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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度国有建设用地

淮北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

供应计划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

目录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1

(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目的1

(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意义1

二、计划范围和期限1

(一)计划范围1

(二)计划期限1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

(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2

(二)编制原则2

四、编制依据3

(一)法律法规等资料3

(二)有关规范与标准5

(三)地方规划、国民经济等资料5

五、计划编制程序6

(一)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6

(二)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6

(三)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7

(四)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7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7

(六)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8

(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8

六、计划指标8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8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8

七、政策导向9

(一)优化空间布局9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11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12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13

八、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3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

(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目的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供应机制,有效调控宏观经济,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特编制淮北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意义

规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工作,有利于更客观、更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

二、计划范围和期限

(一)计划范围

淮北市行政辖区内除濉溪县外计划期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

(二)计划期限

计划年度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

本着“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和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统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明确土地调控目标,完善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体系和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编制淮北市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编制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

编制供应计划严格遵守城乡统筹原则,统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合理安排统筹区域城乡供地数量及结构,落实区县功能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促进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有机疏解,扎实推进重点新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编制供应计划严格遵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

(3)供需平衡原则

编制供应计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供给和需求,实现土地供需基本平衡。

(4)有保有压原则

严格遵守有保有压的原则,要继续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实行从严从紧的供地政策;同时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严格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审查。

四、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等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1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

(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1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

(二)有关规范与标准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3)《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5)《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9〕56号)

(6)《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三)地方规划、国民经济等资料

(1)统计年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淮北市2016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5)淮北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6)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五、计划编制程序

(一)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等发布编制2016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对本部门、本行业的用地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优先保障国家、省和市重点项目,认真考虑项目的立项、规划、资金来源以及拟用地性质等因素,筛选用地项目进行上报,确保所报项目2016年内能按计划实施供地,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不予供地。

并要求将填报材料提交淮北市国土资源局。

(二)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进行对比分析,依据规划实施状况,初步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并通过对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建设用地、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政府收回的土地、围填海(湖)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待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增减挂钩的建设用地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当年拟供应土地等来源,进行潜力分析,综合确定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地产市场状况等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科学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和结构,结合对本辖区、相关单位申报的国有建设用地需求审核情况,综合确定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并运用趋势预测法、线性回归法、指数平滑法、用地定额指标法,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依据得出的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经综合平衡分析,测算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四)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依据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量和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统筹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按行政辖区、城市功能区、住房和各业发展用地需求、土地用途和供应方式,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进行分解。

完成供应计划指标确定、分解等相关工作后,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包括计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及附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征求意见和报批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将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征询各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报淮北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和实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后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并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等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后,报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重新公布。

六、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6年度淮北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533.6400公顷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6年度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32.967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20.5638公顷,住宅用地135.6614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4.519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69.9283公顷。

图1-1淮北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图

表1住宅用地供应结构表

单位:

公顷

住房供地总量合计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保障性住房用地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公共租赁

限价商品房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总量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划拨

出让

总量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135.6614

0

0

47.4876

0

0

47.4876

0

0

0

88.1738

75.6378

90.76

七、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1、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

严格控制中心城土地供应规模,促进中心城人口和功能的有机疏解和调整。

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适度供应符合中心城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用地,严格限制与中心城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土地供应。

中心城土地供应重点放在边缘集团和重点功能区;除必要的公用设施配套项目、必需的城市改造整治项目和国家需要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外,中心城的中心地区不再新增供应土地。

支持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严禁在已经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各类建设用地。

保障重点新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新城、小城镇建设有序推进;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突出重点新城、新城、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等区域土地供应梯度和时序,有效落实区县功能定位;通过优先保证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的土地供应,结合重点开发地区土地供应,逐步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先行的土地供应空间模式。

2、强化公共交通引导住宅用地供应,实现城市的空间均衡发展。

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在轨主要公共交通走廊站点附近集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应;将居住、商业、产业、教育、卫生、文化用地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混合安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通过集中土地供应,引导产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土地的空间梯度供应,促进城市功能区和产业功能区协调有序发展。

中心城产业用地供应重点是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其他新城产业用地供应可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在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建设各具特色的园区和产业基地。

产业用地供应要按产业类别和技术层次向开发区(园区)集中,通过重大项目布局引导相关产业向重点功能区和专业集聚区集聚;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园区)和规划工业用地区域(基地)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鼓励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农产品加工、服装加工、包装印刷和为现代制造业配套的产业,向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发区(园区)或产业基地集中;进一步清理中心城区内的工业项目。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优先和适度超前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优先保证地道路、公共交通等项目用地供应;优先支持能源和水资源设施项目用地供应,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瓶颈制约;重点保障公路、铁路、城市路网和静态交通设施等项目用地供应,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支持环卫、城市绿化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适度超前安排新城水、电、气、热、交通、环卫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供应,引导城市总体格局的调整和优化。

2、大力支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

优先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现代制造业土地供应;优先支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物流服务、商务服务及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土地供应,支持基础服务业用地供应;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土地供应。

3、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

优先确保重点项目土地供应;适度超前供应新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保持住宅用地的平稳供应,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

调整和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其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稳定房地产市场。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1、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

严格按照国务院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指标,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它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制订和完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产业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提高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适度提高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政策性住房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通过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土地供应量和结构,保障科学发展所需土地供应。

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清查闲置土地,确保有效供应。

不准以经济建设发展、新城建设、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等为由,违法违规乱占土地。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按照非法用地严肃查处。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继续完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供应机制;积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开展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试点工作。

八、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逐步健全市、区县共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基础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区县政府,尽快做好实施土地供应中期计划涉及的产业政策、空间区域、实施时序和规划条件等基础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二是完善土地储备开发运作模式,加强政府储备力度,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加强市、区县政府对土地储备开发的监督、指导力度,适度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实现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全部通过政府储备开发供应、年度经营性用地计划按不低于60%比例通过政府储备开发实现供应。

2、逐步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土地供应中期计划实施工作,分阶段定期确定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拟安排的土地供应地块,由市县国土局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3、加强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和监督。

市县国土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大中期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力度,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适时向区县政府通报,支持、指导区县政府做好年度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区县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地与市国土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执行的,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做好计划调整工作。

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对区县政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组织、工作绩效和计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结合年度内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形成综合意见报市政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工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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