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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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

(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第八条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

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按规定编制。

合理价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下浮,房屋建筑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3%—5%以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设合理价。

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总造价;

(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

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

(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

(四)其他项目费(其中:

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五)规费(其中:

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六)税金;

(七)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的总价文件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2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招标控制价、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

招标控制价、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要编页码号;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十三条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三)隐瞒相关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废标条件或相关事项不明确;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其余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二十条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

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

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一条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

(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已完成开标前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可以不再另行审查。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的。

第二十五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

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第五章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

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

1.对信誉(附表5)评审计分;

2.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澄清、说明或补正;

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

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

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

2.对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附表4、附表5)评审计分;

3.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

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四)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

1.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否涵盖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2.澄清、说明或补正;

3.确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

(五)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

3.澄清、说明或补正;

4.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第三十条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外,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

对低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8%或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原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7〕102号文中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评标办法分类表

采用范围

技术标类型和评审

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

综合得分

计算

投标人

排序

中标候

选人

类型

评审方法

评审内容、

标准

评审

方法

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评审内容、标准

投标报价评审

内容、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明标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法同相应的技术标,其他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综合评估法(Ⅰ)

所有工程

明标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法同相应的技术标,其他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5

评审内容、标准

见附表6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7,综合计算见附表8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综合评估法(Ⅱ)

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暗标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评审计分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3

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法同相应的技术标,其他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5

评审内容、标准

见附表6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7,综合计算见附表8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合同估算价在1500万元以下并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在此范围内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限额

明标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方法同相应的技术标,其他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检查合格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作出是否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了全部评审的投标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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