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分期贷款合同(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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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该分期采用商户付费方式放款。

保险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调查审查及放款情况

同意本笔购车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收支还贷比为%。

支行调查审查意见:

同意。

调查人:

审查人:

支行负责人:

支行签章:

支行放款信息:

分期付款卡号

分期付款总额

手续费费率(%)

手续费金额(元)

项目代码

商户代码

103330183989916

第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行分期付款商户进行商户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

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分期付款商户(含网上商户)以分期交易方式消费,并按期进行偿还的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

(一)商户分期业务仅向我行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提供,且其所持卡片状态须正常;

不支持对止付、挂失、销户或其他高风险卡片办理该业务。

(二)商户分期业务仅支持人民币交易,且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账户额度。

(三)商户分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

当期账单周期为分期首期。

(四)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

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取整到元位、分期手续费取整到分位。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办理商户分期时的我行网站公告或商户公告为准。

(五)由商户分期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均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依据收取。

(六)商户分期执行金穗贷记卡积分累积规则(专项商户分期除外)。

商户分期撤销或退货时,持卡人账户积分按原商户分期交易累计积分数额进行扣减。

(七)商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不得进行期数调整、展期等变更申请。

(八)超额还款时,超额部分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专项商户分期除外),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

若超额还款不够足额偿还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超额部分偿还末期分期付款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金额不变;

若超额还款足额偿还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自分期付款末期起倒序提前偿还相应期数的分期本金,还款期数自动缩减,手续费按实际期数收取;

若分期付款本金已清偿完毕的,视同分期付款结束。

(九)专项商户分期账户发生超额还款时,超额部分不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

持卡人需要提前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的,须在账单日前向我行申请,且申请提前偿还的金额应为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的整数倍。

申请成功后,持卡人须按下列规则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

1.提前偿还时,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

分期手续费按期收取的,提前偿还的分期期数对应手续费仍须补收;

2.提前偿还一期或多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则还款期数减少;

3.申请提前偿还的未到期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将于申请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入账并计入最低还款额;

4.提前全额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的,则分期付款结束。

(十)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

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贷记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十一)当持卡人出现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严重逾期、欺诈或我行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时,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

(十二)分期付款提前终止后,分期未偿还本金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收取当期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三)已经生效的商户分期发生退货交易的,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退货成功后视同分期本金清偿并自动结束商户分期交易。

(十四)分期商品的价格等信息均以我行网站公告或商户公告为准。

若持卡人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因商品的质量、价格、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产生争议,应与商家协商处理,持卡人仍应按事先与我行的约定继续偿还所欠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我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十五)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注销卡片,需首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部分金额,再申请注销。

卡片即将到期时,若持卡人有未清偿的欠款,视同持卡人认可自动续卡。

第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二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

信用卡将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使用。

信用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使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

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

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商务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

信用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持卡人如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银行。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

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放外币资金。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5次;

在境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提供的服务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第十三条除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

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

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在出具由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账单的情况下,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银行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

第十七条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卡挂失的24小时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将在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持卡人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持卡人应将信用卡和密码分开妥善保管。

持卡人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书面和口头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

发卡银行只承担受理持卡人挂失后的经济损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不得泄漏其个人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

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

第二十二条信用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发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追回所欠贷款本息。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境内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应遵守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外信用卡组织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示后执行,所有持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201 )农银贷卡领字(  )第  号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发卡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

40066-95599,021-61195599。

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

1.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或个人查询、打印、保留、使用乙方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

审核贷记卡申请、审核贷记卡担保、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记卡相关的其他事项;

(3)将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其他产品和服务;

(4)基于为乙方提供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贷记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等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

(5)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夹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贷记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营销信息。

(6)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等目的,将乙方必要信息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以清偿或追索为限使用乙方有关个人信息。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以及乙方通过本协议授权甲方披露的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6.乙方向甲方申请两张(含)以上贷记卡时,甲方根据账户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授信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授信额度。

第二条使用

1.乙方收到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用卡时需使用签名的,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承担责任。

3.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甲乙双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5.贷记卡带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

6.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123456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7.贷记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

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0。

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

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贷记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

8.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9.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出现错账时,甲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乙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乙方。

第三条账户管理

1.乙方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

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乙方在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发生的款项,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

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5.乙方不得利用贷记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生产经营透支等违规、违法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贷记卡,不得利用贷记卡骗取银行信用。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每年度)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

8.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9.乙方涉嫌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止付贷记卡账户;

若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经甲方认定乙方确属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10.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

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

3.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4.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利率如有变动,甲方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乙方。

5.贷记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不计付利息。

6.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

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

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约的,乙方可以在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并销卡;

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

第五条对账

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

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核实并答复。

乙方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还款

1.人民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

外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

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

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分期欠款、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未到期分期欠款;

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

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收到还款提示短信、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买卖或其他基础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贷记卡。

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

6.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可直接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但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有效期

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八年,逾期自动失效;

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2.贷记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两个月前通知发卡行。

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第八条其他约定

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本合约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3.甲方可基于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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