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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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文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交人发〔2011〕215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印发《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

合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委路政局,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委直属各单位,市交通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县交通委(局),各区县教委,北京交通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交通企业、各有关职业学校:

为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培养首都交通行业职业人才,促进和规范北京市交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加快构建北京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企业应发挥示范作用,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方面“先行先试”,要依据《暂行办法》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在此基础上,每年可根据合作内容的变化签订补充协议。

交通行业协会(学会)要引导交通行业其它企业根据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与有关职业院校签订订单式校企合作协议。

二、充分发挥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在校企合作中的促进作用,每年由北京交通职教集团组织校企会商,指导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并进行备案。

按年度对校企合作办学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市交通委、市教委。

三、市交通委、市教委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暂行办法》实施的指导、支持。

四、市交通委、市教委将加强对《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市交通行业校企合作工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

《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13日印发

北京市交通行业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首都教育资源和科技资源优势,创新校企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和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适应首都交通事业发展的职业人才,加快构建北京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与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办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

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运营)、教学、科研相结合,产业链和教育链、产品链和教学链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行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督导评估等工作,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计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本市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扩大招生自主权,试行弹性学制,按照需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加强校企人才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本市实施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

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企业等成员单位应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企业在实施中长期人才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与职业院校建立紧密联系、高度融合的合作关系,确保政府投入的职业教育资源转化为首都交通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七条本市交通行业协会(学会)应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以及沟通、协调作用,引导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第八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针对企业实际用人需求,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完善实训基地,参与企业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交通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企业可采取设立奖学金,冠名品牌班,订单式培养,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合作企业的调研,了解合作企业用人需求,按照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制定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合作企业岗位工作标准及技术要求,调整完善专业设置、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定制课程标准,开发教学及培训课程,编写教材并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师资库。

第十三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支持交通类职业院校申请国家、本市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应按照真实工作环境进行设计、搭建,为学生创建真实的岗位训练、职场氛围。

第十五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导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六条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面向企业开展职业资格等级晋升培训,提升应用型管理及技术职业人才的职业资格等级。

第十七条鼓励交通类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八条鼓励、引导市属交通企业和交通行业其他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与合作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向合作院校提供人才发展规划、用人需求信息、岗位工作标准、职业培训要求等,参与合作院校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第十九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管理、技术骨干到合作院校担任兼职教师,有计划地提供实践岗位,接受合作院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

第二十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支持合作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实训基地的设计、论证,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采取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合作的方式,对本单位应用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在职培训及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接受合作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免收实习费并给予适当的实习补贴。

本市在交通类职业院校推行“导师制”,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作为实践导师,参与学生顶岗实习的辅导与管理工作,有关聘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市逐步在交通类职业院校建立“工程师工作站”、“技师工作站”,以合作企业工程师、技师为主,依托职业院校教育资源,解决企业技术难题、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校企合作双方应对合作项目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对人才培养及在职培训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本市逐步建立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共同研发机制,结合企业技术革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校企共同申请科研立项,开展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研究,向行业推广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本市逐步建立并完善交通行业新兴岗位、工种的技术标准、职业培训标准,交通类职业院校与企业应共同开设新专业、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

第二十七条本市交通行业推行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在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搭建人才需求信息平台、师资互动平台、实训基地共享平台、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平台、交通应用型技术与管理研发推广平台,适应交通行业发展要求。

第二十八条交通类职业院校应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率先在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应用技术等专业建立一级至五级职业教育分级标准,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逐步开展交通职业教育分级制改革试验。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行业新兴职业、岗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促进本市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企业与交通类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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