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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十二

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十二)

试题一

广州市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共有甲、乙、丙和丁四家潜在投标人。

该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

在规定的时间内,甲、乙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甲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乙则一直到开标前2日才来领取。

开标时,投标人甲、乙分别当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随后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招标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

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例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问题。

(2)理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的承载形式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承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例中,招标人增加了报价范围,其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①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

责任主体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部分相关具体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

本案例中,招标人采用电话逐一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

②甲、乙之外的投标人都已经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了澄清与修改文件,投标人甲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也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

但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乙的问题上存在问题,违反了《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2.投标人甲、乙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为什么?

答案:

(1)投标人甲的投诉得不到支持。

理由: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传真给了甲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不存在招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的情形。

申请投诉理由不成立,因此投诉得不到支持。

(2)投标人乙的投诉能得到支持。

理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本案例中,招标人的行为使投标人乙在开标前2日才得到澄清与修改文件。

实质上影响了评标结果,所以行政监督部门应该受理投标人乙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与处理。

试题二

上海市某高校的体育馆建设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由于招标前期工作做得不到位,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特别多,该体育馆建设项目的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有5天时间。

为防止各投标人在开标后投诉,体育馆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提交书面承诺: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不会影响其投标。

在规定的时间内,甲投标人没有按招标人的要求递交该承诺书,所以没有领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

开标后,甲投标人的报价特别高,导致其没能中标,于是甲投标人在开标后的第二天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理由是由于其没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其投标报价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报价,导致了其报价内容与其他投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进而没能中标,而不是其自身实力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本次招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投标。

在本案例的处理过程中,招标人与该投诉人争论激烈,观点截然相反。

高校招标人的观点:

体育馆建设项目实施周期非常紧张,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的做法,事前得到了行政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的签字确认,程序上没有问题。

甲投标人由于不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本应判成非响应性投标。

考虑到其在投标过程中花去了大量精力,所以没有给其判成废标,已经很照顾甲投标人了。

甲投诉人的观点:

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时间不少于15日是《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做法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

虽然这种侵犯得到了行政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的同意,但招标人的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要求监管机构判定本次招标无效。

[问题]1.该体育馆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

说明理由。

如不正确,给出正确做法。

答案:

(1)该体育馆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问题。

理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条规定的15日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

该体育馆建设项目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文件的时间违反了该条规定。

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然,本案例中招标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招标人缩短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到投标截止之间的时间间隔,直接助长了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但丝毫不能减轻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2)正确的做法: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有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2.甲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

(1)甲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成立。

(2)理由:

本案例中,招标人以投标人没有按要求递交承诺书,不向其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的规定。

招标人不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实际上对该投标人施行了歧视待遇、限制了投标人的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其他已经承诺不投诉的投标人事后是否可以投诉?

为什么?

答案:

(1)其他已经承诺不投诉的投标人事后仍然有权利进行投诉。

(2)理由:

虽然此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投标工作,但由于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响其投诉。

试题三

某大型水利工程货物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规定:

(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开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否则不予接收。

(2)“投标保证金仅接受无条件保函或电汇。

投标保函随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采用电汇的,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

有A、B、C、D、E、F、G、H、I和J,共10个投标人投标。

投标文件接收情况如下:

投标人B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招标人认为其不影响评标予以接收;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1分钟送到,招标人不予接收;投标人G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其投标保证金——电汇款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才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人接收了其投标文件及其保证金。

最终,招标人接收了除投标人C以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由纪检人员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宣读了评标办法,该办法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主要评标因素、标准进行了修改。

投标人A认为招标人变动评标因素和标准对其不公平,当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其投标。

招标人征得纪检人员同意,对A提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不拆封、不唱标。

唱标时发现,投标人D以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担保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E提交的银行保函中声明:

履行保函载明的担保义务时,应提供索赔报告并取得该项目监理人书面同意;投标人F以其分公司独立账户电汇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于投标截止期前一天到账。

投标人H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人宣布H的投标为无效标;投标人I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注明以第一个报价为准,但招标人认为投标人I报了两个报价,宣布其投标无效;投标人J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于是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

该项目有5个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但技术部分评审结束后,合格投标人仅剩下2个,招标人认为已无法保证竞争性,通知评标委员会不再继续评标,并决定否决所有投标。

[问题]1.投标人D、E、F递交的投标担保是否合格?

