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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结课论文

对于生命伦理学基本伦理原则的理解

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

班级:

计算机二班

姓名:

学号:

生命伦理学的伦理原则有:

尊重人、不伤害人、有益于人、公正对待人等等。

又可以理解为人的自主性,保密原则,保护隐私等。

1.生命伦理学基本伦理原则

生命伦理学原则是评价我们行动是非对错的框架。

评价结果是:

某一行动是应该或有义务做的;是不应该或被禁止的;是允许做的(也允许不错)。

在伦理学推理中,原则不是出发点,出发点应该是伦理问题,而原则和理论是解决伦理问题的指南,为伦理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供伦理辩护。

如果我们能达到该行动是应该做或允许作的结论,就为我们采取该行动进行了伦理学辩护。

2.生命伦理学原则之人的自主性

●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性,即尊重他们在有关他们自己的事情上的自我决定权。

●尊重人的自主性的前提是:

他们有做出决定的理性能力,即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价值做出最佳选择,并对自己做出的决定负责。

●缺乏自主性的人,或者他们曾经有过自主性,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一时(如儿童、精神病发作时、被囚禁的犯人)或永远丧失自主性(智力严重低下者、老年性痴呆)的人,则应有与他们无经济和情感冲突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做出决定。

他们也被称为脆弱人群,即自己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对他们需要加以特别的或额外的保护。

3.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之保密和隐私

保密和保护隐私是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

因为:

-泄漏病人或受试者私人信息会给他们造成精神和社会伤害;

-泄漏病人或受试者私人信息会破坏医患关系

-泄漏病人或受试者私人信息会破坏医学和科学的诚信。

但保密不是绝对的义务。

两种例外:

-继续保密对确定的第三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继续保密对公共卫生造成危害:

危害公众的概率高,危害公众的数量大

危害与确定的人群有关。

4.反映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案例

案例一:

一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

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进行活体移植。

经检查:

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合。

医生与其父商量用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做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医生虽不大满意还是按照他的意图做了。

伦理学总原则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

父亲与女儿相比,若非特殊情况,应是女儿对社会的利益更大。

因为女儿尚小,有更大的潜力。

除此,父亲为女儿牺牲也有利于增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

但是这么做医生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是对的,他就做到了保密原则以及隐私原则。

虽然心中不忿,但至少遵从父亲的想法按照他的意图做了。

 案例二:

常某,因淋巴瘤去某医院行化疗治疗,医疗机构制定的化疗计划中有一种药物能引起严重肺部不良反应,医疗机构在使用该药物前与患方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未告知患者可能出现这种不良反应,在使用过程中也未注意药物不良反应,结果患者的原发病治愈了,却死于严重的肺部不良反应。

该案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没有仔细阅读药物说明书,从而造成对药物的该种不良反应未能清楚认识,才造成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因为相关知识的缺陷,在患者发生相应不良反应初期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如果稍稍谨慎,使用药物前充分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这种悲剧不会发生,纠纷也不会有。

保密隐私权——案例:

患者隐私部位能否当作教学“标本”?

阿静因未婚先孕到医院检查,大夫在为其检查时叫进20多名医学院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阿静羞愧难当,无地自容。

2001年10月8日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争议。

9月15日,22岁未婚先孕的阿静在男友陪同下来到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在妇产科医生孙某的安排下,阿静按要求做好准备,躺在检查床上等待检查。

这时,医生叫进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围在床前,阿静非常紧张,要求医生让他们出去。

医生说,没关系,他们都是实习生。

医生让阿静躺好,一边触摸阿静的身体,一边向实习生介绍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检查讲解过程约五六分钟。

据了解,那天的见习生是石河子大学医学院九七级本科生。

事后,气愤难平的阿静和男友经咨询律师,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在全国医学界和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医学界认为,作为教学和实习医院,这种做法很正常,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不然,怎样完成培养医学院学生的任务。

按照惯例,一般都不提前给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见,患者肯定不同意。

再说几十年来各医院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这样做。

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基本都认同这一观点。

而为阿静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次松认为,医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人的特殊部位有权利不让他人观看、探究或拍摄。

医生检查患者身体原则上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为患者去医院看病,接受相应的检查甚至很多专家会诊有时是必须的。

但此事的关键是接诊或主管医生以外的人对患者的隐私部位进行观看和讲解,这是不能允许的。

对医学院学生的实习,应作出相应的规范。

很多资深律师也都同意这一看法。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患者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专家认为,不论此案判决结果怎样,都将对我国的医学院校学生实习产生深远的影响。

5.生命伦理学对于基本原则总的理解

作为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不谋求建立体系,而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

对于伦理学来说,重要的是尝试为解决办法提供伦理辩护,这种辩护包括对每一种解决办法提供论证和反论证。

在论证或反论证中,需要提出理由,而理由对办法的支持有的可能是归纳的,有的也可能是演绎的。

因此就要讲究推理。

解决伦理问题需要伦理学理论,但实际的伦理问题往往是复杂的,很难用一种理论解决所有的伦理问题,正如不可能用一只猫或一类猫去抓世界上所有的耗子一样。

在解决伦理问题的过程中,伦理学理论本身也受到检验,有的理论没能经得住检验,有的理论即使通过了检验,也不可能在解决所有伦理问题时都能拿到高分。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应该保持理论选择的开放性,而不去拘泥于一定的理论。

既然以问题为取向,那么首先要鉴定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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