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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摘要:

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

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目录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

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

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

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

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

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

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

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

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

参考文献 5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即便细化的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但这也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基础给出的基本规定,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1公益诉讼旳历史沿革

公益诉讼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与之相对应的便是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在那时是指任何公民均有权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它的产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市民都可提起,这甚至是当时市民参与行政管理的一种途径。

在当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与现代意义有所区别。

而公益诉讼真正受到关注是从20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开始,人们生活习惯和观念变化以后。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发生显著的变化,原来的一些传统民事行为不再单纯的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还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利益,乃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具有传统诉讼方式难以解决的新因素[[]中顾法律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基本涵义

[EB/OL].

]。

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或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除了国家机关外还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的诉讼。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随着工业时代到来及全球贸易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生态环境遭受的破坏越来越严重,雾霾笼罩、水污染问题、全球变暖等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与时俱进”地扩大到环境污染上来,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民事公益、刑事公益、和行政公益。

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詹建红.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研究演进[J].河北法学,2006,(8):

2-3.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美国。

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规定开始,[[]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刍议[J].法学论坛.2002,(6):

1-2.

]环境公益诉讼在多个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这给我国在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损害或有可能损害环境公益时,特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停止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制度[[]邹玉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J].福建法学,2013(4):

2-3.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环境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有其自身区别于传统行政诉讼的鲜明特点。

1.2.1目的的公益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保护部分公民的权益、监管行政权力,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环境公益。

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判决只会对原、被告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由其名可知它的诉讼效果不仅仅维护某一个人的利益,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生存权益,属于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公正与公平,所以它不仅旨在对个案的救济还在于判决的影响范围是具有辖射性的。

1.2.2主体的广泛性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检察机关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起诉权。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因所诉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由于环境权益牵涉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等特点,这一规定显然不适合对于环境公益的保护,因此为更好地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应该赋予更为广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以诉权。

1.2.3范围的特殊性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造成了环境公益损害或有损害可能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

政府作为公益的维护者,在其行使职权时不应损害环境公益。

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大量行政职权的同时,还必须针对政府已导致的损害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各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

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部门或者环境管理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损害可能性时能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提起诉讼。

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也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方面,以最新资料2014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为例,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695.4亿,吨,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43.9万吨,其中粉尘排放1278.1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2.8亿吨。

而在环境破坏方面,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到了令人担忧的367万平方公里,土地沙化以平均每年2640平方公里的速度退化[[]环保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年

(2014年)[EB/OL].

]。

上述情况直接导致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目前的环境公共利益维护者国家却不能有效地制止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机关为了发展经济,利用职权之便,任意违反法定的程序,故意避开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可以看到的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比例也在逐年升高,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0.51%已上升到了近期的1.49%[[]统计局: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已GDP1.49%[EB/OL]

]。

从经济效益最大化来讲,法治层面上的干预也是利益使然。

然而现有机制本身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唯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克服。

因此,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调解相关的行政行为,是制止损害环境公益的客观需要。

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在我国现行行政法中,行政部门对于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未有直接的规定,也未有合理的司法救济手段:

2.2.1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但对原告的起诉资格有严格限定,拥有起诉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若原告对于起诉行为只存在间接利益,或暂未受到损害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者依据无直接利害关系而驳回起诉。

这使得行政机关逃脱了处罚,同时侵害了公民的利益[[]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192.

]。

2.2.2虽然新《行政诉讼法》把规范性文件加入到了审查范围中使我国的行政诉讼范围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我国的审查范围相比发达国家来看,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甚至在实践中审查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被严格的限定。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12种行政侵权诉讼,已在原先8种行政侵权的基础上扩宽了审查范围,但其中第二款规定属于幵放性条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但是这一条款形同虚设,因为在实践中很少根据此条款在规定的审查范围外的行政行为被受理,此次修改应该看到它扩充了诉讼范围,但对于幵放性条款仍未做补充性规定。

因此,在我国引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迫切需要创建新型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现有行政诉讼制度。

