并避免试题泄露。

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场安排

(一)校本部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校区考场由各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除使用教室作为考场外,各校区还可设置大型考场。

教室考场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大型考场则采用单、双列交叉安排考试科目的方式安排。

第二十六条监考安排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

各教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监考工作。

(二)各考场监考人员的安排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在职教工担任,如确需安排其他人员监考,必须报各教学单位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批准,出现误考、迟到等情况,学校将追究派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各教学单位务必将监考任务通知到监考教师本人。

(三)教室内的各考场至少设监考教师2人,60~100人的考场设3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设4人监考;大型考场的监考人员设置以列为单位,每列设监考教师1人。

(四)期末考试的时间、考场安排完成后,教务处制定《校本部期末考试安排表》下发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第15周结束前将考试信息(考试时间、监考安排、考场安排)录入综合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考试信息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要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承担试卷印制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命题、审题及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缓考、补考与重修按《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试卷的评阅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试卷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情况和掌握程度。

第三十条凡任课教师在2人以上的课程,其试卷应由教研室(课程组)组织集体评卷。

提倡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试题评阅统一使用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并且要有明确的标记符号,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部分错误的打半勾()。

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必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

试题的得分记录必须明确,大题、小题均记得分数(以正分计),小题的得分数记在题目的右侧,大题的得分数记在大题号左侧的得分栏内。

试卷批改完后,再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的得分汇总栏中,计算出总得分。

第三十二条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书写与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的书写要工整,易于辨认;成绩计算要准确。

对卷面批改的任何修改,阅卷教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名。

第三十三条评阅工作完成后,任课教师须进行“试卷分析”和考试总结,即根据学生的考试情况对试题的难易程度、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评分标准的把握等方面做出认真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五章成绩的确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课程的学期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

其中,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60%~70%,平时成绩占30%~40%。

凡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按规定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五条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均应基本呈正态分布。

第三十六条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90分)率和不及格(<60分)率均不超过10%。

第三十七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5天内完成成绩的评定和系统录入(包括成绩比例、平时成绩及卷面考试成绩)工作。

成绩录入要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八条学生如对其成绩有疑问,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查分手续。

第六章试卷的归档与保存

第三十九条评阅后的试卷由各教学单位统一装订、统一建档。

第四十条试卷保存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存放在授课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

凡聘请校外教师授课的,学生试卷由发出聘请要求的教学单位保管。

其他校区的学生试卷全部存放在本学院。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重视试卷的归档和保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要保证试卷档案建档和装订的质量,做好试卷的编目、保存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试卷装订内容及顺序:

(一)试卷封面

(二)考试命题审批表

(三)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直接写在试卷上)

(四)考场报告单

(五)成绩单

(六)试卷分析

(七)学生试卷(按学生名册排序)

上述材料合并装订成册。

第四十三条空白试卷(样题)与《暨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分别按学期汇编成册。

第四十四条与学生成绩有关的资料,如平时作业、测验、毕业设计(论文)等,以及期末考试以课程论文、设计等形式进行的,都要有原始材料存档。

存档与管理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试卷档案的保存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监考人员职责、考场纪律、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另行规定。

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教学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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