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题型-案例分析示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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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题型:

选择题

判断题

案例分析:

做题步骤(老师在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中讲到过)

①表明自己的观点

②找法律依据

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④做一个结论

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

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①自己的观点:

乙公司的拒收行为不合理,违反了合同中的义务。

②找法律依据:

按照《中国合同法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五版书P36页(合同成立的时间。

那一段,第三句话)

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④做一个结论:

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应以变更之后的为准,乙公司所言“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是不成立的。

其拒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

2、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发出如下邀约:

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BO)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更高报价的要约,于是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要与巴黎C公司签合约。

并发出货物。

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公司的承诺,并已向A公司开除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同时C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

问:

1.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地买卖合同?

3.A公司对C公司拒付货款行为可采取哪些有效救济措施?

答:

1.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

(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

(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

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

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

(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

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4、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

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

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

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

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

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

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6、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

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

乙公司5月8日电复:

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

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

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

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

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

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

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

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

立即装运。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

有何依据?

答:

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

理由:

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

①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那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认为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

②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将交货期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

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

8、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日前到达中方。

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

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方到达A公司。

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

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

答:

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

理由:

①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2l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

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

②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

9、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

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

“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

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

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

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答:

结论:

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

理由:

①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

②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

10、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

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

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

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

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

有何法律依据?

答:

结论:

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

理由:

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

依据《公约》第2l条第2款规定: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

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

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

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11、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

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

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

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

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请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A公司提出的①③④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②项不合理。

理由:

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12、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参考答案及分值

1.无效。

(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卡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的买卖合同无效。

2.工厂。

(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十四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3.不能。

(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倍。

工厂提供车辆给某甲的时候没有发现有欺诈行为。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情况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而违约。

4.可以。

(1分)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不能。

(1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1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

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1

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案例2

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

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

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

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

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

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

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

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

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

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

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

(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

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分析2

(1)不成立。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

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

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案例3

200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3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

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

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

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案例4

200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

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分析4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200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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