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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

(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

(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

(三)业务处理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

连同按投保业务流程受理的《可疑交易报告单》,在核保通过后,报送本级公司反洗钱岗。

第九条客户服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客户回访制度;

(二)通过回访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

第十条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和账户管理制度;

(二)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及需求开发和完善相应系统;

(二)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系统技术支持;

(三)负责抽取符合大额和可疑交易条件的数据。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的职责是:

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对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是:

(一)落实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职能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制定客户和账户的风险划分标准;

(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沟通反洗钱工作;

(五)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

(六)复核、汇总、分析各部门提交的可疑交易数据,及时洽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按时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

(七)起草公司反洗钱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公司应在相关岗位中增加反洗钱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衡量标准和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各级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级公司和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公司、本部门填报的可疑交易数据负责。

第十六条各级公司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反洗钱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公司反洗钱岗补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

总公司、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设立反洗钱岗,地市分公司法律合规岗和县支公司合规负责人兼本级公司反洗钱岗,专门负责接收、复核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无关人员。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八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展业、承保、保全、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九条订立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以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单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给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认真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风险程度,按照客户、地域、业务、行业等方面的特征以及客户是否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等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对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在办理委托业务时,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的行为或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委托第三方向客户销售公司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时,第三方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一)销售公司产品的第三方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三十一条相关销售部门应做好检查监督工作,督促第三方履行好客户身份识别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客户有下列行为且涉嫌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四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记录在各种介质上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并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公司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对于已上报的可疑交易记录,由发现该笔交易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独立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管理档案,分类存放。

第三十七条各分支机构信息技术部门及业务纸质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公司现行档案管理办法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九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通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上报数据,由总公司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款、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

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十八)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其他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第四十二条大额交易的报送流程。

(一)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岗通过系统直接抽取大额交易数据。

(二)系统对抽取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自动检验,未通过校验的,由分公司反洗钱岗洽相关部门进行信息补充与修正。

(三)分公司反洗钱岗按时限要求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大额交易数据上报。

(四)总公司反洗钱岗负责审核、汇总分公司上报的大额交易数据,经复核后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四十三条可疑交易的报送流程。

(一)通过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按照大额交易的报送流程处理。

(二)对于人工判断的可疑交易数据,由可疑交易报告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本级公司反洗钱岗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单》。

(三)本级公司反洗钱岗复核、汇总、分析各部门提交的可疑数据。

(四)分公司反洗钱岗按时限要求将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可疑交易数据上报。

(五)总公司反洗钱岗审核、汇总分公司上报的可疑交易数据,经复核后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四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又属于可疑的交易,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五条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四十六条总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岗每日下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文回执,并将错误回执分发给各分公司;

各分公司在接到总公司发送的错误回执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完毕,重新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在收到分公司报送的数据2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司对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数据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六章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四十八条各级公司要根据监管要求开展反洗钱宣导和培训。

第四十九条各级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在实务培训中应加入反洗钱工作技能培训的内容。

第五十条公司在内网开设“反洗钱法教育专栏”,并及时更新内部网站中的反洗钱学习资料、培训资料、反洗钱案例、反洗钱法律法规内容。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报告

第五十一条各级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在自身工作检查中加入反洗钱内容,定期汇总问题,进行缺陷整改并出具详细检查报告,向内控合规部门(岗位)报送。

第五十二条各级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级公司及下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三条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系统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表彰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公司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合规工作考核,对在反洗钱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外部监管机构检查时受到处罚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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