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会计继续教育 增值税法规讲解及节税案例分析课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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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规讲解及节税案例分析

(一)

【大纲】

  一、增值税改革的背景

  二、增值税改革的内容

  三、增值税改革后对企业的影响

  四、新增值税法下的节税筹划

一、增值税改革的背景

  1.为何要实行增值税改革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年税收收入的30%左右。

  增值税改革前,我国之所以采取生产型增值税,征税范围没有覆盖到所有的行业,与税收改革时的经济发展形势有很大关系。

  1993年之前,我国政府一直在与通货膨胀作斗争,经济呈现过热迹象,而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又一直是通货膨胀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要使我国经济总体健康、稳定、协调地快速发展,必须动用一切可能动用的手段来抑制呈扩张之势的企业投资;另一方面当时异常拮据的政府收支状况,要求我们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来极大地提升政府的收入水平。

  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国家选择开征生产型增值税,这一增值税类型曾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一是防止了生产领域专业协作的重复征税,有利于调整企业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异化为企业垫支,淡化了税负概念,有利于企业的接受与配合,并且纳税计算简便,减少了征纳双方的矛盾。

由于这种税制格局与其他经济政策手段配合,当时曾比较有效地抑制了通贸膨胀和投资过热,使我国经济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其历史作用有目共睹。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负面效应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来,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①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了资本投资。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销售方缴纳了一道流转税,购买方却不能抵扣。

这种税负不公的情形客观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更新和改造以及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

而这是与我国转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高薪技术产业的产业政策相矛盾的。

这也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最大的弊病。

  ②生产型增值税提高了出口成本。

  对出口产品彻底退回国内已缴的增值税,实现出口产品增值税的零税率,加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而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模式,由于出口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能抵扣,相当于产品在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又征收了一次投资税,提高了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加大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压力,无形中起到了抑制出口的消极作用。

  ③我国增值税税收征收范围不全面。

  目前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装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

而我国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工业和商业领域。

增值税链条在农业和服务业的中断必然导致其环环制约的功能发挥不够全面,影响了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发展的调节作用,不利于第一、三产业扩大再生产,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这个是要进一步改革的。

2.增值税改革的目的

  向现代型增值税转化。

现代型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1)它按照增值税属于对国内消费的商品和劳务供应品普遍征收的税种特征,把除极其特殊的行业(如金融保险)以免税方式不征收增值税而另征其他税外,最大限度地把所有商品和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征税范围最完整的增值税。

它与消费税配合形成最佳商品劳务征税制度结构。

  

(2)它按增值税属于最终消费者负担的消费行为税的性质,对商品、劳务按单一税率征收增值税,从而大大减少了因税率划分给增值税带来的复杂性。

  (3)它按照国际公认的目的地征税原则,对出口产品由出口国按零税率全部退还该产品已缴纳的税款。

避免了国际间的重复征税,以利于货物、劳务在全球范围的正常运行。

  (4)它按照增值税既征税又扣税这一特殊税收机制的要求,以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保护国家依法征税权和纳税人的抵扣权不受侵犯。

除税法明文规定的免税项目外,不得任意减免增值税或任意中止或降低抵扣标准,从而保证了增值税征扣税机制运行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5)它合理地确立了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标准。

标准以上的均纳入增值税纳税人范围,统一按增值税办法纳税:

不达标准的低收入者(除自愿申请,并经批准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极少数小企业外)均实行增值税免征办法,以有利于通过税收手段对低收入者实施必要的扶贫政策。

正因为这一类型具有以上特点,国际增值税专家认为,它是当今增值税的最佳模式,具有税制简化、机制严密、对经济扭曲程度最低、征纳成本最低、易于管理等诸多优点。

基于这一类型的增值税已在许多国家推行,并已有20多年的实践经验,可供我国借鉴。

  这次增值税改革是在我国已经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行的。

这次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并与国际征税原则接轨的现代增值税制。

就改革所涉及的内容来说,应当是更全面、更广泛、更深入的一次改革,也可以说是一次由不完整型增值税向现代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

二、增值税改革的内容

  1.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调整的内容

  ①增值税的含义、特点及类型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第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全部税款由消费者承担;第三,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增值税的上述特点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照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②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有何影响

  第一、对不同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影响。

  根据测算,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少国家当年增值税税收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与此同时,通过折旧的减少会相应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除此以外,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进一步得到提高。

  增值税转型主要的措施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对于不同行业的影响不一。

获利较多的将是存在增值税销项且新购置设备较多的资本密集型行业。

  具体来说,装备、设备制造业等将首先受益。

因为这将刺激企业购买、更新生产设备,从而带动设备供货商的发展。

同时,电力、钢铁、石化等行业每年固定资产投资在各行业中均居于前列,增值税转型后也将受益。

此外,煤炭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净增加额较多,也将因改革而受益。

对应而言,固定资产投资份额较少的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受益不大。

因为出口产品尤其是装备制造业产品目前一般享有出口退税,本来就没有缴纳多少增值税,所以船舶、集装箱等出口占总销售收入很大的公司,并不能有很大增益。

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行业由于目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这些行业没有影响。

第二、增值税转型具备扩大投资和结构调整双重功效,有利于扩大内需、应对金融危机、增强经济活力。

  利用目前良好的税收状况推进增值税的改革,从短期看虽然可能导致税收的下降,但从长期来看将有利于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和扩大内需,有利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其长期利益将是非常巨大的。

  这一切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它还是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意味着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从根本上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有利于真正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公平。

  

第三、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有利于公平竞争、节约能源、税收管理、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

  取消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使着中国企业和国内外资企业在增值税减免方面今后将享受同等待遇,有利于公平竞争。

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一方面,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另一方面,能克服原先矿产品低税率下资源浪费、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降低、征纳成本高等缺陷。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实行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这将在税收上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标准调整

  ①纳税人资格的销售额标准

  对于1994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认定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

  此次2008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认定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相关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截止2008年12月(税款属期),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老标准(工业企业100万,商贸企业1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仍按原责令认定办法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含2008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工业企业50万,商贸企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从2009年1月(税款属期)开始计算(不含2008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3.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作的调整

  ①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判断制造业企业的标准是:

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申报纳税。

  ④《细则》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比原《细则》增加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的宽松条件,更符合过去和将来实际工作的要求。

  ⑤税法所称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纳税人。

  相关法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增值税法规讲解及节税案例分析

(二)

4.混合销售新规与增值税适用标准

  ①何谓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只交一种税——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2009-1-1有一点变化,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相关法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何谓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业务含义:

一个纳税人,两种业务——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相关法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5.对计税依据和价外费用的新规定

  ①何谓价外费用

  新的细则对价外费用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a.在价外费用项目中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两项内容。

  b.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c.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相关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②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有哪些规定

  a.基本计算公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b.与销项税相关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c.与进项税相关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6.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的新规定

  ①新规有哪些免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此外明确了放弃免税的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要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且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10)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和脊椎侧弯矫型器)。

  (12)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

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述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

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

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13)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和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14)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16)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17)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18)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1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0)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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