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项目管理合同书(正式)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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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项目管理合同书(正式)Word格式.doc

1、新建长沙重型装备工厂及办公配套设施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实行全程和全面管理,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新建株洲高锰钢辙叉车间及道岔扩能项目。

3、新建四川隆昌高速弹条扣件车间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管理的指导,乙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项目概况及建设目标:

1、长沙重型装备工厂及办公配套设施项目

(1)主要工程量:

新建厂房25000平米、办公楼8000平米和综合楼4000平米,以及环境绿化、围墙、大门、装修、室内外地面、安防监控、配套给排水、强弱电、风管、气管、空调等附属工程设施,所有设备基础工程等内容。

(2)项目建设目标:

在09年3月以前基本达到正常生产、生活和办公的条件,其中部份车间要在09年1月份达到生产条件(责任工期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工程质量全面合格;

工程造价控制在甲方认可的水平。

2、株洲高锰钢辙叉车间及道岔扩能项目

新建厂房7500平米、改扩建厂房和综合楼6000平米,以及环境绿化、围墙、大门、装修、室内外地面、安防监控、配套给排水、强弱电、风管、气管、空调等附属工程设施,所有设备基础工程等内容。

在09年3月以前基本达到正常生产、生活和办公的条件(责任工期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3、四川隆昌高速弹条扣件车间项目

新建厂房5000平米及其附属工程,设备基础工程。

三、项目委托管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履行整个项目的管理职责,乙方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方式与措施,以达到上述的建设目标。

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施工前期及施工中的所有审批手续的办理(缴纳给政府部门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其中:

设备采购招标代理费用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标准向中标单位收取)。

3、负责协助业主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审核。

5、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监督承包单位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6、严格按甲方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合同价格和工期组织施工建设,如有设计变更,须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

7、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并与甲方共同办理产权证件。

8、负责协助甲方对建设期内的设备安装进行协调、管理。

9、负责对中铁轨道四川隆昌厂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指导与培训,以使该厂工程项目管理达到规范的要求(隆昌厂区指导的出差期在七天以内,差旅费由甲方额外支付)。

10、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承诺。

四、项目委托管理目标:

1、工程管理目标:

让甲方满意,包括质量要合格、工期要按时、造价要合理、安全要达标,满足各项目达到生产条件的要求。

2、项目委托管理期限:

项目筹建开始至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正式移交给甲方结束。

3、本合同期限:

双方所有责任、义务和承诺解除之后。

五、项目委托管理费

金额(大写):

贰佰肆拾伍万元人民币

¥:

2450000元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该项目委托管理费包括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责任、承诺和完成工程管理目标所需要的全部费税与利润。

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乙双方签认或与专业工作单位三方签认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补充协议

6、中铁轨道系统集团厂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当与合同正文发生矛盾时,以正文为准)

七、其它

1、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2、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受委托人支付项目委托管理费。

3、受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义务、责任和承诺。

4、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湖南天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大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作为本合同的乙方,后两者是具体实施方,前者是保证和担保方,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中铁轨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章)

湖南天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湖南大唐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章)

本合同于2008年8月13日在株洲签订。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委托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项目的建设和投资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3)“受委托人”是指按照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承担合同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以下简称乙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项目委托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8)“专业工作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甲方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决策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甲方有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及最终确认权,监督乙方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委托管理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与纠正,对乙方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委托管理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工作进行监督和再审计,有权对乙方组织的竣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档案进行再复查。

第八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周、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乙方如需调换项目经理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乙方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甲方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

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3)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甲方协商。

(5)乙方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建议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

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

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的签认权,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必须证明原因并经甲方批准才能予以确认。

(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权与否定权,但甲方有最终确认权。

(8)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乙方行使上述权利必须是以为甲方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与此相违背时,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所作出的行为,如果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甲方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乙方有权在进行设备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向中标单位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单独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另外签订)。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在甲方对竣工结算的再审计后向施工单位行使追索权。

