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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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参与精准脱贫工作的镇村干部和村“两委”。
第四条考核工作具体由镇办公室与镇纪委组织开展。
第五条考核方式
(一)当月抽查。
考核组按30%的比例对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主要以帮扶责任人到村次数、帮扶措施落实情况、表册及资料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抽查。
(二)季度考核。
考核组对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全面系统考核,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与帮扶对象见面谈话等方式进行,对所有帮扶责任人统一评估并汇总后上报精准脱贫小组。
第七条考核奖惩
(一)对能全面完成帮扶脱贫任务的帮扶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优先评为优秀等次,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表彰奖励。
(二)对没有完成帮扶工作任务的帮扶责任人,镇党委将对帮扶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第八条在精准脱贫工作中,帮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严重影响精准脱贫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镇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帮扶责任人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1.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的;
2.不按要求进村入户开展扶贫工作的;
3.各类表册等材料上报不及时、填写不规范、不完善的。
(二)书面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帮责任组或村“两委”向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1.不能耐心接待群众来访、对政策解释错误,给脱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2.工作态度消极、敷衍塞责、推进缓慢、效率低下的;
3.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4.未按照要求填写精准扶贫明白卡的。
(三)诫勉谈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组或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业务指导不及时、扶贫政策兑现打折扣的;
2.调查摸底不入户、收入核算不仔细、非本人签字确认、审核把关不严的、建档立卡不完善的;
3.评定结果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4.没有制定帮扶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增收脱贫措施的;
5.没有完成帮扶计划的。
(四)党政纪处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分别对相关部门单位、村“两委”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定贫困户,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
2.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3.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扶贫补助项目资金的。
4.虚报、瞒报和违规套取扶贫项目补助款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法规等行为的。
第十条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村组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所在镇党委、政府、纪委做出处理决定;
对各部门、单位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镇纪委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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