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操守奖惩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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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员工行为操守奖惩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附录A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本规定由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综合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的主要起草人:
吴英
本规定的审核人:
陈阵
本规定的审定人:
张德全
本规定的批准人:
史青玉
本规定由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8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对公司员工的行为操守进行奖惩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
3 术语和定义
3.1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和总经理特别奖。
3.2处罚包括告诫、警告、留用察看和除名。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奖励
4.1.1受奖励的员工,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4.1.2具备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嘉奖:
4.1.2.1完成特殊任务。
4.1.2.2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为同事赞扬。
4.1.2.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为公司赢得荣誉。
4.1.2.4克服特别困难,忍受恶劣条件,坚持努力工作,为同事和部长首肯。
4.1.3具备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记功:
4.1.3.1对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
4.1.3.2节约物料或废物利用,成效显著。
4.1.3.3对事故处置得当,减轻损失。
4.1.3.4制止重大违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
4.1.3.5发现职守外故障或隐患,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
4.1.4具备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记大功:
4.1.4.1及时处理意外事件或灾害,减少公司损失。
4.1.4.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
4.1.4.3有其它重大功绩。
4.1.5具备下列行为之一且贡献特别突出者,可以授予总经理特别奖:
4.1.5.1研究发明,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4.1.5.2一年内记大功两次或工作期间累计记大功四次。
4.1.5.3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事表率。
4.1.6奖励标准
4.1.6.1嘉奖:
奖励人民币100-1000元。
4.1.6.2记功:
奖励人民币1000-10000元。
4.1.6.3记大功:
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
4.1.6.4总经理特别奖:
奖励人民币30000元以上。
4.1.7奖励程序
对符合记功及以上的奖励规定的员工,员工所在部门部长提交申请报告,由综合部核实后,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执行。
4.2处罚
4.2.1受处罚的员工,由公司下达违规处罚通知书,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4.2.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告诫:
4.2.2.1迟到、早退。
4.2.2.2拒绝执行上级的工作指令。
4.2.2.3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4.2.2.4污损作业场所、公共场所整洁。
4.2.2.5在公司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4.2.2.6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
4.2.2.7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阅读或闲谈。
4.2.2.8擅自携带公物离开公司。
4.2.2.9蓄意浪费。
4.2.2.10因个人原因,发生工作过失。
4.2.2.11言行举止有损公司形象。
4.2.2.12不爱护公物。
4.2.2.13在各种报表、记录、墙壁上乱写、乱画。
4.2.2.14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义务劳动或其他活动。
4.2.2.15就餐、乘车等不守秩序。
4.2.2.16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物。
4.2.2.17未遇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4.2.2.18擅自驾驶公司各种车辆。
4.2.2.19工作时间,未按规定佩带公司有关证件。
4.2.2.20在岗坐姿不雅,如蹲、趴、躺、卧或将脚放在工作台、办公桌上面等。
4.2.2.21在工作场所饮酒。
4.2.2.22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4.2.2.23擅自公费安排亲友随同出差、参观等。
4.2.2.24乘出公差之机借故延长在外时间用以旅游。
4.2.2.25恶意议论或传播他人隐私。
4.2.2.26对来访、学习、参观、工作的外来人员,做出无礼举止。
4.2.2.27利用公司计算机从事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2.2.28在工作场所制造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
4.2.2.29上班时间打瞌睡。
4.2.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
4.2.3.1工作时间睡觉。
4.2.3.2擅离岗位。
4.2.3.3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造成后果。
4.2.3.4酒后上岗。
4.2.3.5在公司禁火区域擅自动火。
4.2.3.6蓄意破坏公物。
4.2.3.7旷工半天。
;
4.2.3.8考试作弊或授意他人作弊。
4.2.3.9侮辱他人。
4.2.3.10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方式,使公司蒙受损失。
4.2.3.11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
4.2.3.12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
4.2.3.13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4.2.3.1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
4.2.3.15自己或唆使他人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
4.2.3.16未经许可,在外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本公司同类业务。
4.2.3.17传播不利于公司之言论或搬弄是非、离间同仁关系。
4.2.3.18个人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司。
4.2.3.19泄露公司机密(包括技术、经济、人事、财务等方面)。
4.2.3.20弄虚作假、欺骗公司,包括提供虚假证明等。
4.2.3.21在公司内擅自张贴大小字报等宣传品或覆盖、撕毁公司公布的文字材料。
4.2.3.22工作时间顶撞上级,情节严重。
4.2.3.23打听他人薪酬或透露自己薪酬。
4.2.3.24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告诫。
4.2.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留用察看:
4.2.4.1有警告所述违规行为,并产生严重后果。
4.2.4.2不服从上级指挥,影响生产秩序,造成损失。
4.2.4.3不服从上级安排,无理取闹,影响办公秩序,情节恶劣。
4.2.4.4累计受到警告三次。
4.2.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除名:
4.2.5.1有留用察看所述违规行为,并产生严重后果。
4.2.5.2利用职权,收受、索要回扣、贿赂,数额在200元及以上。
4.2.5.3煽动怠工,组织非法罢工。
4.2.5.4损毁、涂改凭证谋取私利。
4.2.5.5伪造盗用公司印信,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谋取私利。
4.2.6处罚标准
4.2.6.1告诫:
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本年度内绩效评价不得评为优秀。
4.2.6.2警告:
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本年度内绩效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4.2.6.3留用察看:
留用察看期间,执行盘锦市最低保障工资标准,不参加公司年度绩效评价。
留用察看期满后,由公司评价决定是否留用。
4.2.6.4除名:
公司即刻解除与被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
4.2.7处罚程序
4.2.7.1对符合告诫处罚规定的员工,由部门下达违规处罚通知书。
4.2.7.2对符合警告处罚规定的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部长提议,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综合部下达违规处罚通知书。
4.2.7.3对符合留用察看或除名处罚规定的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部长提议,报综合部核实后,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综合部下达违规处罚通知书。
4.2.7.4对符合警告处罚以上的,违规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提议处罚者一份,被处罚员工一份,综合部一份,并据此从被处罚员工的月度底薪中扣除罚款。
4.2.8申诉程序
4.2.8.1被处罚为警告或留用察看的员工,如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综合部提交书面申诉,由总经理办公会裁决。
4.2.8.2被处罚为除名的员工,如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盘锦市劳动仲裁机构书面申诉。
4.2.8.3被处罚员工接到违规处罚通知书一周内,为员工申诉有效期,过期不再受理。
申诉期间,被处罚员工必须执行处罚决定。
5 附则
5.1本标准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5.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违规处罚通知书
附录A
违规处罚通知书
先生/女士:
你因,违反了《员工行为操守奖惩规定》的第条第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处以
,本处罚即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提议处罚者:
日期年月日
批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