第十六条乙方有权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规定取得项目管理报酬。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与委托管理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好关系,为受委托人管理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授权1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甲方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关系,监督项目委托管理工作。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九条甲方应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现场相关的办公场所,所有办公用设备及耗材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若因甲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乙方申请,经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甲方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所需工程资料。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乙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乙方义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负责。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乙方须保证两个厂区均有不少于4人的专职管理团队在项目现场负责管理工作,每少1人周扣罚3000元,而且更换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按人员缺少计。

对于该委托管理项目,乙方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律师从业资格的法律顾问。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周、月向甲方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就本合同条款及管理方案组织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所有设计变更需先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甲方批准再实施。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并协助甲方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办公场所属于甲方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办公场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向甲方提出资金计划供甲方参考。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审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再审计。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包括书面和电子版本),在管理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责任

甲方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按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项目委托管理费。

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乙方责任

第四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和附件《项目委托管理方案》中的规定与承诺,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方提出的有利于质量、降造、工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第四十二条因乙方工作失误、管理不当、不作为而造成的工期拖延、质量不合格、造价提高和安全问题,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因专业工作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乙方应在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时充分考虑甲方利益,并负责按合同规定代甲方向违约专业工作单位提出索赔,全力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由于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等法律文件不规范、不严谨,或者在维护甲方利益方面没有可预见性、可追溯性,由此而造成质量、工期、经济、安全和索赔被动等方面的损失,乙方要为甲方承担等额的损失。

即使所有的法律文件已经由甲方审核同意,但仍然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乙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体系,保证工程相关资料档案满足质监站及档案馆的验收要求

第四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再审计中,如审核的金额超出结算金额的5%,由乙方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带给甲方的实质性经济损失(最大赔偿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但不包括乙方人员与专业工作单位共同恶意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

甲方组织技术专家对已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档案等内容复查时,如果发现达不到国家标准和甲方事先约定的要求,则甲方有权要乙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如果乙方对结算再审计和质量、安全、档案复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进行裁决,该裁决应为最终裁决。

第四十六条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乙方编制的合同必须经过乙方的法律顾问审核签认后才能交甲方审核,但如因乙方在起草合同条款时的漏洞造成甲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损失时,不免除乙方对甲方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履行本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过程中,不能因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增加报酬或中途退场,否则要承担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乙方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项目委托管理费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相关通知。

若甲方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7日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四条乙方与甲方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收到项目委托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但工程保修业务的处理继续由乙方负责。

第五十五条乙方及其任一与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如有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行为,除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六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五十七条乙方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乙方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九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乙方聘用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支出。

第六十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去外地企业进行相关考察,其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项目委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项目合同管理范围内以人民币万元总价包干(其中设备采购招标代理费不含在包干总价内,设备采购招标代理费由乙方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标准向中标单位收取)。

如果项目实际的实物工程量总和超出计划的实物工程量总和的±

20%,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由双方协商管理费用的增减数额。

第三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和项目委托管理人的报酬。

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受委托人根据委托管理项目的各项合同、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项目委托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支付乙方项目委托管理费10%预付金,计元。

(2)前期招标等工作完成后,施工开工时支付乙方项目管理费15%进度款,计元。

(3)工程主体完工时支付乙方项目管理费20%进度款,计万元。

(4)工程完工并初验后甲方即支付乙方项目管理费20%进度款,计万元。

(5)工程竣工验收,并且由乙方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项目评估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书以及项目正式移交给甲方后(含档案移交)后,甲方即支付乙方项目管理费25%进度款,计元(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金额20%的银行履约保函后,该笔进度款同时支付)。

(6)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甲方再审计后甲方即支付乙方项目管理费剩余尾款,计元。

(以上各阶段的管理费支付时间节点是指长沙和株洲两个项目均已完成本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组织接收。

第五条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甲方的常驻代表:

第七条乙方的项目经理: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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