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我国宪法中并未有对环境权的规定,但是公民可以对于违法行为有检举权和控告权,应该说这一规定中也包含了公民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检举和控告的可能。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环境的恶化,无论是政府还是普通民众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环境权也被大多数西方国家写进了宪法,而我国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不仅显示了我国从法律的层面对于环境公益维护的重视,更是对于我国公民环境权益的赋予,对于我国的新时代的法制建设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更有利于与世界环保事业接轨。

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级别管辖为原则,当被告为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由基层法院管辖;当被告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才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以指定管辖为补充,即根据现实需要,为了避免地域保护现象的出现,上级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或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移送审查方式将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我国法律虽规定了我国法院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原则,但由于司法机关在财政上还是依赖于行政机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地方行政案件审理还是阻碍重重。

此时如果上级法院将自己的一审案件指定给下级审理,特别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影响大且牵涉广,将有可能导致地方法院在压力之下不作为或错作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将大打折扣[[]林丽.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7(5):

2-3.

]。

因此,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应该严格限制管辖权的使用。

同时,在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中设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管辖四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基层人民法院案子多、任务重。

如果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基层法院,将进一步加重他们的任务,导致案件的积压,同时还有可能导致法院审理效率的降低,从而环境公益的保护力度将大大降低。

更为重要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由于级别比较低,有可能会产生地方保护现象和案件审理艰难情况。

由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大多影响大、范围广,应该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设置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新环保法对于有关组织规定有所细化,为依法进行登记且从事5年以上环保事业,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仍未有明确规定。

原告资格的不明晰和狭窄范围使得实践司法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很少被提起。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该赋予公民诉权。

虽然我国只允许对所诉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原告,但由于所诉行为的影响是长期的、持续的,短期内没有直接影响的,可能过了一段时间后也成为了直接影响者,因此应该赋予普通公民诉权以更好地维护公益[[]陈庆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初探.理论研究[J],2012(6):

3-4.

]。

诉讼权是公民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且行政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更应该鼓励代表不同利益的广泛公民参与,我国诉讼中规定的原告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环境公益诉讼由于其特殊性,直接利害关系人很难短时间内确定,而且影响范围往往难以估计,所以间接利害关系人应该也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

赋予公民诉讼主体资格是应然情况,就我国现在的国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而言实然的情况我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实现起来有难度。

只赋予公民诉讼主体资格,对于我国现阶段公民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对于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的现实国情显然是不够的,我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德国的检察官公益诉讼制度经验,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人,代表国家依职权主动提起对于环境行政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从而可以有效地弥补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力度上的不足,同时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尽快实现。

同时结合美国环保组织的经验,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环保组织也是重要的力量维权力量,它无论是在证据的收集上、出庭的影响力上还是在执行监督上都比普通公民有更大的优势。

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仅是维护原告自身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环境公益。

它的受益人不单是原告,同时还涉及大多数人的利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面一般比较广,牵涉的被害人多,标的额比较大,诉讼费用相对来说会比较高。

对普通个人、社会组织等来说如果让他们全部承担,让他们望而却步。

因此,在诉讼费用的设计上要考虑到费用的标准问题和最终费用的承担和分配。

美国的诉讼费用采用的是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

我国在诉讼费用的规定上也可采取责任保险制度,即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发生环境公益诉讼时,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用,同时还可以设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基金会,国家给予原告一部分资金补贴,作为诉讼费用。

这样不仅缓解了原告在诉讼费用上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受害者积极维权。

参考文献

[1]中顾法律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基本涵义

[EB/OL].

[2]詹建红.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研究演进[J].河北法学,2006,(8):

2-3.

[3]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刍议[J].法学论坛.2002,(6):

1-2.

[4]邹玉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J].福建法学,2013(4):

2-3.

[5]环保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年

(2014年)[EB/OL].

[6]统计局: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已GDP1.49%[EB/OL]

[7]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192.

[8]林丽.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7(5):

2-3.

[9]]陈庆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初探.理论研究[J],2012(6):

3-4.

[10]张建伟,董文涛,王宇.环境诉讼法律制度研究[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3,(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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