如不合格请说明理由。

答案:

对投标人D、E、F递交的投标担保是否合格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投标人D递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

理由: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仅接受无条件保函或电汇”,担保公司保函不符合要求。

(2)投标人E递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

理由:

违反了招标文件中仅接受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3)投标人F递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

理由:

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电汇的,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而投标人F以其分公司独立账户电汇提交投标保证金,分公司独立账户不属于F公司的基本账户。

2.逐一指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

投标人B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招标人认为其不影响评标予以接收。

理由:

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包装。

对投标文件密封的规范要求有:

①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应放置于正本的同一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加密封条和盖投标人密封印章。

②投标文件内层封套上应清楚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密封标识除允许微小偏差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2)不妥之处:

招标人接收了投标人G的投标文件及其保证金。

理由: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足、无效、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情形的,均将构成实质性不响应而被拒绝。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与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要求一致,即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否则,不予接收;并规定电汇以款项实际到账时间为送达时间。

(3)不妥之处:

开标后由纪检人员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理由:

评标程序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等,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

其中,初步评审一般是审查明显的和重要的内容,如投标人资格等。

(4)不妥之处:

评标办法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主要评标因素、标准进行了修改。

理由: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按照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得作修改。

(5)不妥之处:

招标人征得纪检人员同意,对A提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不拆封、不唱标。

理由:

A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退还,并且无须征得纪检人员同意。

(6)不妥之处:

招标人宣布H的投标为无效标。

理由: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才作为废标处理。

有单位盖章或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之一的投标文件不能作为废标处理。

(7)不妥之处:

宣布投标人I投标无效。

理由: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作废标处理,投标人I注明以第一个报价为准,因此,不能宣布其投标无效。

(8)不妥之处: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J的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

理由:

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9)不妥之处:

招标人认为已无法保证竞争陛,通知评标委员会不再继续评标,并决定否决所有投标。

理由:

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投标不足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实现招标目的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无否决权。

试题四

1.某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业主拟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A、B、C、D、E、F六家投标人作为潜在投标人,这六家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出现下列事件:

事件1:

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主要依据设计图样、工程量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和有关法律法规等。

事件2:

B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首先确定了上级企业管理费及工程风险和利润,接着开始计算工料及单价。

事件3:

C投标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主要从工程量要求、技术要求、施工设备要求、施工利润要求和质量要求五个方面综合考虑。

事件4:

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后,另外附加了工期需延长10天的条件。

事件5:

E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提高了投标报价。

事件6:

F投标人的投标组织机构由本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问题]

说明各事件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并进行相应的解释。

答案:

(1)事件1中,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主要依据不妥。

理由: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通常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条款。

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不能作为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主要依据。

(2)事件2中,B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步骤不恰当。

正确做法: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首先应研究招标文件、图纸、资料。

(3)事件3中,C投标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考虑的内容不妥。

正确做法:

在编制施工方案时,主要从工期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成本要求五个方面综合考虑。

(4)事件4中,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理由:

如果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可以认定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应该按废标处理。

这主要指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

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期需延长10天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构成实质性不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5)事件5中,E投标人递交的补充文件有效。

理由: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事件6中,F投标人的投标组织机构人员不合理。

理由:

合理的投标组织机构人员应由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与法律法规人才组成。

试题五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

A公司依照要求制作了投标文件,但因公司自身管理混乱等问题,于12月15日才将标书寄出,导致招标人3天后收到该文件,并因此超出了招标人规定的最终投标截止日期。

此外,B、C公司也都想参加此次投标,但B公司目前资金比较紧张,而C公司则担心由于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投标中处于劣势,因此,两公司协商组成联合投标体进行投标。

[问题]1.招标人是否应该受理A公司的投标文件?

为什么?

答案:

(1)招标人不应当受理A公司的投标文件。

(2)理由:

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邮寄方式送达应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本案例中,投标人虽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将标书寄出,但招标人3天后才收到该文件,超出了投标截止日期,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文件的时间为准,该文件属于逾期送达的文件,招标人应不予受理。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答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3.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B、C两家公司怎样组成联合体投标?

如果中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说明法律对联合体的规定。

答案:

(1)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并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2)B、C双方组成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如果B、C联合体中标,双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规定是: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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